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民法典认知度,更好保障人民权益,2021年“唐山你好”将陆续推出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的民法典专题《百问百答》,以期能借助具体案例讲解宣扬民法典,将普法落实到基层,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让民法典精神深入人心,“走进”寻常百姓家。
中介人的报告义务
案例:张某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了一套房屋。中介公司告知张某,原房主是全款购买的房屋并已经结清房款。张某、中介公司、原房主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张某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得知该房屋只支付了首付款,至今仍欠房款30万元,房屋无法过户。因此,张某请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用并赔偿损失。那么,张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正一律所的实习律师荀巧玲的解答是:由此可知,中介人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中介人应当将相对人的资信状况、信用状况、买卖标的物的权利归属及担保情况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如实报告给委托人。
在本案中,中介公司隐瞒了房屋房款未付清、仍在抵押中的事实,导致张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给张某造成损失。因此,中介公司应当退还中介费,若张某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中介公司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中介人的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前提,须是中介人促成了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关于具体数额,原则上应按照中介合同约定。如果中介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委托人和中介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仍然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谓合理应考虑诸多原因,如中介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中介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来合理确定。
关于中介活动的费用,主要是指中介人为从事中介行为而支出的一些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则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由中介人自行负担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
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
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报酬的支付问题
案例:张某委托房产中介公司代理销售其拥有的一套房屋,签订协议后,双方积极配合。可是后来,中介公司经常联系不到张某,张某也不配合客户看房。经了解,原来张某已与中介公司之前介绍的客户私下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出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公司能请求张某按照中介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吗?
关于这个问题,《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河北正一律所的实习律师荀巧玲的解答是:在本案中,张某在接受中介公司的服务后,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客户信息,绕开中介公司直接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此来逃避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明确规定,委托人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因此,中介公司可以请求张某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次获得“河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光荣称号。正一律所始终坚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援助,指导依法维权,如您需要法律援助,可以加好友拉您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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