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缴费政策保险费医保局大运河社会保险中国文物工伤保险中国世界遗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如何参保缴费?

《通知》主要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了包括异地派遣在内的被派遣劳动者,其参保缴费的主体,由用工单位调整为劳务派遣单位,若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建立分支机构,则可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率跟随参保单位核定,即在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缴费的,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务派遣单位费率核定并参与浮动;在用工单位直接参保缴费的,工伤保险费率按用工单位费率核定并参与浮动。

同时,为维护好被派遣劳动者参保权益,《通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参保缴费时,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用工单位信息,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定期查询本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参保缴费情况,及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缴费,防止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用工单位划拨的社会保险费后,滞留、挪用甚至逃避参保。

下一步,将严格抓好政策落实,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3〕1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优化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下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向外省市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在当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在当地代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 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本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信息,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

五、用工单位应定期查询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

六、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按劳务派遣单位核定费率,并按规定参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被派遣劳动者由本市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用工单位核定费率,并按规定参与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4问4答, 带你快速了解!

问:为什么要调整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政策?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本市调整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缴费政策,确保与国家政策一致。

问: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如何参保缴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缴费。 其中:

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本市用工单位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缴费;

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外省市用工单位的,如劳务派遣单位在当地建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在当地参保缴费,未在当地建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在当地代为参保缴费;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本市用工单位的,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建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在本市参保缴费,未在本市建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在本市代为参保缴费。

问:如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在本市参保缴费,应申报登记对应的用工单位信息,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 用工单位应定期查询被派遣劳动者的参保缴费情况,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派遣劳动者也可自行查询,确保自身社会保险权益。

问: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如何核定费率?

如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缴费,按劳务派遣单位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并按规定参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如被派遣劳动者由本市用工单位参保缴费,按用工单位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并按规定参与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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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劳动用工指导手册(2023版)二政策资讯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注意事项:这里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3.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 用工单位在选择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时,应首先查看其是否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其次应关注劳务派遣单位jvzq<84lkptvqqw0eqs0xrjy0cyqAri?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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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务派遣新规,2024年1月执行!例如,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参保缴费主体,包括异地派遣在内,由用工单位调整为劳务派遣单位。若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建立分支机构,则可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为确保派遣员工的参保权益,《通知》要求在进行社保缴纳时,劳务派遣企业必须将雇佣单位的信息报送至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并告知jvzquC41yy}/elyjt0ipo8sgyuoohx489:=:9>3j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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