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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原被告间的基础法律关系
根据原告XXX提供的补充证据可得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交易留痕中对所买卖的标的物数量、单价、质量等关键要素均已明确,同时双方的货款结算持续了近三年,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并形成被告支付货款的义务。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并已形成被告对原年3月30日对账统计后经被告签字确认,后书写的账务欠条及还款告支付劳务费的义务。
二、原被告经对账,合意签署欠款总额和付款计划
根据原告与被告在2023计划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也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形成书面的新的债权债务协议。
本案中原被告根据约定,终结了前种基础法律关系,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形成了债权债务协议(即证据8),是原被告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直接根据其后达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基于原被告达成的新债权债务协议,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38071.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141.35元。
债权债务协议内容中已明确被告欠款本金为138071.5元,还款计划为2023年4月偿还38071.5元;5月偿还50000元;6月偿还50000元;但该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还款。
综上,以上代理意见法庭参考并予采纳。
湖北九派律师事务所 刘豪律师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对名为借贷实为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如何处理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