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国际化建设进程,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以下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包括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类项目、跨国(境)校际交流项目等由我校负责进行推选、派出和管理的各种研究生出国(境)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各项目有特别规定者依项目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实施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项目应制定并公示详细的选拨标准、资助内容和实施流程。

第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我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及要求

第六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类项目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类项目是指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在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中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并师从一流的导师的系列留学资助项目;

(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总体实施和管理,并适时对项目组织评估;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选拔优秀研究生参与研究生类项目,并进行统一推荐;

(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类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方案》及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研究生院在每一项目执行年度及时公布当年度项目实施办法;

(四)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类项目每年12月份启动,其中,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时间为次年的3至5月,具体以国家留学基金委通知为准,我校受理申请时段以所发布的工作安排为准。其他各类特殊渠道项目依基金委网站公布或公函通知的受理时间段受理,我校受理截止日期在基金委受理截止日期基础上提前5个工作日;

(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类项目资助内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跨国校际交流项目

(一)跨国校际交流项目是指学校及各院(系)与国外大学或研究所合作中,涉及我校在校研究生赴对方学校进行长期、短期进修、学习、实习的各种合作项目。

(二)各院系须在协议签订或续签后,将协议在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依据协议协助参加项目研究生办理注册、选课、学分转换、成绩管理、休学、复学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类项目的选拔与派出

第八条  研究生院国际化办公室负责组织我校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项目的申请、评审、报送工作。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类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内,研究生院应完成评审并公示结果。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者,应及时办理休学/退学、退宿、相关资助证明、协议签订、出国(境)申请、政审及护照、签证等手续。具体派出流程以项目实施指南为准。

第九条  申请未获通过者有异议的,应在国家留学基金委受理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实名向研究生院提出。研究生院将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有关材料进行复议,并在项目截止受理前,以书面形式反馈。

第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我校参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类项目的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教育和培训,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校际研究生交流项目的选拔与派出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国际化办公室负责校级交流项目外派学生的申请、评审组织工作,各院(系)负责院(系)级交流项目外派学生的申请、评审组织工作,并报研究生院国际化办公室备案。外派学生应根据相关规定,完成休学/退学、退宿、协议签订、出国(境)申请、护照、签证、国际机票等手续。具体派出流程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五章  效果评估与违约追究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针对各类项目建立评估体系,对项目的总体效益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完善各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凡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类项目资助的学生,非正当客观原因不得违约退出;否则,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规定,违约人或其保证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取消其参与我校各类国际交流、交换、联合培养、国际会议资助等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对出国(境)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的管理办法。研究生在派出前应与学校签订相关项目协议书与告知书。参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类项目的学生在派出前应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协议书》。

第十五条  在出国(境)期间有擅自变更出国(境)目的地、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项目计划擅自提前回国、未经批准推迟回国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取消其参与我校各类国际交流、交换、联合培养、国际会议资助等项目的申请资格。

研究生外派期间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的,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理,并取消其参与我校各类国际交流、交换、联合培养、国际会议资助等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参与交流项目回国后3个月内应向研究生院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不按时提交或所提交项目报告不符合规定、超出规定期限未返回学校报到等其他违约行为的研究生,取消其参与我校各类国际交流、交换、联合培养、国际会议资助等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出国(境)参与联合培养或交流项目的研究生在完成项目预定任务返校后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批准的,依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闵行校区:上海市东川路800号陈瑞球楼三、四楼(邮编:200240)

徐汇校区: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新上院502室(邮编:200030)

THE END
0.[研究生管理]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国际合作与交流,扩大学生视野,保证我院学生出国(境)工作健康、有序、规范的开展,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持用因私护照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02〕4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3〕411jvzquC41key/ejfu0et0{sxl{1m{|m4;98950qyo
1.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出国研究生选拔和派出管理,促进学校研究生与国外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外留〔2007〕46号)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jvzquC41iln{0qwdwuz/gmz0ep532;6132671l6859g77>771rghgv3jvo
2.关于做好河海大学2023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选拨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受理工作的函》(留金选〔2022〕142号)部署安排,2023年我校将继续开展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各项目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学校负责选拔推荐,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或审核jvzquC41iu4ij~3gfw4dp8dv3:<04975128288h584:b4>;;665qcpj0jvs
3.关于做好2025年研究生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通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聚焦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目标,进一步推动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安排,2025年我校继续实施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jvzquC41{lyz0ow0gjv0ls1kplp1:5881;77;3jvo
4.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快国际化人才培养进程,扩大在学研究生的学术视野,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国家公派出国攻读硕士学位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jvzq<84{cppjw|mgpi4yc~kg0gjv0ls1kplp1:573172:=3jvo
5.CSC2023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解读及建议3.自2024年起,项目将调整为两种申报办法,一种为项目制选派模式,选派类别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等,工作办法届时另行公布;另一种为个人制选派模式,仅面向少量硕士研究生,工作办法与目前相同,其他类别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其他项目jvzquC41dnuh0lxfp0tfv8utaid1jwvkerf1mjvckrt1:7:92=29=
6.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23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聚焦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目标,紧密结合并推进“双一流”建设,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特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公派出国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学生派出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jvzq<84yyy4hjux0|l{/gmz0ep5hjuxep1814<423280e:87;2g399:8945qcpj0jvs
7.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具体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 2009年11月9日 附件一:申请人向所在院(系、所)提交的材料清单(用于校内评审) (一式三份,严格按顺序排列) jvzquC41yy}/vsm0eqs/ew4Eqpzfp}4;7:?16;60jvsm
8.山东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办法9篇(全文)第三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派计划 第四条2013年计划选派3500名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出国留学。 第五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重点面向“985工程”和“211工程”建设高校选拔,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与项目院校以签署协议方式确定各校选派计划和双方的责任义务。“特色jvzquC41yy}/;B}wgunv0lto1y5gkujctlm4xs70jvsm
9.出国留学硕士申请材料准备什么一、出国留学硕士申请材料准备 1、学位证和毕业证 毕业生需要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要求也是中英文对照,装入信封封好,加盖公章。 2、标准化考试成绩寄送 大多数学校还是会要求官方寄送的标准化考试成绩单(TOEFL/GRE/GMAT/LSAT),但现在也有部分学校可以接受在网申表格中上传,录取后再补寄。 jvzquC41yy}/nrzzwg>70lto1c5569;82:4ivvq
10.郑州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研究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研究生外出审批、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研究生外出安全教育,增强研究生安全意识,提高研究生自我防范的能力。 jvzquC41yy}60ƒw0gjv0ls1jzmd1rshq1725=4568;/j}r
1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指南为更好地服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及办理相关手续,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依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办法(试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参与国(境)外及国内交流学习学籍管理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此指南。 jvzquC41ili/zjzcv0kew7hp1ktgq8632:548A60jvs
12.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二)驻外使(领)馆负责留学人员在外管理工作。被录取学生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三)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派出期间的管理同时采取“导师负责制”,派出研究生的国内导师在学生派出期间负责与其保jvzq<84ugo4cl}z0gf{/ew4ujq}.596/44:247mvon
13.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管理办法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提高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进一步推动本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提质增效,保证各类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吉林外国语大学注册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但各出jvzquC41{lyz0snuw0kew7hp1ktgq86295533=:0jvs
14.国家留学基金委2023年公派留学人员管理办法6.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情况进行复核。通过者,继续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未通过者,将终止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7.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jvzquC41iu4iw|y0gf{/ew4kphu0398:17<577mvo
15.西北政法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西北政法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学生出国留学 第十五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学生出国学习项目的设立、实施和总体协调,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学生学分认定和学籍管理,学生处和各学院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项目的具体宣传、学生的审查推荐和行前教育。 jvzquC41ili/p€zrn0kew7hp1zm{n8ehi593;;20jzn
16.2024年国家公派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评审通知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我校202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推荐选拔工作正式启动,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拔办法(修订)》(校发[2022]2号)文件精神,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 1.学院成立“国家公派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评审工作小组,并采取回避制,负责组织本单位申报同学jvzquC41goi/jƒfw0gjv0ls1kplp1:69717399>0jvs
17.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第五章派出及管理 第十八条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jvzquC41ity/rtz0gf{/ew4r{i€0ison1iphr‚ouzo5{fƒh789535;;690nuo
18.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境)项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公派出国(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益,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外留[2007]46号)、《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jvzquC41itgewjyg0unju~3gfw4dp8831c=0e:677c739:61rcmf0qyo
19.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研究生院)第五条 定向或委培研究生申请国家公派项目,应在校内申请阶段到原定向或委培单位开具同意出国(境)的函(内容应包括出国(境)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等,应与申请信息一致),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然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条 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机关、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学校发布的专项文件执行。jvzquC41lyh/dwz0gf{/ew4du|t0eson16:c6k8dg3g8;=>46;i85>=d8f?8:?99d0nuo
20.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在读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保障其国际学术交流安全开展,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科发际字〔2017〕26号)、《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学字〔2021〕1014 号)和《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科史jvzquC41yy}/kqsu0ci/ew4{lupz1y~in1m{|m4424:148y424:149;a8;>78=:0jvsm
21.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通知(五)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办法另行通知。 (六)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留学单位、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达到持续领取奖学金条件。学成后应按jvzq<84ncy4{wnq0gf{/ew4424:02<631e96;?f5799498ucig4iv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