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1、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2、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3)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2、以下情形出现后,也有可能会引发纠纷:
(1)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纠纷。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引发的纠纷。
(2)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而引发的纠纷。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