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交换生选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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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交换生选派与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交换生的选派和管理工作,根 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并在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交换生,是指由学生自愿申请、学校 择优遴选,赴国(境)内、外高校或学术机构交流学习的我 校全日制在册在籍学生。第三条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组织统筹国(境)外项 目,教务处负责组织统筹国内工程。第二章选派计划第四条选派原那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那么。第五条选派专业及选派名额。根据我校与合作高校或学 术机构所签署的交换生协议或合作备忘录等,按照专业相近、 目标趋同、双方协商具体选派专业及选派名额。第六条学习时间

2、。交换生在外学习时间原那么上不超过1 年。第七条学习方式。交换生应尽可能修读与我校本专业相 对应课程,并参加考核。第八条学习费用。交换生赴外学习、生活等相关费用视 每个工程具体情况而定。第九条档案管理。学生在交换期间的学籍、户口、档案 等属性不变,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仍按我校相关规定办理。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十条申请者为XX学院全日制在读学生,原那么上取得 一年以上学籍。第十一条具有我国国籍,热爱祖国,具备良好的政治素 质,品德优良,无违规违纪记录。第十二条申请者已修读我校必修课程合格,具有较强的 学习能力、创新实践能力,成绩优良。第十三条具有基本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到达接 收方要求的语言能力

3、标准。第十四条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具备较强的环境适应 能力和沟通交流能力,能够圆满完成在外学习任务。第十五条申请者有完成学业的经济保障能力,能够负担 其在外学习期间的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符合接收方在专业等方面的其他特殊要求。第四章选拔程序第十七条采取“个人自愿申请,二级学院推荐,学校择 优选派”的方式进行选拔。(一)在全校范围内发布交换生工程公告。(二)学生自愿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交换学习的申请, 填写XX学院交换生申请表。(三)各二级学院根据选拔要求对申请者的思想品质、 综合素质、学业水平、外语能力等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 推荐名单,由二级学院填写XX学院交换生推荐表。(四)学生申请材料经过初

4、审后,报学校领导进行审定, 并将最终审定入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五)校级公示无异议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向接收方 推荐确定人选。第五章派出与管理第十八条已经获得交换生资格,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放弃 录取资格或不按规定时间出发及返回,将取消XX学院组织 的其它对外交流工程资格。第十九条获得XX省“千人留学计划”奖学金的交换生, 须与学校签署XX省公派留学协议书(“千人留学计划”), 并办理国际旅行健康体检、保险等手续。第二十条交换生派出前,学校及相关部门组织行前培训 与教育,加强心理、精神、道德、诚信、平安意识和跨文化 知识等方面的能力教育。第二十一条交换生所在二级学院

5、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 作。负责指导其合理安排学业、拟订学习计划,保证顺利派 出;负责了解交换学生在外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指 导其按时完成交换学习计划,做好学生在外学习期间的管理 工作,确保其按期回校学习。第二十二条交换生派出前须签署XX学院交换生承诺 书,履行相关承诺事宜。在外学习期间,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接收学校校规以及XX学院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交换生须定期向所在二级学院指导老师和 学校工程负责人书面汇报学习、生活情况,按时完成在外学 习计划,并在回校2周内向学校提交交换学习总结、留学信 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交换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如期返校。回校前 需到接收方相应主管部

6、门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返校后须按 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不得擅自延长交换学习时 间或转往其他国家(地区)、城市。如学生逾期不归或滞留在 外,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学分、成绩认定及成绩转换第二十五条学分转换。原那么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可以学期换学期的方式进行 交换生学分转换。交换生在接收方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课程、 实习实践等学时学分,我校参照同等学时学分对其对应认定。由学校派出,学生利用假期期间到境内、外参加1个月 以上社会实践活动,可认定为2学分社会实践学分。文化交 流、社会实习等工程,可视具体情况转换为社会实践课程。第二十六条按照双方协议,交换生在接收方修读的全部 课程及学分,

7、结合对方学校提供的相关材料,原那么上予以承 认并认可,可免修我校对应或相近课程及学分。在接收方修读但非我校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那么认定 为公共选修课程,原那么上此项课程学分不得高于6学分。交换生接收方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 但学分不同时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对方学校的课程 学分高于我校,按我校的学分计算,高出局部不冲抵我校其 他课程的学分;(2)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低于我校,学时大 于或等于我校对应转换课程要求学时的二分之一,方可按对 方大学成绩作成绩认定并冲抵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学时小 于我校对应转换专业课程的二分之一,不予成认学分和成绩。思想政治理论课、毕业论文(设计

8、)、毕业实践等课程学 分须在我校获得。第二十七条交换生在外期间,除认定转换的课程外,我 校同期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其他课程须自学修读,可参加当 期课程考核,获取该课程学分(交换期间平时成绩可按总分值 处理或以期末成绩作为总评成绩);如未能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期末成绩按“缓考”处理, 学生必须通过参加当学期该课程补考获取学分和成绩认定。第二十八条未与我校达成交换协议的境内外学校或学 术机构,学校一律不予成认学生学习而获得的成绩及学分。第二十九条成绩转换(一)对方学校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转换认定;(二)对方学校成绩标准为百分制计分时,直接登载成 绩;(三)对方学校成绩标准为A、B、C、D、F五

9、等记分时, 按A: 90、B: 80、C: 70. D: 60. F: 40进行转换认定;对方 学校成绩标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的,按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 不及格:55进行转换认定;对方学校成绩标准为A+、A、A-、 B+、B、B-、C+、C、C-、D+、D、D-、F+、F 记分时,按 A+: 95、 A: 90、 A-: 85、 B+: 84、 B: 80、 B-: 75、 C+: 74、 C: 70、C-: 65、D+: 64、D: 60、D-: 55、F+: 50、F: 40 进行 转换认定;对方学校成绩标准为以合格、不合

10、格计分的,那么 分别转换为80、55o(四)假设有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协商相关学院确定。 第三十条交换生学分及成绩转换程序如下(一)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成绩认定和 学分转换方式,在对外交流合作处和二级学院指导下学生本 人填写XX学院交流交换生成绩转换申请表,附成绩单及 课程相关材料。(二)二级学院(部)组织课程学分认定,出具成绩认 定报告和在XX学院交流交换生成绩认定转换申请表“二 级学院(部)审核意见”栏里签署意见并盖章。(三)教务处组织审核相关材料,审批合格后教务处录 入学生成绩档案。第三十一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须一次性 完成办理,已修过的课程不予转换认定。第三十四条交换生学习结束返校后,在新学期开学后第 1个月内完成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申请手续,逾期不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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