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一、关于案件管辖
二、关于诉讼当事人
三、关于涉外送达
四、关于涉外诉讼证据
五、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六、关于域外法查明
七、关于涉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八、关于涉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
九、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的审理
十一、关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二、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三、关于船舶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四、关于海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六、关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
十七、关于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
十八、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
十九、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其他问题
二十、关于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参照适用
(一)向其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转交送达;
(二)向其在境内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转交送达;
(三)向其同住成年家属转交送达;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3)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
(4)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
(5)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相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6)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7)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投资领域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由名义股东履行将所持股权转移登记至实际投资者名下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负有协助办理股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
(1)判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2)证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1)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住所及身份证件号码;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名称、裁判文书案号、诉讼程序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
(3)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4)申请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并说明该判决在我国领域外的执行情况;
(1)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2)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判决作出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三)判决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111.【涉港澳台案件参照适用本纪要】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事海事纠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的,参照本纪要关于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
1. 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5.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海牙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
6.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简称民事诉讼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