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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李某某诉闫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代理词
审判员: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受闫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过法庭调查质证核实的事实,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无法证明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陈述其在整理货物的过程中从车上摔下致伤,该事实无法核实,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按照常理,原告的伤害在日常生活中自己跳跃不慎时,也非常容易致伤,原告的伤害并非只有进行雇佣活动时才会导致。
其次,原告陈述其从4米高的车上坠落,按照常理4米高处坠落,坠落距离较长,双脚同时着地同时摔伤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原告陈述的事实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没有事实依据。
二、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请事实及理由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人身损害结果为九级伤残。
如果法庭认定被告闫某某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出具的证据明显不具备合法性不应当被采纳,原因如下:
首先、原告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进行鉴定,伤残鉴定参照的标准为(国家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原告在诉状中自认其与被告闫某某之间为雇佣关系,其主张的也是在雇佣关系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但其伤残鉴定却参照劳动关系前提下,发生工伤之后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即使被告要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主张的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因此其鉴定参照的伤残标准明显错误。
其次,依据法律的规定,非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年的,其才有权利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参照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既然原告人身损害不属于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其参照职工工伤的伤残标准进行鉴定,其委托单位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份伤残鉴定意见书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严重存在错误,该份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再次,依据法律的规定,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本案中原告所受伤害需要二次手术,但原告在做伤残鉴定时,其治疗未终结,伤情并不稳定,因此无法准确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原告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因此,综合以上三点,原告提交的伤残鉴定意见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两个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不成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伤残等级为九级的结果,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无法按照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原告没有出示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无法证明其误工期,原告主张的误工期明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其主张的收入状况明显与实际不符,明显畸高,被告不予认可,望法庭认真审核该事实。
(2)、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不予认可。
(3)、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如有被抚养人的,应当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庭审时,被告详细询问原告,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原告做了明确大答复,现原告另行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明显重复计算。同时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住宿费、营养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原告的以上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望法庭驳回原告的以上诉请。
(4)、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首先,原告诉请的案由不是侵权纠纷,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不是原告伤害的侵权行为人,被告并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的前提不存在。
其次,既然本案的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职业作为司机,从事交通运输行业较久,技术娴熟,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能尽到基本的注意安全的义务,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并非高危作业,从高处坠落如果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完全可以避免,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对其自身的伤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责任,对其损失,原告自身也应当承担大部分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5)、原告的伤害未达到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标准,其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没有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