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电诈”万余元后轻生法院判“卡娃”有期徒刑半年

【男子被电诈5万余元后轻生】“卡娃”,指利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转账洗钱的人。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审结一起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银行卡洗钱的“帮信”案件,以电信诈骗案件造成的严重后果对“卡娃”判处刑罚。

2023年8月某日,男子张某某多次借网贷并向亲友借钱进行刷单,在反复转账提现无果后发现被骗。张某某共计被诈骗团伙骗取5万余元。被骗后,张某某的内心遭受巨大打击,写下遗书选择轻生。经调查,张某某被诈骗的款项分多笔被朱某某等“卡娃”的银行账户接收。

江津区法院审理查明,朱某某急需用钱,但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一名自称叫“王山”的人找到朱某某,称只要其愿意帮自己个小忙,就可以为他办理贷款,并要求朱某某带上身份证、银行卡。朱某某与王山安排的人见面后,对方就往他银行卡里面转钱并立马转出,朱某某则为其“刷脸”或输入密码。朱某某明知办理贷款不需要刷流水,但仍为其提供帮助。据查,朱某某的账户共计转入73827元,其中6960元是张某某的被骗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害人张某某轻生的直接原因系其遭受电信诈骗,朱某某则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转账帮助。虽然朱某某仅帮助转账7万余元,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的支付结算20万元等入罪标准,但其帮助的诈骗犯罪却导致一个鲜活生命的终结,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朱某某刑事责任。

根据朱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江津区法院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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