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接受留学生管理规定政策与法规规章制度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现发布《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第三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第四条 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第五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第七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审批。第十五条 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

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 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等。教育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等奖学金。第二十条 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第二十一条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第二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中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第二十四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第二十五条 汉语为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在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第四十三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第四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第四十五条 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第四十六条 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十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第四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第四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接受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负责审批,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相山校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路100号  滨湖校区: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沱河东路8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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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 (2000年1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jvzquC41yuh/c~xv0gjv0ls1kplp1:5331:72B3j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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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jvzquC41yy}/uyue0gjv0ls1yuh04976129388h354>b8@7751vbin3j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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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维护我国公平的教育环境,按照《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高等学校接受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外国后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进入本专科阶段学习做出如下补充规定:一jvzq<84kge4rsqww0gjv0ls1kplp1:679172693jvo
7.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2000年1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jvzquC41yy}/emu0gf{/ew4illy{8nphq5239914:<60qyo
8.河南中医药大学来华留学生宗教活动管理细则(一)《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jvzquC41ukk/jjhveo4ff~3ep1oohx4323?03:830jzn
9.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 一、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优化来华留学环境,维护高等学校稳定,完善高等学校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自2008/2009学年度起,各高等学校必须要求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留学生(含按原学习jvzq<84illr/um|hxe4dqv4kphu039<81396;7mvo
10.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节选)学生园地高等学校应当要求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高等学校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的身份资格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申请人属于中国公民移民外国或其他可能具有中国国籍的情形的,高等学校应当向当地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其国籍,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其中的拟录取人员情况予以公示,主动接受jvzquC41fyn{e7mplv€z0lto0et04975a2902@d371ipp}jpv/::9<50ujznn
11.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提高学校来华教育工作水平,保证外国来华留学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第42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育部教外〔2018〕5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为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本办法所称外国来华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jvzquC41fypm0|{eek4dp8nphq522981488:0qyo
12.河南省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国际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促进国际学生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教育对外开放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建设,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jvzq<84iwqpj0~pw0kew7hp1ktgq86229533@80jvs
13.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9号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部 jvzquC41yy}/z}z0gf{/ew4l{l~0is}ul{5hlxinij/j}r
14.海南医学院来华留学生手册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科为全校留学生学籍管理的负责部门。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jvzquC41yy}/jjnpoe4ff~3ep1mkz‚4kphu0398216;857mvo
15.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2年2月18日起实行,本规定与《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外国留学生招生录取管理办法》(国教〔2020〕10号)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并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jvzquC41yy}/vs~|j0io1rshq171;945:9>/j}r
16.48.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国际处)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的制度,提高国际学生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教育的jvzquC41zzmly7|ure4ff~3ep1~yitqo31jxlu~j|z~0nqqzuiryipiaili`0qyo
17.【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jvzquC41ehr/pnkw0gjv0ls1kplp1:5851:65;3jvo
18.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jvzquC41qkkd0jmrw0kew7hp16;478qkuv4iv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