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於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通知作为一九二五年六月五日於日内瓦签署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9号《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於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保管实体之国际劳工局局长,有关公约将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的有关通知书。该通知书的中文本、与送交保管实体的文本相符的英文本,以及有关的葡文译本附同於本公告。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发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根据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於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自该日起,澳门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自治权。

为此,我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之命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於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一日通知承认的一九二五年《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於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第19号)(以下简称“公约”),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因该公约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产生的国际权利和义务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担。”

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透过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的照会通知作为保管实体的国际劳工局局长,一九二五年六月五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上通过的《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於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9号公约)继续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又鑑於国际劳工组织第19号公约自一九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在国际上对澳门生效,且葡萄牙共和国透过一九九九年十月四日的普通照会向国际劳工局局长作出声明,澳门政府接受国际劳工组织第19号公约,并同意该声明於同日生效;

再鑑於国际劳工组织第19号公约当时未有在《公报》公布;

同时,国际劳工组织第19号公约经一九四六年十月九日在蒙特利尔通过的《一九四六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80号公约)修订,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受该公约约束;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经《一九四六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修订的《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於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9号公约)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应的中、葡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国际劳工组织第19号公约继续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作出的通知书的适用部分公布於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於一九二五年五月十九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届会议,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二项关於“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事故赔偿同等待遇”的若干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於一九二五年六月五日通过以下公约,供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加以批准,此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二五年(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

1. 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保证对於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国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於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2. 对於外国工人及需其赡养的家属,应保证给予此种同等待遇,在居住方面不得附有任何条件。关於一会员国或其国民在实行此原则时须在该国国境以外给予赔偿一事,所应采取的措施,必要时,应由有关会员国之间作出特别安排,加以解决。

有关会员国之间可订立特别协议,规定工人暂时或间断地在一会员国国境内为设在另一会员国国境内的企业工作时遭受工业事故者,其赔偿应依照另一会员国的法律与条例办理。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对於工业事故的工人赔偿制度,不论其为保险制度或其他办法,尚未建立者,答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年之内建立此项制度。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答应彼此互助,以便利本公约的实施及各自的工人赔偿法律与条例的执行,并答应将关於工人赔偿的现行法律与条例的任何修改,通知国际劳工局,该局应即转告其他有关会员国。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按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规定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1. 本公约应自国际劳工组织两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生效。2. 本公约应仅对批准书已经国际劳工局登记的会员国有约束力。3. 此后对於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国际劳工局登记之日起生效。

国际劳工局局长在国际劳工组织两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国际劳工局登记时,应立即通知国际劳工组织的全体会员国,此后,继有其他会员国的批准书登记时,该局长亦应予以通知。

凡会员国已批准本公约者,如适合第6条的规定时,承允不迟於一九二七年一月一日实行第1、第2、第3与第4各条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使之切实有效。

凡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已批准本公约者,承允依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5条的规定,将本公约实施於其殖民地、属地及被保护国。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国际劳工局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得生效。

公约生效后每十年,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一次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本公约的法文和英文本均为正式文本。

* 附注:经第80号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一九四六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修订后的文本

THE END
0.国际劳工组织欢迎中国批准两项强迫劳动公约|International日内瓦(国际劳工组织新闻)——国际劳工组织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1930年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第29号)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这两个核心公约的批准,使中国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总数达到28个,其中包括八个核心公约中的六个。 jvzquC41yy}/kut0qtm0dnnlkpm0kwkqtogukxs/tgypw{hgu1vvdune/ktgq{rcvkuo1ywguu3sgujcugy0YLRUa::39@61ncth/6j1kteg3j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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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该条例第1条和第3条规定,禁止经营者在欧盟市场上投放、提供或从欧盟市场出口由强迫劳动制成的产品,但不包括收回已到达欧盟市场最终用户手中的产品。 (二)重点术语的定义 (1)“强迫劳动”:是指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第2条定义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强迫童工; jvzq<84yyy4deynvdl4ptp4ygd5tvjyke1gsvrhngu5dc}fnqie52ohe25<8e@7;fh813A6ch9>3e;829h70c{ykenk`ho=2:2>2:n=c9;g62:=h7e77;>:328?71ok:2:693Aj:c9?b796:h7i28B:732<:87mvon
3.我国向国际劳工组织交存两项公约批准书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陈旭12日向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赖德递交了中国批准《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两项公约的批准书。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介绍,第29号公约和第105号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10项核心公约中的两项,是消除强迫劳动领域最重要的国际jvzquC41eqtugwy/uvgukl3eev|og€x0eezw0lto1utpy6gqqm5jpmjz0jznnHyqeayu{ujakfCggniuafkgc~qv(unbtndvq?ipr‚dwtn,jvnrakfC24?<488;64=<664>95=7
4.第29号公约2014年议定书|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推进社会正义,促进体面劳动 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 国际劳工组织 4 route des Morillons CH-1211 Geneva 22 瑞士 联系我们 关注我们 Instagram Facebook Linkedin Youtube Flickr Tiktok 订阅我们的新闻简报 © 1996-2025 国际劳工组织(ILO) 版权和授权 隐私政策 欺诈警报 免责声明 无jvzquC41yy}/kut0qtm0kuh1KNITg|xkqpy0r{jxkq{t/|juukuou86251xfrxwvu1xfrxwvu/zp/}mg/euohnwgpek0YLRUa5636=>1ncth/6jp1kteg3jvo
5.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第49/2001号行政长官公告 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通知作为一九三零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日内瓦签署的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保管实体之国际劳工局局长,有关公约将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作jvzquC41yy}/f|fn0iuw0vt1|jedp8xvcpjbtm4ncyeeg}fkn1gsvrhng1objvslid4ivvq
6.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从大的方面讲,可分为三类: 一、 基本人权类:包括结社自由(第87号)、集体谈判(第98号)、强迫劳动(第29号和第105号)、机会和待遇平等(第100号和第111号)、童工劳动(第138号和第182号)等公约。 二、劳动专业类:包括促进就业、社会政策、劳动行政、产业关系、工作 jvzquC41yy}/eqnpcuggg}~0ce4dp8rckp5hlul1ilrhdƒ4422?.39237176893jvor
7.第4页第44/2002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法律法规3. 此後,对於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生效。 第29条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两个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批准书的登记情况通知组织的全体会员国,并将由组织其他会员国随後送达的批准书的登记情况通知全体会员国。 第30条 1.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後得向国际劳工jvzquC41eqjf0ofdcq9777hqo1rbyh=9599`67mvon
8.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於一九四七年七月十一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公约。 第一部分 工业劳动监察 第1条 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应在工业工作场所保持劳动监察制度。 第2条 1. 工业工作场所的劳动监察制度应适用於可由劳动监察员实施与工作条件和在岗工人劳动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的一切工作场所jvzquC41yy}/f|fn0iuw0vt1|jedp8xvcpjbtm4ncyeeg}fkn1gsvrhng1objwsp4n4ivvq
9.工人的职业疾病赔偿公约*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通知作为一九二五年六月十日於日内瓦签署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8号《工人的职业疾病赔偿公约》保管实体之国际劳工局局长,有关公约将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的有关通知书。该通知书jvzquC41yy}/f|fn0iuw0vt1|jedp8xvcpjbtm4ncyeeg}fkn1gsvrhng1obju}vij4ivv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