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专家顾问。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曾著有《公司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破产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破产法学》(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企业和公司法》(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版;《破产法专题研究》(独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等。

研究领域:破产法、企业公司法、证券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咨询委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咨询委员,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委员。

主要著作有《中国经济法律百科全书》(副主编)、《新编经济法学》(合编)、《企业与公司法学》(独著)、《企业法新论》(独著)、《中国经济审判》(主编)、《北京市涉外经济法律研究》(主编)、《经济法律通论》(合编)、《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独著)等。

研究领域:经济法、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中国国有企业改革。

吴韬,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共同),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创新产业竞争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2022年荣获“北京市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兼任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理事、法治经济研究院院长。

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竞争法、网络法。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其他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多项。论文《与竞争法有关的国际贸易冲突——从微观视角看竞争法国际协调之必要性》获第十三届“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优秀论文三等奖(一等奖空缺)。

深度参与反垄断相关立法,就有关重要反垄断案件向执法机构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意见。担任第26届中美商贸联委会(JCCT)标准与知识产权工作组专家,参与相关谈判。接受央视“新闻联播”采访,就某跨国芯片企业涉嫌垄断行为发表专业意见,为执法机构查处相关案件奠定舆论基础。担任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3Q大战”)、锦兴诉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锐邦诉强生纵向垄断协议案等著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或诉讼咨询专家。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美国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图书馆馆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主要工作和成果:先后担任过《民法》、《罗马法》、《经济法》、《经济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课程的讲授。主要论著有《经济法总论》、《论商法》、《企业和公司法》、《香港知识产权法》等,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光明日报》、《法学家》等刊物和国外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百余篇。研究领域:经济法、民商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消费者法。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美国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图书馆馆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主要工作和成果:先后担任过《民法》、《罗马法》、《经济法》、《经济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课程的讲授。主要论著有《经济法总论》、《论商法》、《企业和公司法》、《香港知识产权法》等,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光明日报》、《法学家》等刊物和国外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百余篇。

研究领域:经济法、民商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消费者法。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商法研究会会长、武汉市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

研究领域:经济法

全国人大副研究员、著名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理事。南方医科大学卫生法学国际研究院院长,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家组顾问,北京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高级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特邀监督员。上海法院审判业务咨询专家、福建省法院系统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家组顾问、北京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了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婚姻法、著作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投标招标法、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证法、律师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制定工作。主要著作:《民法通则概要》、《物权法原理的解析与批判》、《合同法概要》、 《著作权法概要》、 《中国亲属法概要》、 《收养法概要》(日文版《中国养子法概说》)、 《继承法概要》、 《婚姻法修订与实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要》、 《行政诉讼法概要》、 《仲裁法概要》、《民事立法札记》、《河山解析侵权责任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概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分类总揽 .民事法律卷》、主编《中国法律百科知识》、统编《民事诉讼法袖珍手册》。发表《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等百篇论文。荣获“中国3.15金质奖章”。荣获“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十佳”称号。研究领域:民法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了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婚姻法、著作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投标招标法、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证法、律师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制定工作。

主要著作:《民法通则概要》、《物权法原理的解析与批判》、《合同法概要》、 《著作权法概要》、 《中国亲属法概要》、 《收养法概要》(日文版《中国养子法概说》)、 《继承法概要》、 《婚姻法修订与实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要》、 《行政诉讼法概要》、 《仲裁法概要》、《民事立法札记》、《河山解析侵权责任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概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分类总揽 .民事法律卷》、主编《中国法律百科知识》、统编《民事诉讼法袖珍手册》。发表《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等百篇论文。荣获“中国3.15金质奖章”。荣获“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十佳”称号。

研究领域:民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涉外仲裁员,“三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

198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

1991年3月-11月,赴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锻炼,曾任代理审判员;1992年至1993年,赴美国在Lewis and Clark Law School做访问学者,研习美国保险法;1994年5-7月,赴日本在东京大学法学院做客员研究员,研习日本社会保障法。1994年后,重点关注我国破产法的重新制定,作为“三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破产法起草工作组的成员,积极参加了破产法新草案的编订。在法学研究所工作期间,历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曾任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曾兼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讲授保险法。

研究领域:破产法、保险法和担保法,并同时研究物权法和债权法,发表论文和著作若干。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2002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第三届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1985年入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先后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曾在法院进行过两年的工作锻炼;1994年7月开始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并先后被破格晋升为讲师、副教授和教授;2002年开始任博士生导师。获教育部首届高校青年教师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2002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第三届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1985年入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先后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曾在法院进行过两年的工作锻炼;1994年7月开始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并先后被破格晋升为讲师、副教授和教授;2002年开始任博士生导师。获教育部首届高校青年教师奖。

荣誉奖励:1995年,获美国GE 经济学奖;1996年,获《法学研究》100期优秀论文奖;北大优秀科研成果奖;1999年,获《中外法学》创刊10周年优秀论文奖;被北京市法学会评为“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0年,获教育部首届“优秀青年教师奖”;获北京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2002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获司法部首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一等奖;霍英东青年教师奖(研究类)二等奖;2003年,获北京市“五四”青年奖章;2004年,入选教育部首届“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5年,被评为中国当代法学名家;2006年,获司法部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2007年,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8年,获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钱端升法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及北京市精品教材奖;2009年,获教育部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研究领域:经济法总论、财税法、社会法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所长,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监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市政府法制工作顾问。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湖南大学、福州大学、杭州城市学院、潍坊学院、香港城市大学等大学兼职教授。

1985年以来发表论文80余篇,其代表论文有:《经济法的对象、根据和体系结构研究》、《略论宏观经济调控法》、《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耦合》、《论经济法的客观基础与人文理念》、《论税法原则及其功能》、《中国税法的新渊源》等;主要著作有《经济法原理》、《涉外经济法》、《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市场竞争的法律调整与对策》、《税法学》、《中国金融法律制度》、《信托法学》、《银行法教程》、《企业竞争行为规范》等。

THE END
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摘要: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全文废止] jvzquC41yy}/uqzk70io1jwvkerf1=8136624B3jvor
1.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xx届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x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1年12月13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现予公布,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1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jvzquC41yy}/7:yguv4og}4ujq}04B68;46/j}rn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国家法律法信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公布日期:1985.03.21 施行日期:198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等级:法律 主题分类:租赁合同 法律沿革收起 2020-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999-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85-0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jvzquC41yy}/hj}kp0io171hnlh1pohn1ipp}jpv0nuouDikfCB3A8673
3.经济合同法还有效吗经济合同法改成民法典了吗法律讲堂《经济合同法》是1985年制定的,而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开始施行,《经济合同法》相应失效;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施行,《合同法》相应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jvzquC41o0lbfjic0eun1wtvkek0fnyckn343A=0jvsm
4.诉讼法律师法律师基本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刑事错案探究与判解探基本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刑事错案探究与判解探案之路天怒同船过渡法律战100例中国近年涉外港澳案件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编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实录要案公告疑案精解魔鬼队的覆灭法律答问百题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涉外经济合同法共和国警长专利法基础会计风暴报案的女人案例宪法研究刑法学警察学纲要经济学帝国主义世界jvzquC41dqul0ttpih€/exr14281::43268589>251
5.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下)“西方国家没有经济法典,苏联和东欧国家也没有搞经济法典(只有捷克有经济法典),我国立法一向不主张先搞体系,然后再立法,而是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学术理论问题可以慢慢讨论,但不是不搞民法通则的问题,不应当因此而影响立法。”〔1〕因此,《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jvzq<84yyy4vpsx0eqs0n~sygp5gczg1461:96423:57;8a489247mvon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 jvzq<84yyy4489iqe0ipo8iqewsfp}4451692A4371816:<239e22B6889?937xjvor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摘要: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文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二号1981-12-13 jvzquC41yy}/uqzk70io1jwvkerf1n6135975A3jvor
8.合同违约范文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 A.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jvzquC41yy}/i€~qq0ipo8mcqyko1@7550nuou
9.陕西自考法学(专升本)专业计划(2023年版)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且符合西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将获得由西北政法大学授予的学士学位证书。 三、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法治理想与法律信仰坚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职业jvzquC41yy}/|rpcq5<60lto1unbpn31pkxu8hj4284396237;43?3ujvsm
10.经济合同法(精选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在此时应运而生,合同法的制定有鲜明的时代特性,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做出了贡献。我国合同法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具有长效性。合同法是通过立法者结合时代经济发展情况反复推敲而制定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不会被淘汰。合同法颁布至今已经历了十年之jvzquC41yy}/3vnujw4dqv4jcq}fp862;4880qyon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修订)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jvzquC41yy}/jwcqlob0xwi0et0hu4eqpzfp}235283;989;3756B;20jznn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正式废止。 jvzquC41dcolg7xqiq{/exr1ngsnc8XjqyOopnwNkpq/j}rAngsncRi?87693?>
13.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jvzquC41f|h/pjz0gf{/ew4av36:38llhnlha:55465
14.法律责任的规则原则精品(七篇)梁慈星先生针对(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6条第1款之规定,提出合同责任归责已从过错归责到严格责任。并论证了严格责任早在我国《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已被承认,认为严格责任具有举证方面的明显优势、更符合违约本质和适应合同法发展趋势的功能。此后,又有学者论证我国合同法在归责原则上jvzquC41yy}/jjtvqwmbq7hqo1nbq€jp15>78A3jvor
15.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合同法讲座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律师学习和掌握合同法,本刊聘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参与合同法立法工作的同志,就合同法重要章节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为律师做讲解。下面发表的三篇文章是合同法第一、二、三章的内容。本刊下期将继续予以刊登——编者) jvzquC41yy}/dnnlkpmmc€~gtu4ptp3ep1ihk8WpgyyBe}nqpfkucrq0fqEskmB383;99B5;4494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施行日期: 1999.10.01 效力等级: 法律 时效性: 失效 主题分类: 合同法综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jvzquC41jcotjr3hczoo0ls1jcotjr4hneuovnsv0cyqzHlkf?G2;:>47(rjdF{hn
17.中国红牛关于50年《协议书》法院判决有效的声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995 年 11 月 10 日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红 jvzq<84yyy4mgpfnfcom{7hqo0io1rsfgzebt}neng5dqwygpv532;7/345428hqpvkovh=:33:257mvon
18.史良法学院2023级本科培养方案(法学教改班)本专业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以法学核心课程为核心,以新文科、新法学建设为指引,以专业选修课程为拓展, 以实践型课程作联通与整合,坚持大法学专业与通识教育、理论素养教育与专业实践教育相结合,培养学生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上的专业能力以及运用法 律理论和技术分析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jvzquC41yh4deƒz0gf{/ew44249039751e=2::f564;478ucigs/j}r
19.合同法108条合同法52条司法解释,全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jvzquC41yy}/nj|vkok/ew4|ua?1:B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