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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土方工程量增加是否属工程变更需要办理签证吗
1、工程变更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同,需要业主、和监理设计院联系,得到监理总监的同意,施工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才有效。
2、工程变更签证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在现场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书面文件。它的特点是临时发生,因为内容不同,没有规律性。
3、工程变更签证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增减,因此工程变更签证审计历来都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重点。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为避免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因此那么,挖土方工程量增加是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需要工程变更签证。
建筑工程现场变更签证的审核要点
(一)签证的必要性。
重点审查工程变更的必要性。这就要求审计人员需要详细了解工程项目概况,形象进度情况,仔细分析工程项目变更的真正原因及变更后所要达到的目的,确定工程变更是否有必要。针对一些只为增造价而无实际意义的变更,可以要求甲乙双方及监理人员做情况说明,做好进一步的审核。最终确认变更所发生的金额是否应该计入造价。
例如:某项工程中原图纸设计为内墙采用白水泥两遍,而在施工中变更为白水泥三遍,且已办理了签证。审计人员经过分析后认为增加一遍白水泥对于此项工程来说并不是必要的,经追加审计程序审计得知,这是施工方为掩饰墙面砂浆无法找平而进行的工程变更,这样的变更工程费用可以认定是施工单位为了处理前期工程质量遗留问题而采取的补救措施,所以该费用完全应由施工方自己承担。
(二)签证的时效性。
重点审查工程变更签证的项目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甲方及监理单位是否审核审批。要求审计人员认真审阅工程变更签证,分析对比变更原因、变更的工程量、变更的时间及相关单位签署的意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注意从变更时间和变更内容上把握同一内容工程变更是否出现在前后不同的联系单或在同一份联系单上改头换面多次重复出现的现象。
例如:工程形象进度已经完成到主体3层,发生的变更则是土方施工时间的边坡塌方的土方清理,从时间上可以判定,该签证是后补的,不在工程施工的土方开挖期间的形象进度内。且无现场图片做证明,此签证超过时限了,完全可以不予承认此签证的费用。
(三)签证真实性。
重点审查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发生,变更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准确。要求审计人员采用实地察看、询问、分析和计算的方法,确认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发生以及变更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尤其要注意施工方是否完全按变更的要求去施工。
例如:某工程施工方以土质含水率过高,容易造成地下室渗透为理由,要求将基础部分由素土回填改为3:7灰土回填结果在办理现场签证后,施工方并没有按签证内容进行施工,而是仅用少量石灰粉,在堆置的土方上面洒一下,然后用挖机翻拌几下就直接回填了,这与3:7灰土真正的施工工艺是截然不同的。明显不能认同此变更的价款,该变更只能按普通原土回填计价,另外增加一定比例的石灰粉材料费。
(四)签证的完整性。
重点审查工程变更记录是否全面,有无只计能使工程造价增加的变更而不计会导致工程造价减少的变更的情况。要求审计人员要在详细了解施工图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现场测量查验。
例如:某工程审计时提交了35份签证单,发现每个签证单的编号不是连贯性的,通过咨询甲方了解到,甲方发出的签证单是连号的,通过核对签证单的记录台账,原来施工单位把签证内容涉及扣减金额的都抽出去了,只上报增加金额的签证资料。此种情况必须要求送审单位完善上报资料,签证资料一定要一份不少的完全上报审核。
(五)现在各分部分项可能有不同班组进行分项工程的施工,签证单的内容是否涉及到另外班组,其内容是否属于其他班组应该施工的内容。
例如:签证单的工作内容描述是,基础截桩高度超过设计预留高度,平均高度在2米左右,包括截桩后的垃圾外运,其工程的打桩不是总包施工的,是甲方直接分包的专业桩基单位施工的,挖土时,打桩单位已经退场了,截桩就有总包单位负责了,桩预留长度超长是有桩基单位造成的,所以该签证并没有注明涉及金额由桩基单位支付,那么总包的签证金额也不应该有甲方支付,查看桩基的清单综合单价组成发现,打桩的综合单价包括截桩的费用。所以最终协商还是在桩基单位的结算中扣除此签证的金额,
(六)签证的合理性
有些签证现场确实发生了实际情况,监理也签了情况属实,费用由审计确定。甲方也在意见栏写了,同意监理意见。看似没有一点问题,只要核定发生的费用就可以了,但是研究一下发生签证的相关内容,会发现内容似乎不合理,不是必然的结果,属于事出有因,
例如:签证单上的工作内容描述为,因为基坑边坡塌方严重,有进一步塌方的可能,为保证基础正常施工,在某某位置打木桩进行边坡加固,而且还附了现场打桩图片,还有现场收方单,乍看资料很齐全,但是在此之前,也就是基坑开挖时,已经做了土钉墙混凝土护坡,有护坡施工方案和护坡现场收方单,这个打木桩的费用签证之所以说不能进入结算,原因是看到护坡现场收方单写的收方工程量说明是护坡混凝土30~50mm厚,护坡施工方案上明明写着混凝土厚度是80mm,施工方案上写钢筋网使用直径6.5的盘圆,收方单上写冷拔钢丝直径4.0的,这样一对比就发现,原来基坑塌方是护坡没有按方案施工造成的,打木桩不是施工方案的内容,而是对护坡塌方的一种补救措施。所以该签证单的费用应该有护坡单位支付,而不能计入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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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居民区施工扰民时间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青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规定:1. **施工时间限制**:根据《青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居民区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避免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活动。具体来说,夜间施工时间一般是指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但法律也允许在特殊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前提是必须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2. **噪声控制标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施工噪声应当控制在法定的噪声限值以内,以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3. **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许可证中会明确施工的时间、地点和采取的噪声控制措施等。4.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如使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音屏、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等,以减少施工噪声对居民的影响。5. **投诉和处罚**:如果居民发现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可以向环保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会对投诉进行调查,一旦查实,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改正等。6. **居民权利**:居民有权利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也有权利在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施工扰民的问题,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联系当地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以获得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法律问题,就找昌平律所---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