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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企业之所以要制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原因:
通过清晰界定不同用工形式下企业、劳务公司及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能减少因职责不清引发的劳动纠纷,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第二,帮助企业规范用工流程。
通过明确劳务用工协议签订与日常管理,帮助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避免因管理混乱导致的劳资矛盾和潜在风险。
第三,满足企业运营需求。
第四,保障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怎么定?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参考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务用工,满足公司用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保部令第2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务派遣工、劳务外包工及各种临时用工管理。
第三条 用工原则
(一)统筹安排原则:各部门劳务用工应统筹安排,根据年度内用工需求,合理调配人员充足期和短缺期的劳务用工。
(二)效率优先原则: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订单任务等,合理控制用工量,通过对劳务用工人员的考核,及时清退不能胜任的人员,确保用工效率。
第二章 劳务关系建立和用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只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使用劳务用工,涉密岗位一律不得使用劳务人员。
第五条 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工本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公司从事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协议,将加工制造过程中的某项业务整体外包给劳务公司。
第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农民工和临时用工,使用劳务派遣工数量控制在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包括劳务派遣工用工数量和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三章 劳务用工协议签订与履行
第八条 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或劳务外包公司订立协议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建立的劳务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劳务外包形式建立的劳务用工关系,劳务外包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条 劳务派遣公司主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按照协议约定,向公司提供符合用工条件的被派遣员工。
(三)按照公司需求,在服务期内及时补充劳务人员,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四)对被派遣员工提供岗前培训、思想道德、法规法纪教育。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劳务外包公司主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劳务用工人员签订相关合同。
(二)以业务承揽为目的,在不约定人员的情况下,保质保量完成劳务外包合同中规定的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主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给在岗劳务用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工资调整机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劳务用工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作为劳务用工的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劳务用工归口管理和劳务费结算工作,确保公司使用的劳务人员有清晰、合法、明确的劳动关系。各部门在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且公司内部不能调剂解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劳务人员,禁止使用无明确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
第十四条 劳务人员上岗前,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其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经确认身体条件合格者,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人员管理
(一)劳务派遣工
1.劳务派遣工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和公司双重管理,人力资源部建立劳务派遣工员工台账,详细登记派遣用工姓名、身份证号、入职时间、合同期间、工作岗位等信息。
2.用人部门与劳务用工人员约定试用期的,应在试用期结束后对劳务用工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通知人力资源部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不得私自转岗安置。
3.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正当权益。
(二)劳务外包工
1.劳务外包工日常管理以劳务外包公司自行管理为主,公司委派专职人员监管劳务外包工工作情况。及时制止劳务人员违章作业或有损公司利益、声誉的行为,并责令其改正。
2.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劳务外包单位规范使用劳务外包员工,不得克扣劳务外包人员工资。
第十六条 劳务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或劳务外包公司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部门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按时与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单位结算劳务费,不得拖欠劳务公司劳务费。
第五章 劳务用工考核与退出
第十八条 劳务用工考核采取“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加强劳务用工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考核方式
公司对劳务派遣工进行年度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外包工考核以劳务外包公司为主,公司考核劳务外包公司完成的承揽业务,不考核劳务外包工个人。
第二十条 退出
退出是指劳务用工退出和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外包公司退出两种。
(一)劳务用工退出
劳务派遣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部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岗位工作要求。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4.同时与派遣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
5.触犯国家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严重违反国家行政法规。
6.经考核,不合格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7.其他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理由。
(二)劳务公司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解除与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外包公司的劳务合同关系:
1.劳务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协议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
2.公司整体业绩大幅下滑,订单严重不足,不再有劳务用工需求。
3.协议到期,双方一致同意,不再续签.
4.可以解除劳务关系的其他合理事由。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工作变化需裁减劳务派遣工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工本人。
第二十二条 劳务用工者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派遣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用工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解除派遣关系的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结语
科学合理的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能有效帮助企业规范用工流程,降低潜在风险。
需要强调的是,每个企业都是独一无二的,在借鉴这份制度时,应充分考量自身的业务特点、规模大小、组织架构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与优化。
只有这样,才能使其真正贴合企业需求,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如果您对这个制度有什么看法或者您有什么好的做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让我们一起,在规范用工管理的道路上稳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