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一致协议,但是第二次到期公司不续签违法吗?来看看这则判例。
同日,莫某向公司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接受补偿方案。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裁决,在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莫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4090元。
莫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可见双方并未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公司终止合同不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莫某与公司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续签之前,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与莫某续签劳动合同,可见双方并未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即便莫某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亦无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莫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应当按照莫某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因莫某的月工资高于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公司向莫某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按照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付。
公司应向莫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54090元(3005元/月×3倍×6个月=54090元)。
莫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公司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东莞中院认为,莫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能否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莫某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判决:一、二审法院都判错了,公司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终止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莫某是否有权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公司是否应向莫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中,莫某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莫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在莫某明确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与莫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二审认为公司与莫某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议,从而认定公司无须与莫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莫某关于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最终高院判决公司向莫某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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