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贤淑,女,汉族,安徽安庆人,现任定安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二级法官。
签订名为承揽协议,
实为劳动合同的文件后,
能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关键词: 新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宣判后,某餐饮管理公司不服,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虽然某餐饮管理公司与邓某订立的《配送承揽合同》约定双方系劳务承揽关系,但合同中对“用工性质及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规章制度执行”等内容均进行了具体约定,从协议的内容看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故协议名称虽名为承揽协议,实为劳动合同。根据实际用工事实来看,某餐饮管理公司制定关于骑手的形象要求、工作时间、接单行为、服务质量等工作管理规范,骑手在工作中也必须接受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约束,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人格从属性;平台会对骑手完成单量、准时率、满意度等进行统计和评价,以此作为发放劳动报酬、实施对应的奖惩机制;骑手应按照平台的指令进行接单,每日只有五次转单的机会,对工作内容及报酬无自主选择和议价的权利,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经济从属性。邓某虽以平台名义从事配送服务,但某餐饮管理公司将其纳入站点配送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组织从属性。综上,原告对被告在人格、经济、组织等方面均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驳回某餐饮管理公司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在新就业形态下,产生了众多以外卖平台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新业态公司,他们为外卖平台提供一定的技术、人力资源介绍等服务,从而获得利润。与传统的企业相比,部分新业态企业为规避因劳动关系而产生过高用工成本,会采取一些隐蔽的用工方式来去关系化、去组织化,如采用名为承包、承揽、外包的关系,实际是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或采取第三方代发工资、代缴社保与实际用工单位脱钩关系等方式,从而损害劳动者理应依法享受的正当权益,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留意,如遇本案类似情况,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字:曹贤淑
原标题:《奉法•思进 | 签订名为承揽协议,实为劳动合同的文件后,能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