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有道行稳致远苏州中院发布劳动人事审判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典型事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法院用人单位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4月28日,苏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劳动人事审判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典型事例。

发布会上,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沈如介绍了苏州法院劳动人事审判工作情况,苏州劳动法庭庭长王岑对十大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副庭长沈军芳对十大典型事例进行解读。活动由副庭长杨俊生主持。

身处全国劳动用工最密集、经济业态最活跃的“创业者天堂、创新者乐园”,苏州法院拿出“苏工苏作”精神,擦亮劳动人事审判品牌,努力打造“权益保护的展示窗口、规则探索的实践基地、专业化审判的试点平台”,让先行变先成,让探索结硕果,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权益保护的展示窗口

起势“致广大”,落子“尽精微”。苏州劳动法庭成立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苏州法院充分发挥劳动人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健全完善、探索创新各项工作机制,精准把握倾力维护劳动权益与促进企业经营发展的尺度,维持和促进劳资利益平衡状态下的依存共赢,更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充分展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大成效。

规则探索的实践基地

不日新者必日退。为解好新业态新经济新模式对传统劳动法律体系与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提出的新课题,苏州法院在全国率先制定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民商事案件归口审理规则,创设“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企业高端人才劳动纠纷”专业合议庭,在全国范围内聘请15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知名专家、学者与资深实务人士担任首批特聘专家,分别与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签约共建教学研究实践基地,开展类案处理专业化调研与精细化裁判,积极打造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努力实现规则探索、司法先行,积累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审判经验。

专业化审判的试点平台

术有专攻,业有所长。劳动争议审判专业性强、政策性强,劳动法规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特点。苏州法院进一步整合优化劳动人事审判资源配置,加强苏州劳动法庭在归口管理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在基层法院全面内设专门劳动审判机构,将劳动争议案件、涉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案件归口由专门劳动审判机构负责审理,并考虑年龄层次、审判水平、调研能力等因素选优配强领导干部及审判队伍,努力实现劳动人事审判工作创新性、引领性发展。

与时俱进,让劳动者后顾无忧;和合而兴,让新动能澎湃涌。立足苏州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集群目标,全市法院将以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推进劳动人事审判工作,为全国法院劳动人事审判工作提供苏州智慧与示范样本,以优异的司法业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苏州法院劳动人事审判白皮书

一、提高政治站位,勇担“探路子出经验”职责使命

二、发挥审判职能,维护民生权益回应社会关切

三、坚持守正创新,聚焦优化企业劳动用工环境

四、强化裁审衔接,促进提高劳动争议化解水平

五、开展教育整顿,锻造素质过硬劳动审判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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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01

杨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摘要】

【基本案情】

杨某系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人员,负责该公司在京东平台的销售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其中基本工资为2500元/月。2020年1月,电子商务公司支付杨某工资7000元。2020年2月,杨某因疫情影响只得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居家办公。京东平台上显示,杨某2020年2月完成35笔订单。电子商务公司仅支付其当月工资2500元。杨某催讨剩余工资款,经劳动仲裁,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电子商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7000元/月工资标准补足差额。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受疫情影响未能至电子商务公司办公场所工作,但此期间,其以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办公,可视为正常提供劳动。鉴于双方并未另行约定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标准,故电子商务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电子商务公司提出杨某不到岗、绩效不达标等,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也均非劳务未提供的有效抗辩,遂判决电子商务公司按照7000元/月工资标准补发杨某2020年2月工资45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电子商务公司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因疫情防控要求,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劳动者不能正常到岗的情况时有发生。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对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本案中,劳动者因疫情原因居家办公,应当参照正常提供劳动情形计算工资。因双方未能及时就疫情期间薪酬调整作出变更约定,法院应当支持劳动者关于按劳动合同约定补足工资差额的诉请。该判决一方面基于劳动者生存权保障特殊期间劳动报酬的获取;另一方面指引用人单位面对可能存在的暂时生产经营困难,就工资问题同劳动者充分开展协商,落实“六稳”“六保”任务,携手共渡难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审:姑苏法院)

02

陈某诉某陶瓷公司经济补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怠于履行安全生产岗位管理职责,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基本案情】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经济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福祉。用人单位要实现生产安全,需要靠科学管理,及时对危险源排查,对安全隐患发现治理,但归根结底,是要加强安全生产岗位人员管理,督促其不折不扣执行安全生产规范,避免有关工作流于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陈某怠于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企业危险源处置消除不力,对下属团队也疏于教育管理,以至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一触即发。相较于一般岗位工作,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具有极端重要性与特殊性,岗位管理人员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此司法机关应当给予明确回应,作出精准处理。本案两级法院通过劳动法准确适用,裁量引导相关各方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坚定支持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从严管理安全生产岗位人员,取得了良好裁判效果。

(一审:园区法院;二审:苏州中院)

03

郑某诉某模具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摘要】

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对行为正当性应当综合考虑举报内容真实性、举报方式妥当性等加以判断。用人单位由此滥用用工管理权,对举报人员采取报复性解雇的,属违法解除,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基本案情】

【典型意义】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等行为有举报投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由于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相较于执法监管等外部监督形式,更容易发现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国家支持正当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行为,鼓励劳动者与违法行为作斗争。本案中,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非但未能认真对待,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加以核查审视,相反采取一系列不当的用工管理行为,对劳动者变相惩罚进而“报复性解雇”,已经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本案中,两级法院查明有关事实,给予行为定性并依法作出裁判,为推动促进企业合规用工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典型范例。

(一审:吴中法院;二审:苏州中院)

04

某电气公司诉陈某等19名员工

竞业限制纠纷案

【裁判摘要】

竞业限制义务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且其又主张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要求减少的,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竞业限制补偿情况、商业秘密等涉密事项形成成本与市场价值、劳动者违约情节与恶意程度,以及劳动者履行能力等要素,在适度体现对违约行为惩罚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违约金金额。

【基本案情】

某电气公司系国际知名吸尘器领域企业,前期加大技术研发与人员培训,已投入巨资,并取得技术突破和行业优势。在此期间,电气公司与其研发部陈某等19名技术人员订有《保密协议》,明确从在职期间开始补偿并设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2019年,陈某等19名技术人员在短期内相继辞职,陆续加入第三方公司设在苏州的子公司。不久后,该第三方公司即开始在电商平台销售具有类似技术特征的吸尘器产品,产地标明该第三方公司所在城市。第三方公司与电气公司生产经营范围虽不完全重合,但曾与其设在苏州的子公司共同申请过有关专利。电气公司知悉后,要求该19名离职技术人员返还已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继续履行《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义务。经劳动仲裁,电气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订立的《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具有约束力。掌握专利技术特征的员工集体离职后进入与第三方公司,该第三方公司登记生产经营范围与电气公司部分重合,且与其在苏子公司共同申请过有关专利,诉讼中未提供反驳证据,应当合理推定二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员工行为严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本着对企业创新发展的鼓励,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以及对违约失信人的惩罚,判令涉事员工合计支付违约金34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约定期限届满。部分涉事员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苏州积极构建产业创新集群,大力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全力打造全球高端制造业基地。随着高新技术资源加快研发、加速集聚,创新企业对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司法保护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不少企业已着手从知识产权侵权与竞业限制违约两个维度寻求法律保护。劳动法上的竞业限制制度逐渐受到企业关注与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去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本案相较于一般竞业限制纠纷,呈现出相约型、团队化、隐蔽性的新特点,19名技术员工陆续“出走”,“借壳”规避竞业限制义务,一则对受侵害企业而言,违约事实证成的难度较大,二则对失信违约人精准追责,适度惩戒的把握较难,三则对法院此类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妥善处理的要求较高。由于劳动法对竞业限制违约金调整规则未有特别规定,两级法院在保护商业秘密与支持自由择业、竞业限制约束与人才合理流动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探索司法规则合理确定违约金金额,有效实现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企业商业秘密权及整个社会自由竞争需求的价值兼顾,收到社会各界良好反响。

(一审:虎丘法院;二审法院:苏州中院)

05

刘某某诉某食品包装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摘要】

女职工试用期考核情况应当围绕岗位聘用要求、特殊生理状况以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等综合评价。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坚持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对于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应作必要事实调查与证据审查,不宜以赔偿方式径行代替。

【基本案情】

【典型意义】

为解决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困难,国家与地方先后制定出台一系列劳动法规与政策,已经形成较完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则体系。然而现实中,针对女职工尤其是处在“三期”中的女职工“隐性歧视”与权益侵害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相关规定严格约束劳动合同不当变动,也在用工领域课以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本案中,两级法院查明食品包装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名,行“辞退怀孕女工”之实,对用人单位严重违法行为作出果断否定评价,同时还对用人单位抗辩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抗辩事实,加以必要查证,结合孕期女职工再就业困难的实际,防止用人单位以赔偿径行替代劳动合同履行,充分维护女职工生存权与劳动权,对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特殊群体依法维权予以坚定支持。

(一审:昆山法院;二审:苏州中院)

06

某金属制品公司诉沈某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劳动者依法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在此情形下劳动者诉请给付与法定标准之间差额的,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兼具社会法与私法属性,应当按照民法着重审查当事人就工伤赔偿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按照劳动法衡量具体赔偿数额是否明显低于法律法规明确的给付标准,以正确判断工伤赔偿协议效力。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在没有证据表明劳动者对法定赔偿标准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之下,不宜径行认定工伤赔偿协议有效,防止对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落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明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秉持公平原则认定处理具有法律依据。至于如何具体衡量赔偿数额的公平性,劳动法上未有明确规定。《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明确,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民法规则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工伤职工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弱势群体,达不到70%的,在民法视角审视已是明显不合理,举重以明轻,在劳动法上显已有失公平,本案中,两级法院参照上述规则,坚持利益衡平,遵循民法与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介入并矫正利益明显失衡的工伤赔偿协议,对专业、精准适用劳动法具有较强示范性。

(一审:张家港法院;二审:苏州中院)

07

牛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主体适格且具有隶属性,虽多处灵活提供劳务,但对该用人单位而言,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特征。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均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夹娃娃机无人店铺运营公司。科技公司招用牛某负责店铺日常运营,具体包括开关店、补充游戏币、补充娃娃、保洁卫生等工作,每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工作中,牛某无需长驻店内,只需在接到科技公司具体指令后到店内完成相应任务,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此外,牛某还在科技公司所在商场内一家餐饮店做帮厨,也时常为外卖平台兼职送货跑单。牛某在科技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科技公司表示对其不再招用,牛某继而提出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劳动仲裁,牛某起诉至一审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牛某在科技公司工作时间每日不足4小时,每周不足24小时,虽为多方提供劳务,但仍受到科技公司指挥、监督与管理,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特征。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且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故牛某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牛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用工的一种重要形式,有助于实现充分就业并提高劳动者收入。近年来,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依托科技手段自动运营、智能管理的无人店铺也越来越多,在降低经营成本同时,也促进了资源利用。本案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特征出发,重点分析劳动者虽为多方提供劳务,但从主体、工时、隶属性等方面,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是两级法院通过相关裁判丰富灵活就业方式,激发投资活力,促进充分就业,积极助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不断发展的生动写照。

(一审:吴江法院;二审:苏州中院)

08

徐某诉某快递公司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摘要】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察主体适格性、劳务从属性、管理实质性等要素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用人单位通过违法分包方式实现经营业务延伸,规避劳动用工主体责任并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应支持。

【基本案情】

【典型意义】

事实优先原则是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重要原则。在新业态用工领域,平台要素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责任,常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避免以“意思自治”外观主义标准审查,坚持实质性判断,综合考查法律关系构成要件与基本特征,才能作出正确辨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本案快递公司一方面未经许可将经营业务分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的案外人韩某,另一方面也通过案外人韩某“隔层”监管徐某劳动,实现自身经营业务延伸。两级法院依规作出对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既有力保障了“快递小哥”劳动权益,也实质助推了快递行业规范治理。

(一审:太仓法院;二审:苏州中院)

09

刘某诉某汽车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摘要】

劳动者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约定人才引进奖励金,用人单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按约支付奖励金的,应当支持。

【基本案情】

【典型意义】

发展是第一要务,创新是第一动力,而人才则是第一资源。人才也总是向发展势头好、文明程度高、创新最活跃的地方集聚。随着苏州大力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越来越多的科技型企业通过与外地引进人才订立引才留才协议、承诺给付奖励金等方式招贤纳士。本案中,因企业单方解除与外地引进人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拒绝履行《留才奖协议》,使外来人才对当地企业招才留才诚意乃至人才政策落实产生疑虑。本案中,两级法院注重契约精神,在明确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认定双方约定《留才奖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支持人才奖励金的兑现诉请,保障外来人才来苏、留苏创业期间的劳动权益。通过公正、暖心裁判促成人才继续留在苏州就业创业,为助力打响“人到苏州才有为”工作品牌,加快形成“天下英才聚苏州”生动局面贡献法院的智慧与力量。

(一审:相城法院;二审:苏州中院)

10

孙某诉某进出口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摘要】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异常、劳动者起诉事实与理由不合常理、劳动者主张大额工资与其岗位性质和工作内容明显不符等情形的,应当全面审查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管理下实际提供劳动,对双方劳动关系及工资拖欠真实性从严审查,以排除虚假诉讼的嫌疑。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某进出口公司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期间,孙某向进出口公司及其股东马某出借款项,因讨要借款无果,孙某于2019年11月提起诉讼。后孙某申请劳动仲裁,并向仲裁委提交了约定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的劳动合同,据此要求进出口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合计24万元。仲裁裁决驳回后,孙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审理中,进出口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系社保挂靠关系,并不存在真正劳动关系,提供了证明该公司2019年后停止经营的证据。法院审查后认为,孙某陈述的工作内容与主张的工资标准不相匹配。在进出口公司2019年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形下,公司仍以每月2万元工资标准聘请孙某作为司机,有违常理。进出口公司长期不发放工资,孙某陈述其一直为公司提供劳动,但无法出示催讨过劳动报酬的证据,也无法提供实际提供劳务的证据。孙某主张与进出口公司及其股东马某存在借贷关系,孙某在其他关联案件当中陈述其找不到马某,却在本案中主张其一直在为马某驾驶车辆,相关陈述明显不一,由此法院对孙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予采信,遂判决驳回孙某要求进出口公司支付24万元工资的诉请。一审判决作出后,孙某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公平竞争、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建设。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日渐成为虚假诉讼多发领域,尤其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内部管理失序、劳动用工不规范的情形下,对于劳动者诉请追索工资且数额较大的,应当全面主动调查事实,从严审查判断证据,甄别防范虚假诉讼。本案中,劳动者虽与用人单位订有劳动合同,但约定工资标准与其工作内容不相匹配;就同一事实,劳动者在本案中的陈述与其在关联案件中的陈述相互矛盾;虽持有劳动合同甚至是工资欠条,但无法证明实际付出过劳动并且受到劳动管理。本案中,法院切实强化证据比对,深入调查疑点事实,从严把握审查标准,最终得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对诉请依法予以驳回。裁判结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精准打击劳动人事争议虚假诉讼,努力打造诚信有序的劳动人事审判秩序。

(一审:常熟市法院;二审:苏州中院)

苏州法院劳动人事审判十大典型事例

事例一

首创“调裁审执”一体化中心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设立苏州首家“调裁审执”劳动保障维权一体化中心,“一窗式”集中受理劳动人事争议领域投诉举报、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办理、司法确认、诉讼立案、强制执行等十余项业务,为劳动者维权开辟“绿色通道”,避免多方奔波。该中心还创设“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直通机制,专业化处理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大幅缩短纠纷处理周期。至2022年3月底,该中心已为503名劳动者追回拖欠、克扣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共计1246万余元。

事例二

探索涉劳动人事争议“三审合一”

创新机制

常熟市人民法院将涉劳动人事争议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至一个审判业务庭由专审人员集中审理,充分发挥“三审合一”机制效能作用,为系统保护劳动权益、依法规范劳动秩序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依法惩治涉劳动人事争议刑事犯罪,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涉劳动人事争议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为契机,着力加强府院联动,切实强化裁审衔接;大力推进涉劳动人事争议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准确适用要素式审判、分离式裁判、“示范诉讼+集中调解”等模式,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审判质效。至2022年3月底,该院涉劳动人事争议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升至28.2%,简易程序适用率升至59.2%,将近90%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得以高效办结,为劳动者及时确认工资欠款等计383万余元。

事例三

出台劳动人事争议前置处理规程

太仓市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在总结多年审判经验基础上,制定《太仓市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前端处置规程》,通过设置劳动争议专职人民调解员和专门辅助人员,突出纠纷处置的专业性与协同性;通过闭环式管理和针对性介入,实现对纠纷衍化成讼之前的动态追踪与介入干预;通过细化数据采集和构建指标体系,加强群体性纠纷风险预警和研究预判,为优化裁审衔接,深化诉源治理提供科学制度保障。至2022年3月底,该院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转化率”降至16%,即每百起劳动仲裁案件最终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仅为16件,在助力仲裁公信力提高的同时,有效压降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

事例四

创建涉台劳动人事争议一站式服务中心

为推动涉台劳动人事争议诉源治理,昆山市人民法院打通调解、仲裁、司法确认、诉讼等环节,整合线上线下多元化解力量,创建涉台劳动人事争议一站式服务中心。该中心依托“江苏微解纷”在线调解平台,引入涉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特邀台胞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设立涉台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合议庭,健全完善“诉前化解+专业审判”无缝衔接机制,努力满足台企台胞司法需求。至2022年3月底,该中心已成功处置涉台劳动人事纠纷201起,其中,以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方式化解纠纷77起,平均处理周期压缩至25天以下;通过案件繁简分流,专业、高效审结案件79件,平均审理天数减少至33天。

事例五

首创涉破产企业劳动争议处置

三方衔接机制

吴江区人民法院联合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破产企业劳动争议处置衔接会商纪要》,首创破产企业劳动争议处置衔接机制,全面保护破产企业及职工、第三方债权人合法权益。法院、检察院、人社局分头组建专业工作团队,常态化开展联络工作,打破信息壁垒,简化仲裁程序,实现高效处置。至2022年3月底,该院累计37次向检察院、人社局通报128家破产企业涉案信息;人社局引导13家破产企业41位劳动者直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检察院在2批次案件中落实诉中介入监督责任,通过三方努力,涉破产企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得以精细审理、准确裁判,实现虚假诉讼“零发生”与相关主体皆满意的审判效果。

事例六

打造“三位一体”劳动人事争议

专业调解工作室

吴中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由最高法院确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的引领作用,挂牌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专业调解工作室,进一步贯彻“双保护”审判理念,切实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按照“特邀调解员(劳动法领域专业律师)+人民调解员(退休劳动人事争议审判法官、退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等)+专职审判员(劳动人事争议专审法官)”专业“三大员”组合方式,合理配置劳动人事争议专业调解工作室力量,“三位一体”提升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实质化运作水平;健全完善专项经费保障机制与履职监督激励机制,确保劳动人事争议专业调解工作室专业化、规范化、高效化运作。至2022年3月底,该工作室已成功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90件,接近该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同期结案数的70%。

事例七

构建数字化劳动人事审判新模式

相城区人民法院率先构建数字化劳动人事审判新模式,运用电子送达、在线庭审、智能辅助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数字化运作与线上线下多场景实时化融合,确保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便捷、高效化解。依托一站式综合集约电子送达中心,推行“裁审执”一体适用的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实现诉讼材料全流程电子化送达;创新设计线上线下互相融合、内网外网实时交互的智慧劳动庭审“飓风”方案,实现在线庭审全场景、全覆盖、全互联。至2022年3月底,该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诉讼材料电子送达适用率已达92%,全程在线办结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占到该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同期受理数的45%,疫情期间相关审判工作未受影响,劳企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

事例八

率先开展劳动用工“合规体检”

为助力疫情下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诉源治理,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姑苏区人民法院主动联络企业“出诊”,区分企业类型与司法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用工法律体检服务并出具报告;会同总工会、人社局、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联动“会诊”,共同制定《用工风险法律提示书》,帮助企业查找涉诉隐患,杜绝违法行为;开展精准普法“导诊”,促使企业发现用工管理问题并主动加强劳企协商,帮助企业与职工在疫情期间协同合力,共克难关;深入厂区车间庭审“巡诊”,将劳动法律政策送到生产经营第一线。至2022年3月底,姑苏区人民法院克服疫情影响“出诊”问需达20批次,“实地+线上”方式为区域内100余家企业提示用工法律风险,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法律方案,惠及职工1万多人,搭建桥梁纽带,助推企业发展。“合规体检”期间,该院将辖区内3000余名清洁工与保洁公司之间群体性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相关工作得到劳企双方肯定与媒体集中报道。

事例九

首发中英双语劳动用工手册

为促进涉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化解,助力争创人才发展现代化区域标杆,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全面梳理近年来涉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常见争议焦点的基础上,面向外资企业、外籍人才以及涉外用工中资企业制发中英双语《涉外劳动用工须知手册》,并以“线下指引、云端问答、双语对照”方式为相关主体全面了解自贸区劳动用工规定提供指南。法院集中回应有关企业及人才关于就业方式、就业许可、社保缴纳、劳动合同签订及变更等方面的司法需求,为优化区域投资营商环境,助推涉外用工法治化提供无障碍读本。至2022年3月底,该院已为园区15000名外籍人士、100余家“世界500强”企业、5000余家中外资企业提供涉外劳动用工法律服务,为全力打响“人到苏州才有为”工作品牌贡献法院智慧与力量,相关项目已顺利入选园区企业服务中心惠企服务措施项目。

事例十

全面启动“问诊清单+异步质证”

机制

为更好提升案件审判质效,让公正裁判再提速再加快,虎丘区人民法院全面启动劳动人事争议“问诊清单+异步质证”办案机制,即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立案后、开庭审理前,有效利用诉讼各方碎片化时间,以“问诊清单”为载体线上固定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引导当事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在线表达观点并相应举证;以“异步质证”方式线上完成案件的证据交换与质证,在之后的庭审中直接引入相关信息,由系统自动分析生成《案件异步质证报告》,大大加快案件庭审效率;同时,利用平台实时交互的特质,在各方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之间展示证据与观点,促进当事人调解与服判息诉。至2022年3月底,首批试点60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成功运用该机制审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30.2天。目前,该院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全部适用此机制审理,相关经验成功推广至仲裁部门和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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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摘要: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全文废止] jvzquC41yy}/uqzk70io1jwvkerf1=8136624B3jvor
1.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xx届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x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1年12月13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现予公布,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1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jvzquC41yy}/7:yguv4og}4ujq}04B68;46/j}rn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国家法律法信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公布日期:1985.03.21 施行日期:198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等级:法律 主题分类:租赁合同 法律沿革收起 2020-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999-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85-0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jvzquC41yy}/hj}kp0io171hnlh1pohn1ipp}jpv0nuouDikfCB3A8673
3.经济合同法还有效吗经济合同法改成民法典了吗法律讲堂《经济合同法》是1985年制定的,而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开始施行,《经济合同法》相应失效;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施行,《合同法》相应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jvzquC41o0lbfjic0eun1wtvkek0fnyckn343A=0jvsm
4.诉讼法律师法律师基本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刑事错案探究与判解探基本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刑事错案探究与判解探案之路天怒同船过渡法律战100例中国近年涉外港澳案件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编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实录要案公告疑案精解魔鬼队的覆灭法律答问百题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涉外经济合同法共和国警长专利法基础会计风暴报案的女人案例宪法研究刑法学警察学纲要经济学帝国主义世界jvzquC41dqul0ttpih€/exr14281::43268589>251
5.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下)“西方国家没有经济法典,苏联和东欧国家也没有搞经济法典(只有捷克有经济法典),我国立法一向不主张先搞体系,然后再立法,而是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学术理论问题可以慢慢讨论,但不是不搞民法通则的问题,不应当因此而影响立法。”〔1〕因此,《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jvzq<84yyy4vpsx0eqs0n~sygp5gczg1461:96423:57;8a489247mvon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 jvzq<84yyy4489iqe0ipo8iqewsfp}4451692A4371816:<239e22B6889?937xjvor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摘要: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文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二号1981-12-13 jvzquC41yy}/uqzk70io1jwvkerf1n6135975A3jvor
8.合同违约范文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 A.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jvzquC41yy}/i€~qq0ipo8mcqyko1@7550nuou
9.陕西自考法学(专升本)专业计划(2023年版)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且符合西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将获得由西北政法大学授予的学士学位证书。 三、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法治理想与法律信仰坚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职业jvzquC41yy}/|rpcq5<60lto1unbpn31pkxu8hj4284396237;43?3ujvsm
10.经济合同法(精选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在此时应运而生,合同法的制定有鲜明的时代特性,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做出了贡献。我国合同法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具有长效性。合同法是通过立法者结合时代经济发展情况反复推敲而制定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不会被淘汰。合同法颁布至今已经历了十年之jvzquC41yy}/3vnujw4dqv4jcq}fp862;4880qyon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修订)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jvzquC41yy}/jwcqlob0xwi0et0hu4eqpzfp}235283;989;3756B;20jznn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正式废止。 jvzquC41dcolg7xqiq{/exr1ngsnc8XjqyOopnwNkpq/j}rAngsncRi?87693?>
13.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jvzquC41f|h/pjz0gf{/ew4av36:38llhnlha:55465
14.法律责任的规则原则精品(七篇)梁慈星先生针对(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6条第1款之规定,提出合同责任归责已从过错归责到严格责任。并论证了严格责任早在我国《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已被承认,认为严格责任具有举证方面的明显优势、更符合违约本质和适应合同法发展趋势的功能。此后,又有学者论证我国合同法在归责原则上jvzquC41yy}/jjtvqwmbq7hqo1nbq€jp15>78A3jvor
15.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合同法讲座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律师学习和掌握合同法,本刊聘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参与合同法立法工作的同志,就合同法重要章节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为律师做讲解。下面发表的三篇文章是合同法第一、二、三章的内容。本刊下期将继续予以刊登——编者) jvzquC41yy}/dnnlkpmmc€~gtu4ptp3ep1ihk8WpgyyBe}nqpfkucrq0fqEskmB383;99B5;4494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施行日期: 1999.10.01 效力等级: 法律 时效性: 失效 主题分类: 合同法综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jvzquC41jcotjr3hczoo0ls1jcotjr4hneuovnsv0cyqzHlkf?G2;:>47(rjdF{hn
17.中国红牛关于50年《协议书》法院判决有效的声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995 年 11 月 10 日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红 jvzq<84yyy4mgpfnfcom{7hqo0io1rsfgzebt}neng5dqwygpv532;7/345428hqpvkovh=:33:257mvon
18.史良法学院2023级本科培养方案(法学教改班)本专业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以法学核心课程为核心,以新文科、新法学建设为指引,以专业选修课程为拓展, 以实践型课程作联通与整合,坚持大法学专业与通识教育、理论素养教育与专业实践教育相结合,培养学生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上的专业能力以及运用法 律理论和技术分析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jvzquC41yh4deƒz0gf{/ew44249039751e=2::f564;478ucigs/j}r
19.合同法108条合同法52条司法解释,全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jvzquC41yy}/nj|vkok/ew4|ua?1:B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