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劳务派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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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劳务派遣用工,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各类人员。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用工的健康发展。第二章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第四条劳务派遣用工岗位1.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应当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2.不得将核心业务岗位和直接为生产经营提供劳动的岗位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第五条劳务派遣公司选择1.选择劳务派遣公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2.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第六条劳务派遣合同签订1.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第七条劳务派遣工权益保障1.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2.劳务派遣工享有参加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3.劳务派遣工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八条劳务派遣工培训1.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2.用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第九条劳务派遣工考核1.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工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劳务派遣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2.考核结果作为劳务派遣工薪酬调整、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三章劳务派遣用工监督第十条劳务派遣用工监督机构1.用工单位应当设立劳务派遣用工监督机构,负责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2.劳务派遣用工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一条劳务派遣用工监督检查1.用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2.用工单位应当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处理1.用工单位发现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派遣员工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其改正。2.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用工单位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管理第十五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管理1.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应当一式三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派遣员工各执一份。2.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应当使用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第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变更1.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2.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第十七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解除1.劳务派遣用工合同解除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劳务派遣用工合同解除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第六章劳务派遣用工争议处理第十八条劳务派遣用工争议处理1.劳务派遣用工发生争议,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争议调解1.用工单位应当设立劳务派遣用工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劳务派遣用工争议。2.劳务派遣用工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派遣员工代表组成。第二十条劳务派遣用工争议仲裁1.劳务派遣用工争议仲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负责。2.劳务派遣用工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第七章劳务派遣用工信息管理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用工信息管理1.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信息管理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信息进行分类、归档、保存。2.劳务派遣用工信息包括派遣员工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用工信息保密1.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用工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2.劳务派遣用工信息保密期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违反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规定的;2.选择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的;3.违反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签订、变更、解除规定的;4.侵犯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5.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工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予以处理:1.违反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规定的;2.违反劳务派遣用工合同规定的;3.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4.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用工单位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2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用工单位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考核、待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第三条本单位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劳务派遣人员。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进行。第五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工作地点、薪酬待遇等。第六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招聘条件。第七条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体检等程序,择优录用。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第九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安全。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薪酬、晋升等依据。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关心劳务派遣人员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待遇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津贴、补贴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详细的制度内容,以满足字数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用工单位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考核、待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第三条本单位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劳务派遣人员。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进行。第五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工作地点、薪酬待遇等。第六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招聘条件。第七条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体检等程序,择优录用。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第九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安全。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薪酬、晋升等依据。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关心劳务派遣人员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待遇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津贴、补贴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内容为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希望本制度能够为单位的劳务派遣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第3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所有情况,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待遇、考核、解聘等各个环节。第三条我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性。2.公平公正原则:对劳务派遣人员与正式员工一视同仁,保障其合法权益。3.安全高效原则: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性和工作效率。4.互利共赢原则:实现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务派遣人员的三方共赢。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的选择第四条我单位选择劳务派遣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和较强实力的劳务派遣机构。2.审查资质:审查劳务派遣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确保其合法经营。3.考察实力:考察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确保其能够满足我单位的用工需求。4.签订合同:与选定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招聘需求:根据我单位的用工需求,制定劳务派遣人员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要求等。2.发布信息:通过劳务派遣机构发布招聘信息,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3.筛选简历:对报名应聘的简历进行筛选,确定面试名单。4.面试考核:对入围的应聘者进行面试考核,考察其综合素质和岗位匹配度。5.签订协议:对拟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劳动合同管理: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工作安排:根据我单位的用工需求,合理安排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3.培训教育: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4.考核评价: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其工作表现,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5.安全管理: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待遇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待遇应当参照以下标准:1.工资待遇: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岗位和工作表现进行调整。2.社会保险: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3.休息休假: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其休息休假时间。4.节假日待遇: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合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2.解聘程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解聘程序,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3.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经济补偿。第七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我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为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由于篇幅限制,此处仅展示部分内容,完整制度请参考全文。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第一节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务派遣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2.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3.劳务派遣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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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用工管理制度(通用9篇)用工管理制度(通用9篇) 关于加强分公司内部项目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的规定各项目部: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把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纳入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整合体系《劳务分包jvzquC41yy}/fr~khctxgw3eqo5gcw|gp1mvkƒmcpi€ikmz138816B880jz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