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学校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是指由学校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外国专家、语言类外籍教师和其他外籍工作人员。在我校工作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为短期外籍教师,三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的为长期外籍教师。
第三条 学校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工作坚持“扩大开放、按需聘任、保证质量、优化服务、分类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外籍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校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教育理念,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学科建设层次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一) 聘用学院:负责制定本单位外籍教师年度聘任计划,进行岗前培训,安排教学与科研工作,落实质量监督。
(二)教务处:负责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外籍教师年度聘任计划,落实年度考核、评价等工作。
(三)人事处:负责外籍专家的招聘、合同签订和薪资发放标准的制定,加强对外籍教师师德师风的规范和监督。
(四)科技处:负责外籍教师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经费管理、项目结题及鉴定,并做好保密处理。
(五)财务处、后勤处、安全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外籍教师薪资发放、后勤服务、安全保障等工作;
(六)外事办公室: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工作。制定和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发布招聘信息,签订合同,办理入境、居留许可等手续,宣传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制定语言类外籍教师的薪资发放标准等。
第六条 短期外籍教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籍教师、其他外籍工作人员,由聘用学院按照工作需要聘任,并负责薪资标准的制定和发放,外事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第三章 聘任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聘用条件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学校教学基本要求。
(三)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严禁在校园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四)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五)语言类外籍教师应是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学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六)外国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且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外国专家获博士学位的、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的、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各聘用学院应于每年12月初向教务处提交下一年度外籍教师需求计划(附件1)。
(二)教务处审核汇总各聘用学院外籍教师年度需求计划(附件2)后转送外事办公室。
(三)外事办公室将外籍教师年度需求计划报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对外公布招聘信息。在认真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和背景材料后,会同聘用学院,形成初步聘用意见。
(四)申请应聘的外籍教师需填写提供以下信息与资料:
1、个人履历(含详细的个人信息、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
2、护照复印件,如有家属随行,须提供随行家属的护照复印件;
3、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过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4、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公正的无犯罪证明原件;对已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须提供申请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5、我国对外使、领馆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6、工作资历证明:由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等,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7、其他资料:个人保险单复印件;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
8、聘用学院、教务处、人事处组织对符合应聘条件的遴选对象进行面试、试讲,出具综合测评意见。面试通过决定聘用的,学校与外籍教师签订合同,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外籍教师实行合同管理。与聘期为一年以上的外籍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外事办公室、人事处分别负责语言类外籍教师、外国专家合同的存档和备案。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外籍教师的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考核办法、争议解决机制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学校根据外籍教师的文化背景和岗位特点,制定外籍教师岗前培训计划,内容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国情、师德、教育方针政策,业务知识、教学能力和校规校纪等。
第十一条 学校应健全外籍教师考核制度,加强对外籍教师师德师风的规范和监督,全面考核外籍教师的履职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保障、支持外籍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对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促进中外交流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外籍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在聘期内不得在校外兼职。如确有需要的,经学校同意,与兼职教育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在其他教育机构合理兼职,但累计兼职授课时间不得多于在学校的授课时间。
第十四条 学校为聘期已满需要转聘到其他单位的外籍教师办理解聘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外籍教师信用记录制度。在聘期内遵守中国法律、合同约定,教育教学质量高、师德师风良好,学校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反映,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获得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信用记录良好的外籍教师,学校在办理相关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聘用学院、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和外事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籍教师行为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外籍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一)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在受聘任的教育机构以外违规从事有偿工作的;
(三)违反聘任机构规章制度被解聘的;
(四)聘任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五)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
(八)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九)非法从事宗教活动或者传教的;
(十)从事邪教活动的;
(十一)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十二)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聘请短期外籍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访学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F字或相应类别签证。
第十八条 聘任港澳台地区教师、外籍人员从事管理岗位的情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外事办公室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民族大学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6〕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