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能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1.定制伪劣产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
2.检察机关能否再次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
解答专家颜良伟:不论是本诉还是反诉,都不应当受理,如果已经受理,应当终结审查。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据当事人监督申请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依法作出再审裁判的,双方当事人对再审裁判均不能再次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再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关规定依职权跟进监督。
3.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影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
4.对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跨区活动的监督问题
解答专家郑磊: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活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该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求,优化刑罚执行环节司法措施,为接受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人员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简化批准流程。社区矫正机构基于“六稳”“六保”可以批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常跨居住地以外的市、县活动的申请。如果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理由符合法定条件,在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及时审批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及时予以审批,保证企业正常经营。
5.刑事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6.如何理解社区矫正取消“两个八小时”的规定?
解答专家徐丹:社区矫正法第36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第42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社区矫正法在立法时未对教育学习时间和公益劳动时间作出硬性规定。主要考虑:一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各地在执行八小时教育学习的要求时,易出现影响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效果的问题。有的地方一刀切地安排了八小时学习甚至更多的学习时间,但是并没有充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情况和需要因人施教。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因被要求参加集体学习而影响工作,甚至丢了工作,失去生活来源,形成再犯罪风险。二是取消学习时间规定,可以减少机械地开展学习教育。这样的教育违背了教育的初衷,并没有达到社区矫正的效果。对教育学习时间不作硬性规定,更有利于落实个别化矫正,提升教育质量和教育效果。社区矫正法规定,让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旨在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促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道德意识和奉献意识,为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搭建良好平台。取消了“两个八小时”规定后,实际上对监督工作要求更高,要求做到监督更加精细化、精准化,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原判刑罚、个人受教育程度、身体状况等来判断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做到因人施教,是否做到合理组织并安排公益劳动。
7.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案管部门可否受理案件?
解答专家袁卓:《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8条第3款规定:“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所以对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在案而不能接收的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在逃,而咨询问题中涉及的人员正处在强制戒毒期内,强制戒毒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约束要强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可以进行告知、讯问。所以,我认为案管部门应受理此案。
8.对法院撤销缓刑裁定不服提出申诉,应当由哪个部门办理?
18.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实习的警校学生能否以司法工作人员论构成渎职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