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内地居民如果需要探望在香港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可以向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探亲签注”赴港。
这里的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签注有效期】
☑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可签发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
☑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可签发3个月一次探亲签注;
⚠️ 持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在香港逗留不超过90天,持3个月一次探亲签注在香港逗留不超过14天。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签发1年多次探亲签注:
① 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在港澳地区定居的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
② 60周岁(含)以上人员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的。
⚠️持证人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90天。
⚠️随同申请的配偶、子女必须与申请人同时申请,可签发相同的签注。
探亲证与受养人的区别
【签发主体不同】
受养人签证,由香港入境处签发。并且获批之后是需要向内地公安机关申请香港逗留签证(D签)的。
探亲签注,是内地出入境签发的。
【适用对象不同】
受养人签证,仅适用于申请人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60岁以上的父母。
探亲签证,范围更加广泛,包含了香港居民在内地的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后续申请永居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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