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合作形式是相互协商、情报交换、征管互助、国际组织合作。
相互协商是指与其他国际签订的相互协商条款,相互协商条款的构成让很多国家都从中获益,相互协商条款的出现,解决了两国之间的税务问题。
情报交换是指两国之间达成相互交换信息的行为的协议。情报交换主要限于签订条约的两国之间。而且情报交换主要是为了核对一些国际上税务的信息,以及帮助相关国家处理好国际税务的征收问题。这样做可以有效的打击一些各种不正当的逃脱税务的行为。
征管互助是指一个国家请求合作方的国家帮助管辖他国通过国际手段而逃脱税务的人。征管互助分为两种,分别是:双边互助和多边互助。
税收合作组织(OECD)是一个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发展。它在税收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制定国际税收标准和原则。
(一)对跨国公司的税务管理日益重要
(二)金融国际化带来的税收问题十分突出
(四)中国日益融入经济全球化,从而迫切需要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由上述分析可见,中国已经日益走向和融入经济全球化,国际税收问题比以往更加突出和重要。因此,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建立国际税收新秩序,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许多国际组织主要以设立论坛的形式在不同范围内和不同程度上开展了国际税收合作,一些论坛是全球范围的,另一些则是区域范围的;一些只注重税务管理方面的合作;另一些则既涉及税收政策,又涉及税收征管。此外,许多国家之间还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双边税收合作。现行有代表性的、颇具影响力的国际税收合作方式有以下五种:OECD模式、联合国模式、世界贸易组织模式、区域性税收合作以及双边税务合作。这些国际税收合作方式目前的地位如下:
(一)OECD处于国际税收合作的中心地位
现行国际税收合作方式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以OECD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制定了国际税收规则,并主导着国际税收的发展方向。虽然OECD已开始注重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对话,并逐渐认识到了与发展中国家开展税收合作的必要性,但在以OECD为中心的国际税收合作关系中,无论是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还是国际税收合作的实践,处处体现着为成员国利益服务的宗旨,发展中国家作为非成员国处于被动和从属的地位。尤其是在电子商务、金融工具创新等一些新的课题冲击着现行国际税收原则,需要重新审视旧的规则并制定新规则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不能形成合力,有效发表自己的声音。由于研究力量不足等原因,也无法研究和制定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新制度、新规则。
(二)联合国在国际税收合作领域的作用日渐削弱
(三)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税收合作领域的作用有限
(四)区域性合作与双边合作不利于形成国际统一规范
中国国际税收(CHNITS,CHN Internation Taxation Service)合作起步较晚,发展较快,已经与许多国家初步建立起税收征管合作的网络,对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相互协商
(二)情报交换
(三)征管互助
(四)国际组织合作
自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交流与合作越来越多,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也日益广泛深入地开展。
1.与联合国发展计划署(UNDP)的项目合作。
2.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项目合作。
二是中国与OECD就情报交换协议和税收协定等题目进行了多次政策对话,邀请OECD专家就国际通行的做法进行介绍,对以上领域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对中国在以上方面的立法决策和进一步研究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