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溪市茨荸弄周边综合整治项目范围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贵溪市茨荸弄周边综合整治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地块1:东至城安桥路一线,西至复兴路,南至规划红线,北至雄鹰大道;
地块2:东至复兴路,西至沙井大道,南至雄石西路,北至曹家湖路。
具体以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时限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部门:
贵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雄石街道办事处、东门街道办事处。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鹰潭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贵溪市茨荸弄周边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贵溪市人民政府
贵溪市茨荸弄周边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加快我市城市改造步伐,改善居住环境,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要求,我市决定启动茨荸弄周边综合整治项目。为做好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目的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和谐征收”的原则,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市化建设,进一步改造城市危旧住房,改善百姓居住环境,全力将茨荸弄周边综合整治项目建成“群众认可、社会满意、政府放心”的民生工程和德政工程。
二、征收原则
依法依规,程序正当,合理补偿,公开公平。
三、征收范围及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
地块1:东至城安桥路一线,西至复兴路,南至规划红线,北至雄鹰大道;地块2:东至复兴路,西至沙井大道,南至雄石西路,北至曹家湖路。具体以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
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征收部门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建筑物、附属物及构筑物等。
四、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贵溪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贵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实施单位:雄石街道办事处、东门街道办事处
五、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所有权人。
六、征收签约、搬迁交付拆除期限
2.搬迁交付拆除期限:在征收部门根据协议支付征收补偿款之日后的30天内完成腾空搬迁并交付征收部门拆除。
七、房屋合法性认定、面积计算、房屋性质和用途认定
1.房屋合法性认定
凭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认定。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性质和用途的认定
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征收部门聘请第三方测量机构对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与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如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向征收部门申请按程序由测量机构复核一次。
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规范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确定的标准执行。
3.不予补偿的情形
4.违法建筑的补偿
经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自行拆除的,给予违法建筑自行拆除补助(具体见附件2),不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和所有奖励补助等其他费用。
八、征收私有住房的补偿
(一)补偿原则
1.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征收协议一经签订,不得更改。
2.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评估确定。
3.因安置房户型和数量限制,被征收房屋的住宅建筑面积在产权调换时,剩余住宅建筑面积不足安置房单套建筑面积二分之一的,剩余住宅建筑面积只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超过二分之一的,可再选择一套面积最靠近的安置房,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政府批复的采购价购买。
(二)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是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按“房地合一”原则评估出的金额。
(三)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的住宅套内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安置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相等部分的公摊面积,互不找差。
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比例分摊公摊面积(计算公式:安置房公摊面积÷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安置房套内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面积)。
3.办理不动产登记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4.按照“先签约先挑选安置房”的原则选房(具体挑选房屋规则由征收部门另行制订并公布实施)。
5.安置房源:城安花苑北区、城安花苑南区(暂定名)政府预采购用于安置的商品房(就近安置点)、阳光嘉苑西区(具体安置房房源的位置、面积、价格等信息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6.安置房屋价格按照贵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市政府新建(预采购)商品房源用于贵溪市茨荸弄周边综合整治项目安置房价格的批复》执行。
7.被征收房屋只能在对应的城安花苑北区、城安花苑南区(暂定名)的小区内选择安置房,不得跨区选房(具体的对应房屋信息由征收部门确定)。阳光嘉苑西区可自由选择。
8.由被征收人负责缴纳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本市常住户口,被征收房屋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含),且只有此唯一一套住房的。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40平方米结算。
2.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一套建筑面积最靠近的安置房。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补齐40平方米,不结算差价;40至60平方米(含)的部分按单体建筑成本价(具体见附件1)结算差价,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按政府批复的采购价结算。
(五)其他补助、签约奖、腾空奖见本方案第十四条。
九、征收私有非住宅(营业房)的房屋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评估确定。
因安置房户型和数量限制,被征收房屋的营业房建筑面积在产权调换后,剩余营业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足安置房单套建筑面积二分之一的,剩余营业部分的建筑面积只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超过二分之一的,可再选择一套面积最靠近的安置房,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政府批复的采购价购买。
坐落在雄石西后街地段的一间营业房,只能选择“城安花苑南区”预采购的相对应地段一间营业房;坐落在复兴路地段的一间营业房,只能选择“城安花苑北区”预采购的相对应地段一间营业房。(具体见征收部门发布的对应表)。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以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按评估方式确定的货币金额。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安置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相等部分的公摊面积,互不找差;
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比例分摊公摊面积(计算公式:安置房公摊面积÷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安置房套内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面积)
3.办理不动产登记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4.按照“先签约先挑选安置房”的原则选房(具体挑选房屋规则由征收部门另行制订并公布实施)。
5.安置房源:城安花苑小区(暂定名)相应位置的营业房(具体房源的位置、面积、价格等信息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6.安置房屋价格按照贵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市政府新建(预采购)商品房源用于贵溪市茨荸弄周边综合整治项目安置房价格的批复》执行。
7.由被征收人负责缴纳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征收非营业用房
包括用于办公、教学、生产、加工、酒店、旅社、服务、医疗、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根据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他补助及奖励
1.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及从事经营行为的非营业用房性质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每月按其房屋评估价的5‰计算或通过评估确定。
营业房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的基数按下列方法确定:被征收人所选的安置房价值大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时,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计算基数;被征收人所选的安置房价值小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时,以所选安置房的价值为计算基数,但价值差额部分另给予补助期6个月。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助期为6个月。
(五)其他补助、签约奖、腾空奖见本方案第十四条。
十、征收住宅改非住宅的房屋
2.原属合法住宅用房,在征收决定公告前连续两年以上经营且被征收时仍在经营,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被征收时按住宅房进行补偿安置,对房屋改为实际经营的面积部分经确权定性后,另给予住宅房市场评估价20%的补偿,并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不再给予临时过渡补助费。若该部分参与产权调换,则6个月后该部分面积计入计算临时过渡补助费面积。
3.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被征收人将住宅改为非住宅的一律按住宅进行补偿。
十一、征收“房改房”的房屋
未交清“房改房”价款,或实测房屋建筑面积多出产权登记面积的部分(不含无证搭建),经原房改产权单位审定,被征收人按“房改”政策补缴房款。
补缴房款后的房屋面积可计入征收面积。
十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十三、征收国有单位的房屋
自管住宅、自管非住宅和直管公房住宅、直管公房非住宅以及在单位土地上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后由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腾退、搬迁腾空。
十四、其他补助与奖励
(一)装饰装修补偿
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含隔热层)补偿按评估价补偿。
(二)搬迁补助
按800元/户·次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货币补偿给予一次搬迁补助,产权调换给予两次搬迁补助。
(三)临时过渡补助
1.由被征收人自己寻找周转房临时过渡。
2.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
选择产权调换的:城安花苑小区政府预采购用于安置的商品房过渡期限为36个月内,阳光嘉苑西区过渡期限为6个月。(具体房源信息以实际公布的为准;具体交房时间以征收部门通知的为准)
3.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结算;每户结算后少于800元/月的,按800元/月结算。在签订征收协议时一次预先支付计发6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从被征收房屋实际腾空并交付拆除当月起计算。此后的临时过渡补助按季每季季初发放。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期限内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月起,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住宅建筑面积的1.5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住宅建筑面积的,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1.5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逾期超过12个月的,按2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
安置房交付之月起临时过渡补助终止发放,但再给予三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阳光嘉苑西区除外。
(四)电器类移点、移机补助
有线电视移点一个终端补助500元补助(凭有线电视证件及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缴费单办理);
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补助每套2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补助每套400元。
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补助每套200元,太阳能、空气能热水器补助每套1000 元;
(五)签约奖
结算时有货币补偿也有产权调换的,签约奖按比例结算。
1.选择产权调换的:
在第一结算时间节点内签约并结算完毕的,按住宅(或营业房)部分参加产权调换部分的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住宅(或营业房)参加产权调换后,余下价值部分按3%给予奖励。
在第二签约结算时间节点内签约并结算完毕的,按住宅(或营业房)部分参加产权调换部分的市场评估价值的3%给予奖励,住宅(或营业房)参加产权调换后,余下价值按2%给予奖励。
2.选择货币补偿的:
(六)腾空奖
在第一签约时间节点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结算,并在收到征收补偿款之日后30天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住宅(营业房)建筑面积其中200㎡以内的部分(不足200㎡的,按200㎡计算),按150元/㎡予以奖励;住宅(营业房)建筑面积其中200㎡至400㎡的部分,按100元/㎡予以奖励;住宅(营业房)建筑面积其中400㎡以上的部分,按50元/㎡予以奖励。搬迁腾空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在第二签约时间节点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结算的,并在收到征收补偿款之日后30天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住宅(营业房)建筑面积其中200㎡以内的部分(不足200㎡的,按200㎡计算),按100元/㎡予以奖励;住宅(营业房)建筑面积其中200㎡至400㎡的部分,按50元/㎡予以奖励;住宅(营业房)建筑面积其中400㎡以上的部分,按25元/㎡予以奖励。搬迁腾空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
超过上述期限交付拆除的,不再支付搬迁腾空进度奖。
(七)房屋补偿款及补助款在签订征收协议后的六个月内支付,其中签约奖、腾空奖在房屋腾空交付拆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
十五、住房保障和民生保障
1.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学校入学。
2.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3.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安置房所在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安置房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十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召集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如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参与投票或没有评估机构可以获得简单多数票,采取抽签方式随机选定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当事人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征收部门书面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征收部门书面向鹰潭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书面申请中应说明异议理由。
十七、契税减免及收费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办理“不动产权证”时,被征收人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全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不动产权证”登记费由被征收人缴纳。
十八、其他事项
2.对房屋征收及范围内应该依法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其他设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4.房地合一征收补偿原则,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登记机构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5.被征收人按照协议已完成搬迁或按照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已完成搬迁的,不得擅自拆除,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有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进行拆除,以确保施工现场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未竣工房屋按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不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奖励补助等其他费用。
7.辅助用房(辅助用房是指住房的厨房、厕所和禽畜舍等配套用房)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十九、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贵溪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贵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附件
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解释
本方案由贵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解释。
附件1
单体建筑成本价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成本价
木结构
764
土(石)木结构
738
混合结构(1-7层)
935
框架结构(7层以下)
1235
框架结构(8-12层)
1380
框架结构(13-15层)
1569
框剪结构(15层以上多为框剪结构)
1713
附件2
违法建筑自行拆除补助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别
补助
标准
说 明
框架
结构
标准房
520
门窗齐全,内外墙粉刷,水电已安装,未达到要求的,按比例系数扣减补偿费。
空壳房
420
门窗不全,内外墙未粉刷,水电未安装
混合
结构
标准房
470
门窗齐全,内外墙粉刷,水电已安装,未达到要求的,按比例系数扣减补偿费。
空壳房
370
门窗不全,内外墙未粉刷,水电未安装
石木
结构
标准房
390
门窗齐全,内外墙粉刷,水电已安装,未达到要求的,按比例系数扣减补偿费。
空壳房
290
门窗不全,内外墙未粉刷,水电未安装
▲单体效果图
▲沿街透视图
▲安置区位图
贵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贵溪市茨荸弄周边综合整治项目集体
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贵溪市茨荸弄周边综合整治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地块1:东至城安桥路一线,西至复兴路,南至规划红线,北至雄鹰大道。
地块2:东至复兴路,西至沙井大道,南至雄石西路,北至曹家湖路。
具体以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时限: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部门:
贵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雄石街道办事处、东门街道办事处。
特此公告。
附件:贵溪市茨荸弄周边综合整治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贵溪市人民政府
贵溪市茨荸弄周边综合整治项目集体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加快我市城市改造步伐,改善居住环境,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要求,我市决定启动茨荸弄周边综合整治项目。为做好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目的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和谐征收”的原则,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市化建设,进一步改造城市危旧住房,改善百姓居住环境,全力将茨荸弄周边综合整治项目建成“群众认可、社会满意、政府放心”的民生工程和德政工程。
二、征收原则
依法依规,程序正当,合理补偿,公开公平。
三、征收范围及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地块1:东至城安桥路一线,西至复兴路,南至规划红线,北至雄鹰大道;地块2:东至复兴路,西至沙井大道,南至雄石西路,北至曹家湖路。具体以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
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征收部门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建筑物、附属物及构筑物等。
四、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贵溪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贵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实施单位:雄石街道办事处、东门街道办事处
五、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所有权人。
六、征收签约、搬迁交付拆除期限
2.搬迁交付拆除期限:在征收部门根据协议支付征收补偿款之日后的30天内完成腾空搬迁并交付征收部门拆除。
七、房屋合法性认定、面积计算、房屋性质和用途认定
1.房屋合法性认定
凭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认定。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性质和用途的认定
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征收部门聘请第三方测量机构对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与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如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向征收部门申请按程序由测量机构复核一次。
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规范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确定的标准执行。
3.不予补偿的情形
4.违法建筑的补偿
经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自行拆除的,给予违法建筑自行拆除补助(具体见附件2),不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所有奖励补助等其他费用。
八、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截止至本方案公告之日,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纳入家庭人口的计数。
1.因婚姻(男入赘女或女迁入男)或收养,已将户籍迁入,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居住生活的;
2.因国防、移民等政策原因迁入的;
3.本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未将户籍迁出至男方所在地,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居住生活,且未在男方分配承包土地、享受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或男方系城镇职工、居民的;
4.离婚、丧偶妇女将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的;
5.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但未迁出户籍;
6.具有本村村民资格,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下士、中士)、服刑将户籍迁出或注销的;
7.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户籍女性与被征收人已办理婚姻登记,但未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9.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截止至本方案公告之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家庭人口数。
1.已死亡的;
2.已经取得其他村村民资格的;
3.将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取得非农业户籍,已纳入公务员或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且将承包土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转让其他成员的;
4.非因生产生活需要,仅因交通、子女入学、经商等其他原因将户籍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九、征收私有住房的补偿
(一)补偿原则
1.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征收协议一经签订,不得更改。
2.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评估确定。
3.因安置房户型和数量限制,被征收房屋的住宅建筑面积在产权调换时,剩余住宅建筑面积不足安置房单套建筑面积二分之一的,剩余住宅建筑面积只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超过二分之一的,可再选择一套面积最靠近的安置房,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政府批复价购买。
(二)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是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按“房地合一”原则评估出的金额。
(三)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的住宅套内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安置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相等部分的公摊面积,互不找差。
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比例分摊公摊面积(计算公式:安置房公摊面积÷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安置房套内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面积)。
3.办理不动产登记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4.按照“先签约先挑选安置房”的原则选房(具体挑选房屋规则由征收部门另行制订并公布实施)。
5.安置房源:城安花苑北区、城安花苑南区(暂定名)政府预采购用于安置的商品房(就近安置点)、阳光嘉苑西区(具体安置房房源的位置、面积、价格等信息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6.安置房屋价格按照贵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市政府新建(预采购)商品房源用于贵溪市茨荸弄周边综合整治项目安置房价格的批复》执行。
7.被征收房屋只能在对应的城安花苑北区、城安花苑南区(暂定名)的小区内选择安置房,不得跨区选房(具体的对应房屋信息由征收部门确定)。阳光嘉苑西区可自由选择。
8.被征收人负责缴纳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安置保障
1.每户应纳入家庭人口计数的成员均要参与并平均分摊住房面积以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每户纳入家庭人口计数的成员在征收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另有住房的,在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时,应当合并计入该户住房总面积。
2.平均分摊住房总面积后,如人均住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含),选择产权调换的,不足部分按单体建筑成本价(具体见附件1)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补足。
3.签约奖、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实际住房面积计算。
(五)其他补助、腾空奖见本方案第十三条。
(六)每户涉及财产分割和处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十、从事经营性行为房屋的补偿
1.原属合法住房,经自行改造从事经营性行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连续两年以上经营且被征收时仍在经营,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对其实际从事经营行为的房屋面积部分,经确权定性后,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安置,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从事经营的房屋面积计入人均房屋面积。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用于从事经营行为房屋部分的市场评估价的5‰每月计算。补助期限为6个月。
十一、征收集体用房
村集体管理用房、仓库、祠堂等房屋结合房屋成新等评估因素进行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不给予腾空奖、签约奖、临时过渡费等。
十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十三、补助与奖励
(一)装饰装修补偿
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含隔热层)按评估价补偿。
(二)搬迁补助
按800元/户·次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货币补偿给予一次搬迁补助,产权调换给予两次搬迁补助。
(三)临时过渡补助
1.由被征收人自己寻找周转房临时过渡。
2.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
选择产权调换的:城安花苑小区政府预采购用于安置的商品房过渡期限为36个月内,阳光嘉苑西区过渡期限为6个月。(具体房源信息以实际公布的为准;具体交房时间以征收部门通知的为准)
3.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结算;每户结算后少于800元/月的,按800元/月结算。在签订征收协议时一次预先支付计发6个月,此后的临时过渡补助按季每季季初发放。
临时过渡补助费从被征收房屋实际腾空并交付拆除当月起计算。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期限内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月起,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住宅建筑面积的1.5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 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住宅建筑面积的,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1.5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逾期超过12个月的,按2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
安置房交付之月起临时过渡补助终止发放,但再给予三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阳光嘉苑西区除外。
(四)电器类移点、移机补助
有线电视移点一个终端补助500元补助(凭有线电视证件及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缴费单办理);
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补助每套2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补助每套400元。
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补助每套200元,太阳能、空气能热水器补助每套1000元;
(五)签约奖
结算时有货币补偿也有产权调换的,签约奖按比例结算。
1.选择产权调换的:
在第二签约结算时间节点内签约并结算完毕的,按被征收主建筑部分参加产权调换部分的市场评估价值的3%给予奖励,被征收主建筑参加产权调换后,余下价值部分按2%给予奖励。
2.选择货币补偿的:
(六)腾空奖
在第一签约时间节点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结算,并在收到征收补偿款之日后30天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主(住宅)建筑面积其中200㎡以内的部分(不足200㎡的,按200㎡计算),按150元/㎡予以奖励;主(住宅)建筑面积其中200㎡至400㎡的部分,按100元/㎡予以奖励;主(住宅)建筑面积其中400㎡以上的部分,按50元/㎡予以奖励。搬迁腾空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在第二签约时间节点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结算的,并在收到征收补偿款之日后30天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主(住宅)建筑面积其中200㎡以内的部分(不足200㎡的,按200㎡计算),按100元/㎡予以奖励;主(住宅)建筑面积其中200㎡至400㎡的部分,按50元/㎡予以奖励;主(住宅)住宅建筑面积其中400㎡以上的部分,按25元/㎡予以奖励。搬迁腾空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
超过上述期限交付拆除的,不再支付搬迁腾空奖。
(七)房屋补偿款及补助款在签订征收协议后的六个月内支付,其中签约奖、腾空奖在房屋腾空交付拆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
十四、民生保障
1.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学校入学。
2.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3.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安置房所在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安置房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十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召集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如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参与投票或没有评估机构可以获得简单多数票,采取抽签方式随机选定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当事人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征收部门书面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征收部门书面向鹰潭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书面申请中应说明异议理由。
十六、契税减免及收费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办理“不动产权证”时,被征收人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全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不动产权证”登记费由被征收人缴纳。
十七、其他事项
2.对房屋征收及范围内应该依法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其他设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4.房地合一征收补偿原则,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登记机构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5.被征收人按照协议已完成搬迁或按照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已完成搬迁的,不得擅自拆除,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有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进行拆除,以确保施工现场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未竣工房屋按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不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奖励补助等其他费用。
7.辅助用房(辅助用房是指住房的厨房、厕所和禽畜舍等配套用房)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十八、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征收
参照本方案第七条合法性认定的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十九、补偿及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贵溪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附件
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解释
本方案由贵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解释。
附件1
单体建筑成本价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成本价
木结构
764
土(石)木结构
738
混合结构(1-7层)
935
框架结构(7层以下)
1235
框架结构(8-12层)
1380
框架结构(13-15层)
1569
框剪结构(15层以上多为框剪结构)
1713
附件2
违法建筑自行拆除补助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别
补助
标准
说 明
框架
结构
标准房
520
门窗齐全,内外墙粉刷,水电已安装,未达到要求的,按比例系数扣减补偿费。
空壳房
420
门窗不全,内外墙未粉刷,水电未安装
混合
结构
标准房
470
门窗齐全,内外墙粉刷,水电已安装,未达到要求的,按比例系数扣减补偿费。
空壳房
370
门窗不全,内外墙未粉刷,水电未安装
石木
结构
标准房
390
门窗齐全,内外墙粉刷,水电已安装,未达到要求的,按比例系数扣减补偿费。
空壳房
290
门窗不全,内外墙未粉刷,水电未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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