作为一名法律人,虽然没有从事教育工作和旅游工作的经历,但自2010年以来,笔者开始接触研学教育,可以说是中国接触研学教育最早的法律人之一。自2016年以来,更多的旅行社等其他机构参与到研学教育中来,大有替代学校成为教学主体的趋势。本文从目前研学教育的有关问题出发,对相关法律关系进行研究。作为一名法律人,虽然没有从事教育工作和旅游工作的经历,但自2010年以来,笔者开始接触研学教育,可以说是中国接触研学教育最早的法律人之一。自2016年以来,更多的旅行社等其他机构参与到研学教育中来,大有替代学校成为教学主体的趋势。本文从目前研学教育的有关问题出发,对相关法律关系进行研究。 一、什么是研学教育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我国的教育家们,早就将教育与旅行结合在一起,让学生们从旅行中学习知识。中国最早的教育家孔子,一生游学并在游学中诲人不倦。近代我国伟大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提倡教育需要“知、行结合,行在先”,并在实践教育方面做了尝试,其教育思想得到毛泽东主席的肯定。毛主席年轻时,在课余进行社会调查,本身就是一种研学,他还提出了“教育应当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思想。在比较长的时间里,我国教育注重于应试教育,不重视实践教育,不重视技能教育,教育与实践严重脱节,教育与应用严重脱节。在这种教育大形势下培养出来的学生,鄙视实践活动,鄙视技能,眼高手低,缺乏严谨的治学态度,缺乏适应社会的能力,缺乏创造能力与开拓能力。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少数有见识的教育界人士,提出了“研学旅行”的新思路,既将教育与实践结合,又针对难以改变学生家长根深蒂固的应试教育观念的实际情况,以时尚、时髦的研学旅行作为权宜之计,行实践教育之实。没有想到“研学旅行”一箭中的,不仅学生家长接受、学生乐意,而且旅行社、风景区、旅社饭店等机构因有经济收入,也高度积极地参与。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些高度参与者,忘记了学校是教育的主体,必须由学校来主导研学教育;部分学校也忘记了,研学教育是实践教育,应当与课堂教育密切联系,不是旅行了就完事了,要在旅行中让学生能够巩固课本知识并得到提升,甚至能纠正课本中存在的个别错误。自2010年以来,笔者跟踪了北京陈经纶中学与北京京华教育旅行有限公司(人生远足公司)联合开展的研学教育探索历程,从法律角度对研学教育问题进行了研究。 二、研学教育的主体—学校,不是旅行社、风景区、旅社饭店等机构 我国最早提出研学旅行教育的是北京京华教育旅行有限公司(人生远足公司)董事长黄传骅先生,他是一位教育工作者,毕生致力于教育事业,退休后创立了北京京华教育旅行有限公司(人生远足公司),与北京陈经纶中学合作进行了研学旅行教育尝试。研学教育思路最初的提出,就是以学校为教育主体的,根据北京陈经纶中学教学计划与需要,北京京华教育旅行有限公司(人生远足公司)开发了研学线路及课件,并提供研学路途的车旅及住宿服务。研学中,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内容,将课本理性知识与旅行中的感性知识有机结合起来,寓教于乐,可以解决学生课堂上无法解决的一些疑惑。所以,北京陈经纶中学的学生在研学教育过程中,成绩一致稳中有进,而且实践能力普遍较强。 研学教育受到国家的重视,特别是在研学教育过程中,能够产生相应的经济利益或能够增加游客量,于是几乎所有的旅行社、风景区、旅社饭店等机构都将该教育实践活动作为增加收入的抓手,无论自身是否具备与教育管理和教学大纲相适应的能力,都积极参与到研学教育活动中来。从教育法的角度看,教学大纲是学校的根本,教学大纲是经教育行政部门颁布实施的,研学教育不能偏离教学大纲,可以在教学大纲的基础上有提高性的突破,学校应当保证教学大纲的落实与完成。为此,有必要将自身没有开发研学线路及课件的参与者,特别是本身以普通旅行服务为主的旅行社排除在研学旅行之外,这需要教育主体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对研学旅行的参与者进行审查,确保研学教育能够将课本理性知识与旅行中的感性知识有机结合起来,在寓教于乐中,解决学生课堂上无法解决的疑惑。 三、研学主体—学校与研学旅行参与者—旅行社、风景区、旅社饭店等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研学主体—学校,根据教育法及教学大纲,担负着教学任务,研学旅行是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的延伸与升华。学生在研学旅行期间,并不改变学校的责任与任务。 研学旅行参与者—旅行社、风景区、旅社饭店等机构,是研学教育中研学旅行部分的参与者,为研学主体—学校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它们并非教学责任与教学任务的承担者,只是根据学校的要求,在部分环节、节点上提供服务。 因此,研学主体—学校与研学旅行参与者—旅行社、风景区、旅社饭店等机构之间在研学旅行服务中,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根据教学大纲要求为实践教学提供必要的教师,保证研学旅行期间教学任务完成的措施;针对课件开发及知识产权保护与保密的要求,对研学旅行期间学生及教师安全提供保障等一般旅游合同不具备的特殊性约定。 目前,大部分研学旅行服务合同,与一般旅游服务合同没有区别,无法取得研学教育要求的效果。 四、研学旅行期间,研学主体—学校与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 研学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研学旅行作为研学教育的一部分,当然是学校的教育内容。因此,研学旅行期间,研学主体——学校与教师、学生并不改变由教育法调整的教育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教师依然担负着教学任务,履行其管理、教育的职责,教师与学生之间并非是结伴的旅游者或领队关系。 因此,研学旅行期间,教师依然应当按照教学内容的要求,担负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教师还担负着与研学旅行的其他参与者协调与沟通、保证学生的安全、督促其他参与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符合教育规范要求避免给学生造成负面教育效果的责任。 研学旅行作为研学教育环节,其教学内容,不仅需要涉及深化课本知识,还要让学生在这个环节的实践中消化与提升不同学科的教学内容。这时,不同学科教学内容必然会在这同一环节中交织,需要不同学科的教师协同并积极配合;同时一些特别专业的实践教育活动,并非教师与学生可以亲自实践的,需要研学旅行的参与人来示范式地授课。所以,对教师的备课及课件设计要求比课堂教育更高,不仅涉及本校教师之间的教学配合,还需要与非学校的工作人员却担负特别专业实践教育教学内容的其他专业人士相配合。 规范非本校教师的教学行为,是目前研学旅行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五、研学教育课件或课本的开发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虽然最初提倡开展研学教育的教育机构与教育者,一致试图开发适合不同年级各学科综合性的研学教育教科书,但是由于目前各年级课本不同,开展研学教育知识点分布的线路复杂,需要参与研学旅行的相关机构搜集研学旅行资源,这要花费很多时间,所以目前研学教育的课本编写还在试点阶段。 据笔者所知,目前北京陈经纶中学与北京京华教育旅行有限公司(人生远足公司)合作,做出了针对不同年级研学教育实际情况的相关课件。这些课件一般为单一项目课件,内容包括不同年级涉及语文、数学、美术、音乐、物理、化学、地理、历史等综合内容的知识点。每个课件,需要同年级的不同学科教师与研学旅行参与者专业人士的通力配合,经常还需要研学旅行目的地学校教师的配合。 这不仅给课件著作权权利归属提出了新的课题,而且对课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一种新的挑战,特别是在研学旅行中,需要专业人士现场制做的与实际教学相关的视频资料的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也成为了难题。 著作权是专属权利,因研学教育形成的课本、课件、视频等著作权,其形成方式上包括投资、专业人士参与程度,从而涉及相关方的利益及其分配。建议通过协议,对形成的著作权权利人及其相关权利与义务作出约定,避免形成纠纷,特别需要约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保密,防止参与研学旅行相关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或发生权利归属之争,或者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发生纠纷。 我国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研学教育提出来,已经有十个年头了。由于目前我国教育法典仅有一条规范性规定,涉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尚无其他相应配套法规、规章,缺少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的规定,缺少为学校提供帮助和便利的方式、方法以及相关行为的规范。因此,研究目前“红火”的研学旅行法律行为,具有现实的意义。
关于研学教育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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