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签证作为确认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的关键依据,其形式完整性与效力认定常成为发承包双方争议的焦点。近期某项目中,对电梯门洞整改签证单的签字确认程序存在瑕疵,引发涉及90万元造价的合同纠纷,施工方诉至法院并申请司法鉴定,该案例折射出建设工程签证管理的共性问题,亟需从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与实操层面展开分析。一、事件争议核心本案中,甲方率先通过5份《工作联系单》明确施工范围,其中之一份施工内容:凿改钢筋混凝土结构电梯门洞8个、砖结构电梯门洞12个,红砖砌粉封堵电梯门洞21个,采用木方+15mm厚阻燃板及硅钙板封堵电梯门洞顶部43个,并明确“工作内容完成需进行签证”。施工方按要求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后,提交工程签证单请求确认,甲方仅在《签证单审批流程审批表》中进行了签认,因当时甲方的造价部门已撤消,未在签证单正本上签字盖章。结算阶段,甲方以“签证单审批流程不完善”为由拒绝认可该部分造价,涉及5份类似签证单共计90万元。协商无果后,施工方提起诉讼,主张对5份签证单涉及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以确认工程款支付义务。二、签证效力的法律认定:从规定到实践(一)法律依据的明确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条款明确两层核心要义:一是签证文件是工程量确认的优先依据;二是若签证形式存在瑕疵,承包人可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实际施工事实。同时,《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强调“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甲方先下发《工作联系单》指令施工,后在审批流程表中签字,其行为已构成对施工行为的认可,若仅以“签证单未签字”否认义务,违背诚信原则与合同履行的连贯性。
(二)司法实践的裁判倾向检索类似案例可见,法院对“签证单与审批流程表分离”的效力认定,通常结合三点判断:一是甲方是否通过书面文件(如工作联系单)发起施工指令;二是审批流程表的签认主体是否具备权限;三是施工成果是否已被甲方接受。如(2022)苏01民终86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发包人在审批流程表中签字,虽未在签证单正本盖章,但结合施工指令、验收记录等证据,可认定其对工程量的认可”,最终支持承包人的工程款主张。具体到本案,甲方作为指令发起方,在审批流程表中签字的行为,本质是对施工内容、工程量的阶段性确认,且施工方已实际完成电梯门洞整改(若能提供施工记录、影像资料等佐证),甲方未提出质量异议即接受成果,此时仅以“签证单未签字”否定造价,不符合司法实践中“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逻辑。三、司法鉴定的必要性与范围界定施工方申请对5份签证单进行司法鉴定,需明确“鉴定什么”与“是否需要鉴定”,避免混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一)司法鉴定的范围厘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司法鉴定仅适用于“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本案中,争议可分为两类:一是签证效力认定,属于法律问题,需法院结合证据规则判断,无需司法鉴定;二是签证涉及的工程量与造价,属于专门性问题,若双方对“实际施工量是否与签证一致”“造价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存在争议,司法鉴定具有必要性。例如,若甲方主张“施工方仅完成18个红砖封堵门洞,而非签证载明的21个”,或对“硅钙板封堵的单价计算方式有异议”,此时需司法鉴定机构通过现场勘查、定额套用等方式,确认实际工程量与合理造价,为法院裁判提供专业依据。若甲方仅对签证效力有异议,而对工程量、造价无实质争议,则司法鉴定无启动必要。(二)司法鉴定的启动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当事人申请鉴定需满足“待证事实与鉴定事项具有关联性”“鉴定事项属于专门性问题”。本案中,5份签证单涉及的90万元造价,需以实际工程量为基础计算,而工程量的核实可能涉及现场勘验、专业测算,符合“专门性问题”的定义。若施工方能初步证明“已按签证内容施工”(如施工日志、监理记录),法院通常会准许司法鉴定申请。四、建设工程签证管理的反思与启示本案争议暴露出发承包双方在签证管理中的漏洞,为减少类似纠纷,需从流程规范与证据留存两方面改进:对甲方而言,应完善签证管理制度:一是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签证的“形式要件”,如“需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避免流程模糊;二是建立“指令-施工-确认”的闭环管理,对施工方提交的签证单,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完整签认,或书面说明拒签理由,避免“先施工、后推诿”;三是加强内部审批权限管控,明确审批流程表的法律效力,避免签认主体混乱。对施工方而言,需强化证据意识:一是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签证程序,提交签证单时同步留存送达证据(如签收记录、邮件截图);二是若甲方拒绝在签证单正本签字,应及时要求其在审批流程表、工程联系单等文件中明确工程量,并辅以施工影像、监理日志等佐证;三是结算争议发生后,优先通过签证文件与补充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减少对司法鉴定的依赖。
结语本案中,甲方在审批流程表中的签认行为,结合《工作联系单》与实际施工事实,已具备工程量确认的核心要件,其以“签证单未签字”否认造价的主张难以得到法律支持。若双方对工程量或造价存在实质争议,司法鉴定可作为查明事实的专业手段,但最终裁判仍需回归法律规定与合同履行的实质逻辑。建设工程签证管理的核心,在于通过规范流程与完整证据,实现“过程留痕、责任明确”,从源头减少争议,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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