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1、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申请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4、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再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4、申请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5、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1、出国务工务必与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合作。
2、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通过外派劳务企业出境务工,须签订3份合同:与外派劳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与国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外派劳务企业与国外雇主之间签订劳务合作合同。
所有的合同应包含以下条款,以确保在国外工作期间的待遇和权利:
(2)合同期限;
(3)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4)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5)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
(6)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
(7)在国外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的办理;
(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
(9)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
(10)发生突发事件对劳务人员的协助、救助;
(11)违约责任。
3、须注意的外派劳务违规行为: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借用外派劳务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分公司也必须有相应资质);
(2)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3)外派劳务企业不按规定签订和履行用工合同;
(4)外派劳务企业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扣押护照等;
(6)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4、在国外与雇主发生劳资纠纷后应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发生纠纷后,可要求外派劳务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与雇主交涉协商处理。外派劳务企业不提供帮助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投诉。如直接受雇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可向其国内总部或其总部所在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