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证券投资 刑事案件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159-0086-1392
案情简介
2019年,任某(乙方)与XX华人公司(甲方)签署《加拿大雇主担保移民签证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约定:一、总则:乙方选择通过加拿大BC省移民提名计划申请加拿大永久居民签证,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代表乙方向省政府移民主管机构递交其提名计划的申请及向加拿大移民部递交永久居民签证的申请。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加币155000元整作为代其向省政府移民主管机构或加拿大劳工部进行BC省移民提名计划申请及向加拿大移民局申请加拿大永久居民签证的委托服务费。委托服务费分三期付款,1、第一期:甲乙双方签约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天内付给甲方第一期委托服务费加币60000元,合约生效;2、第二期:当乙方获得加拿大的工作签证时,乙方应在5个工作天内付给甲方第二期委托服务费加币50000元;3、第三期:当乙方获得加拿大移民局签发的体检通知时……五、退款保证:……2、甲方承诺从乙方交齐资料配合申请流程起一年内获得工作签证(如超出一年时间乙方有权提出退出申请,等同于未能获得加拿大工作签证)。乙方未能获得加拿大工作签证,使移民申请无法进行下去,甲方同意在扣除工本费加币5000元,退还乙方其余全部已缴付的委托服务费。3、乙方获得了省提名信后,因雇主方面原因或甲方原因未能获得加拿大移民局签发的永久居民签证,甲方同意在扣除工本费加币30000元后,退还乙方其余全部已缴付的委托服务费。
协议签订后,任某向XX华人公司转账支付了第一期服务费加币60000元。
律师整理评析:
1.本案中,由于XX华人公司主张未能取得工作签证的原因是梁某英文成绩不合格。但作为提供出国移民咨询服务的公司,理应清楚知悉相关移民政策,在合同签订时就应将梁某所需准备的材料和条件一次性进行告知。所以梁某英文成绩不合格,未能申请工作签证不能作为是梁某的责任,不能是XX华人公司拒绝退服务费的理由。即便双方此后协商通过先申请LMIA的方式移民,但截至梁某主张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其仍未取得工作签证。另一方面,XX华人公司之所以未能依约完成委托事项,主要原因受疫情影响。一审法院综合考量XX华人公司已提供的服务,酌情支持退还大部分服务费也是合理且公平的。
2.加拿大移民服务费的退还情况取决于具体情况。
如果申请人申请被拒,可能会收到部分退款,包括永久居留权费用、公民权费用、开放式工作许可证的费用、加拿大国际体验中心(IEC)的费用、以及雇主合规费用。如果移民服务提供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例如未能成功帮助申请人获得加拿大移民身份,申请人可能有权要求退款。这通常涉及到与移民中介进行协商沟通,或者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某些情况下,如政策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移民计划终止,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可能无法全额退还。例如,如果移民服务提供者已经为申请人提供了服务,如评估、收集资料、法律咨询等,这些合理 的服务费用通常不予退还。总的来说,是否能退款以及退款的具体条件,都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和具体情况来判断。建议在选择移民服务时,也可以提前咨询移民律师,仔细研判合同条款,了解清楚服务内容和退款政策,以便获得有效建议,以避免未来的纠纷移民者。
案件结果
二、XX华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某返还服务费加币40000元;
三、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