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与劳务外包之间存在诸多差异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服务性质不同: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仅仅局限于派遣员工;而相较之下,劳务外包则涉及到针对某一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方位劳务支持服务。
2.用工需求差异:
针对劳务派遣业务方面,用人单位所需求的主要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来为其提供预定数量的"派遣员工",至于员工实际完成了多少工作量,与其并无紧密关联。
3.用工范围差别:
劳务派遣更多地是为用人单位提供针对特定岗位的派遣员工,而非针对特定项目。
这些派遣员工往往仅占据某个相对独立项目所需用工总人数中的一部分。
相比之下,劳务外包更注重为用人单位提供针对特定项目的外包员工,这些人员将负责整个项目所有环节的工作。
4.合同性质区分:
相比较之下,劳务外包协议书中的发包单位将会根据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来进行费用结算,结算方式同样为"工作量总数x单价"。
5.结算基准差异:
劳务派遣服务的结算基准依靠的是"劳动力"因素,亦即"员工数量";而劳务外包服务的结算基准则倾向于"工作量",即"承接项目的数量"。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