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解析与填报实务(第二节扣除类调整项目解析及填报实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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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实务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工资薪金支出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一)填报说明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二)应付职工薪酬的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思考:没有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

国税局公告(2015)34号: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局公告(2015)34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算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算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案例解析A:

甲公司2024年度及2025年1月至5月“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经查看明细账发现:

2024年度借方发生额中包括2024年2月份发放的2023年度年终奖310万元;

2025年1月至5月的借方发生额包括2025年1月发放的2024年度年终奖420万元。

分析:

甲公司2024年“工资薪金”的“账载金额”是4200万元(贷方发生额),“实际发生额”=3760万元+420万元=4180万元。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实务(单位:万元)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024年

案例解析B:

税务局对一家工业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24年年度终了时将“应付职工薪酬”余额50万元(当年计提550万元,实际发放500万元)结转到“其他应付款”科目,并于2025年1月发放10万元,4月初企业在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做任何纳税调整。2025年5月发放20万元,6月发放2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余额结转到“其他应付款”科目视为实际发放,可以在当年内全额扣除。财税处理如下:

会计处理:

(1)2024年计提

借:管理费用等 55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550万元

(2)2024年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 550

贷:银行存款等    500

其他应付款——职工工资    50

(3)2025年1月发放2024年工资10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工资 10

贷:银行存款等    10

(4)2025年5月(此案例已经是汇算后)发放2024年20万工资

借:其他应付款——工资 20

贷:银行存款等    20

(5)2025年6月(汇算后)发放2021年20万工资

借:其他应付款——工资 20

贷:银行存款等    20

2025年4月初企业在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做任何处理

税务处理:

应将尚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4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实务(单位:万元)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024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实务(单位:万元)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025年

(四)接受劳务派遣实际发生的费用带来的税会差异及税务风险

1、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会计处理

第一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接受劳务派遣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也是属于职工薪酬,与企业签署了正式劳动合同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等在会计处理都是一样,全都是计入职工薪酬,不会也不需要进行区分。

第二种:当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是直接支付而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时,就以“劳务费”税前扣除,那么就产生了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差异分析

当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是直接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而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时就产生了税会差异,需要纳税调增。

如果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虽然已经预提但在次年5月31日前没有实际发放的,不得税前扣除,就需要做纳税调增。

如果劳务派遣用工是派遣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用工单位在次年5月31日前没有取得派遣单位开具的劳务费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就需要做纳税调增。

4、税务风险管理

如果是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给劳务派遣人员,就应和公司正式职工一样管理,将与工资薪金支出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如果是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注意发票开具合法。

1)稽查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的劳务公司是否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劳务公司没有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许可证》而从事劳务派业务,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则是一种违法行为,没有资格向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开具劳务派遣发票。

2)稽查无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公司对外开具劳务派遣发票

如果没有取得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开具劳务派遣发票,则对于接受劳务派遣发票的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而言,其取得的劳务派遣发票的来源上不符合有关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规定。

3)按着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延伸:特殊人群工资税务处理的带来的税会差异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填报实务

(一)填表说明

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二)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实际发生时先计提:

借: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然后再冲减: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

(三)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的范围

需要列入工资核算的货币性补贴,所得税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可以分为两类:

1、对外支付的

包括从外部购买的设备、设施、服务等。

对外支付的,如果仔细的深入下去,就会发现,又可以分为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比如一般设备或货物,也包括非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比如医疗费等。

2、对员工直接支付

比如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等。

(1)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需要发票或收据吗?

1)对外支付的且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增值税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个人零星业务低于500元除外。

2)对外支付的且属于非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外部凭证

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对员工支付的需要内部凭证即可

比如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等,可以采用企业内部的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非货币福利的,比如外购月饼的,除了外购需要发票,还应附上员工领取签字的凭证。

(2)实务工作中容易误入职工福利费的归集事项

1)办公用桶装水计入职工福利费

2)办公用茶叶计入福利费

A、茶水间给职工饮用

B、放在办公室、会议室消耗

C、过节或公司搞活动时候发给员工

3)职工工作服计入福利费

(四)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企业为部分员工报销子女学杂费、入园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不包括员工子女的学杂费、入园费,因此无法税前扣除。

(六)部分福利性补贴可以不按职工福利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七)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税总局公告〔2012〕15号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八)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九)案例解析

职工福利费的案例填报详情见第六章第一节A105010视同销售收入中“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项目的填报实务案例解析”

【案例】甲公司2024年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金额56000元,会计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56000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300000元。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单位:万元)

第一步:填写《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填报实务

(一)填表说明

第4行“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填报第5行金额或者第5+6行金额。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

1、扣除比例8%—适用于大部分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

2、按实际发生额100%扣除—适用于部分特定行业企业

(1)《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不同于一般的职工教育培训支出,可作为核电企业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范围:

1、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2、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不包括: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四)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七条规定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五)职工教育经费的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1、职工教育经费据实列支,未实际使用支出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2、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比例超限部分,在当年不得税前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在以后年度如果扣除有以前年度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则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产生的税会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

(六)案例填报实务

【案例】甲公司是一般制造业企业,2024年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是45.5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32.5万元,其中报销经理攻读MBA学费2.5万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时40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职工教育经费金额5万元,税收规定扣除比例8%。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45.5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45.5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32.5

贷:银行存款     32.5

借:营业外支出——个人MBA费用 2.5

贷: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2.5

借:所得税费用 0.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5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

第一步: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二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四】工会经费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填报实务

(一)填表说明

第7行“四、工会经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拨缴工会经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会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二)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国税局公告(2010)24号:

(3)国税局公告(2011)30号:

“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应包括各级工会交由税务机关使用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用于银行转账)、《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凭证》(用于收取现金)、《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等相关扣缴凭证,也就是说,企业可凭上述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4)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 号规定: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 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

(三)工会经费的会计处理

(1)工会经费的计提

根据《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七条规定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注意:并不是所有计提的工会经费都计入“管理费用”)

(2)工会经费的拨缴与支出

实务中的工会经费拨缴则有两种情况:

1)先缴后返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先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全额向工会组织拨缴,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上级工会组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或7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建会筹备金全额向上级工会组织拨缴,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在规定时间内成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或7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

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在实务中,企业工会也是一个法人单位,部分企业工会也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存款户(一般是大中型企业的工会),而大部分中小企业工会则没有开立基本存款户。

当地总工会收到缴纳的工会经费后,会按规定的比例向企业工会进行返还。如果是返还到企业账户,相当于是企业代管工会的经费,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2)分级拨缴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后,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40%或30%)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留成部分(一般为60%或70%)由企业同时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取得本单位基层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四)工会经费的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1)“光计提不上缴”不能税前扣除带来的税会差异

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拨缴”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2)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税会差异

1)工会经费的扣除有限额限制,企业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2%以内;

2)企业在计提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时,要特别注意计算基数的确定,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

3)如果企业工会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时,账面计提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不能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带来的税会差异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工会经费不是凭发票而是凭拨缴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文件规定,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证

(五)案例解析

甲公司在填报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经账务清理发现:

1.甲公司2024年“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贷方发生额5000万元;“工资薪金”实际支出且可以税前扣除金额为4850万元(含2025年支付部分)。

2.甲公司2024年“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贷方发生额100万元,借方发生额100万元。其中借方发生额系税务局代收而缴纳的工会经费95万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借方发生额另外5万元,是企业开展工会活动支出,企业工会未出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3.甲公司2024年“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期初余额3万元(贷方),贷方发生额57万元是市总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借方发生额60万元全部是工会活动经费支出。

问题:甲公司2024年度工会经费支出涉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分析:

1.扣除限额的确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95万元。

2.不能税前扣除的说明:

虽然计提了100万元,由于不是按照“工资薪金”实际支出且可以税前扣除金额计提的,因此超出“工资薪金”实际支出且可以税前扣除金额2%的部分肯定是不能税前扣除。

虽然是企业工会开展活动支出了工会经费,但是并没有取得企业工会出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不能算企业的“实际拨缴”,所以该部分工会经费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

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第一步:填写《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二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纳税调整项目填报实务

(一)填表说明

第8行“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填报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按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计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1列及第2列孰小值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二)五险一金及补充保险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并非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为 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以前年度的基本社会 保险和公积金,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范围和标准内的,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应在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财税(2009)27号:

(三)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1)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商业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范围,应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但是,实务中一般将出差途中发生的随车船票、机票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计入“差旅费”。

(2)商业保险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商业保险的税会差异分析

1)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有如下规定: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

也就是说,投保险种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在税前扣除:

①投保依据法定,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为职工投保。

②保险范围、保险费率、投保对象等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2)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雇主责任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出现保单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对第三者如损害赔偿责任时,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由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为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思考:给劳务派遣工买的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可以税前扣除

(四)案例分析填报实务

【案例-1】甲公司2024年,会计核算计提基本社会保险费40万元,实际缴纳36万元,取得《基本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因特殊原因尚未缴纳的部分4万元。

【案例-2】甲公司在填报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经账务清理发现:

(1)甲公司2024年“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账户贷方发生额5000万元;“工资薪金”实际支出且可以税前扣除金额为4850万元(含2024年支付部分)。

(2)甲公司2024年“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账户贷方发生额1550万元万元,实际缴纳1550万元(含2025年1月份缴纳2024年所欠费用)。

(3)甲公司2024年“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账户贷方发生额260万元,实际缴纳240万元。

(4)甲公司2024年“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养老保险单位部分”账户贷方发生额60万元,实际缴纳60万元。经查,该项支出系公司为股东和核心骨干人员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和。

(5)甲公司2024年“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单位部分”账户贷方发生额40万元,实际缴纳40万元。经查,该项支出系公司为股东和核心骨干人员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

(6)甲公司2024年“应付职工薪酬-特殊工种人身意外伤害险”账户贷方发生额20万元,实际缴纳20万元。经查,该项支出系公司按照当地省安监局要求为高危特殊工种岗位人员购置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7)甲公司2024年“应付职工薪酬-团体意外伤害险”账户贷方发生额30万元,实际缴纳30万元。经查,该项支出系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问题:甲公司2024年度五险一金等涉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分析:

(1)社会保险费计提1550万元,缴纳155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无需进行调整;

(2)住房公积金计提260万元,实际缴纳24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3)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只是给部分员工购买,不满足《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4)特殊工种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按照当地省安监局要求为高危特殊工种岗位人员购买,其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5)团体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的保费不属于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范围,相应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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