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规定重点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用工比例、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规定、跨地区派遣用工的社会保险、法律责任、过渡期等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报道,使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的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完整准确地理解《暂行规定》的条文内容和立法本意,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用工、依法维权。引导职工群众正确看待劳动派遣用工方式,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过程中的问题,通过正常渠道,合理有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权,依法维权。

规定表达了工会立场和意见建议,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要发挥好工会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各级人大、政协、政府等有关部门合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密切关注劳动派遣用工的新动向,进一步完善工会劳动关系矛盾排查、预警、调解等处理机制,及时介入侵犯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事件的查处,强化工会劳动争议调处和法律援助工作,防止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高温津贴是国家层面首先提出来的概念,对特殊工种和特殊人群而言的,比如冶炼行业职工、环卫工人等,有一定的人员范围和条件的限制。

THE END
0.人社部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6日发布消息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社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jvzquC41pg}t0:75934dp872365138781CXUK:8;29976==4;68487xjvor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4年第22号)摘要: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4年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4年1月24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jvzquC41yy}/uqzk70io1jwvkerf1
2.人社部公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3月1日起施行国内新闻中新网1月26日电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社部今日公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以下为规定全文: jvzquC41o0l{pn|u0eun0ls1iwuogr4423:.367814626:78PK{TJ€R\GG813<650unuou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jvzquC41telx0|mw0gjv0ls1kplp1;5661?74;3jvo
4.人社部公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3月1日起施行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社部今日公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以下为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jvzquC41hktbplj0gcyuoxsg{0ipo8f142752:7857<8:;5:60nuou
5.自2014年3月1日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王金凤律师律师文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4年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jvzquC41yy}/nj|vkok/ew4ctvodnn4nnn719?5873>22@;33873qx7:5:::
6.政策参考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的两个答复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00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2014年我部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主要对jvzq<84e|uretu{0eun1ptpiuoykw|gp1713=3jvor
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4年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jvzquC41pg}t0:75934dp872365138791CXUK:8;2:664A5897>:57xjvor
8.人社部公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3月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劳动者派遣中新网1月26日电 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社部今日公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以下为规定全文: jvzq<84hkpgoen3ukpg/exr0ep5djrsc1d}ev87236624?43:6>2: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