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务派遣那些事,答案来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是较为常见的用工形式之一。用人单位如何劳务派遣用工才算合法合规?被派遣劳动者如何才能依法维护自己权益?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1.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适用范围是什么?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劳务派遣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有哪些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2)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3)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4)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5)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7)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什么内容?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2)工作地点;(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9)经济补偿等费用;(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6.是不是所有岗位都可以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7.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有限制吗?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

8.跨区域派遣劳动者应如何参保缴费?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9.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怎么办?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10.被派遣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应该找谁?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11.被派遣劳动者应如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12.用工单位什么情况下可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13.用工单位什么情况下不得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主要包括:(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1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应承担什么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向监管部门进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我市从2021年11月起,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监管权限下放至县(市)区。我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实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报告事项包括:(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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