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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劳动力跨境流动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常态,较之国内劳动者权益保护,海外劳动者权益保护更具复杂性与独特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制作的《中国对外劳务合作发展报告 2019-2020》,广西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含工程和劳务)涉及 21 个国家(地区),其中以亚洲与非洲为主,泰国、越南为前二输出占比大国。外派各类劳务人员达到1806人次,同比增长3.3%,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涉及建筑业、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主要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为依托,多从事劳动密集型行业。
当产生海外劳务纠纷,对外劳工往往面临语言障碍、耗时持久、维权成本高等问题,缺乏维权途径,维权能力不足,难以在当地获得有效的司法保护。因此,保护我区对外劳工合法权益,已经成为需要关注和重视的事项。
一、对外劳工及其享有的合法权益
对外劳工是指在海外以提供劳动服务的形式满足雇主要求从而获得报酬的劳动力所有者。(以下亦称“出国劳务人员”)
对外劳工所享有的权益一般有:基于一般国际公约所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免受酷刑、残忍和不人道待遇权等基本人权,国家劳动基准法规定的诸如工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以及解雇保护等劳动权,劳动权受到侵害时得到救济与补偿的权利等等。因此我国对外劳工权益的来源既包括目的国(地区)法律和我国国内法规定的权利,也包括国际条约和双边、多边条约赋予的合法权益。
二、境外劳务纠纷常见类型
境外劳务事件是指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在外务工过程中,因劳资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由战争、恐怖袭击、社会治安等原因引发的权益保护案件。
侵害合法休息休假权益
境外雇主故意加班加点、延长或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剥夺出国劳务人员的合法休息休假权益,并且不按规定给予补假和支付加班工资。
侵害工资收益权
雇主拖欠卡扣工资、福利。
侵害劳动保护权益
出国劳务人员工作环境、工作条件恶劣,有些甚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直接有害劳工身心健康,存在工伤事故风险。
侵害出国劳务人员的获得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待遇的权益
境外雇主为了减轻负担,节省费用,压缩出国劳务人员的职工福利,侵害出国劳务人员的获得社会保险权益或对该类权益采取歧视性待遇。
侵害接受职业教育权利
由于大部分出国劳务人员就业服务期间不长,境外雇主为节省费用,不愿在出国劳务人员身上花费教育培训费用,使出国劳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能得到继续教育和训练,进而限制其进一步发展的权利和可能。
侵害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
三、我国现行有效的对外劳务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修正)
5.《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6.《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
7.《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
8.《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
9.《关于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
10.《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修正)
11.《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2022修订)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通知》
四、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权益保护
典型案例之五
骆某某等与阮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从富达公司、阮某某与骆某某等6人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在富达公司、阮某某提供船只和必要捕捞工具的情况下,骆某某等6人需完成约定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并由富达公司和阮某某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据此,富达公司、阮某某和骆某某等6人之间成立船员劳务合同关系。《欠条》《附加协议》以及坦桑尼亚华助中心出具的《证明书》等证据进一步印证了富达公司、阮某某和骆某某等6人之间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以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广州海事法院综合已有的证据,查明了相关事实,认定骆某某等6人与阮某某成立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判令阮某某向骆某某等6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一审宣判后,阮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五、出国劳务人员如何防范和化解海外劳务争议
1. 核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取得对外派遣劳务的经营资格,警惕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以及自称海外企业介绍的工作机会。
法律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第5条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2. 如出国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之间发生矛盾,可依据与境外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向劳务派遣单位或代表反映,请求劳务派遣单位根据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与雇主交涉,三方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3. 如出国劳务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纠纷,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无效,可向相关的行业协会(如: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投诉,或回国后通过行政程序或法律程序解决。
4. 在境外发生的无法协商解决的劳务争议,出国劳务人员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反映、咨询或寻求帮助。
5. 针对出国劳务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正规手续办理出国手续的“打黑工”现象,可考虑以下方式解决纠纷:
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境外劳务派遣资质的情况下,如未与出国劳务人员签订合同,出国务劳务人员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赔偿。
劳务派遣单位有境外劳务派遣资质的情况下,未与出国务工人员签订合同,也未办理正规出国手续,发生纠纷的,出国劳务人员可以与国内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协助向外方索要赔偿,或者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