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506–1999
1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黑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保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质量,特编制本规程。
1.0.2
本规程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建设总《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等有关工程建
设监理的法规和规定。
1.0.3
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施工阶段(含施工招标、投
标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
1.0.4
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理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进行控制,
对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工作关系的活动。
1.0.5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1.0.5.1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0.5.2国家、行业的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1.0.5.3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
1.0.5.4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1.0.5.5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6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范围应与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相符,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专
业监理人员应依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程进度、技术复杂程度和合同的要求配备。监理单位应建
立有效的工作和管理制度。
1.0.7.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1)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关系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
(2)监理单位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在监理业务活动中必须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3)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的管理者,建设单位的意见和决策通过监理单位实施。
1.0.7.2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2)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并维护承包
单位的合法权益;
(3)监理单位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监理单位应拒绝签
认承包单位工程进度款,要求承包单位整改、部分暂停施工、调整不称职人员,直至建议建设单
位更换承包单位。
1.0.8
施工监理和基本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0.9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10
施工招标投标阶段的监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办法》执行。
2术语
2.0.1监理单位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监理服务的企业。
2.0.2建设单位(业主)
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0.3承包单位
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企业。
2.0.4工程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的认可,工程承包单位依法将其承包工程的一部分
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施工。工程分包应由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分包
合同。
2.0.5项目监理部
监理单位派驻监理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2.0.6总监理工程师
务的总负责人(简称为项目总监)。
2.0.7监理工程师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在本省持证上岗的监理人员。
2.0.8工程项目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由项目总监组织编制,用以指导项目监理部全面开展监理业务的文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