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度我校应届本科生选派类别为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2、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不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的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
3、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即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通过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
原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中的“中外合作渠道”均调整为国外合作项目并正常执行,请关注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并按要求申报。202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均需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进行申请。
4、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包括:生活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不提供学费资助。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2、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3、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选拔对象为——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5、已明确留学工作/学习的外语语种,并满足相应外语水平的要求。
6、本项目选拔范围暂不包括: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人员;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因疫情原因申请放弃公派留学资格或资格有效期内未能派出的除外);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7、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奖学金渠道者,需同时满足合作奖学金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及流程:
1、个人申请表:
3、不收取学费或免学费证明、其他费用证明。
6、外方导师简历。如尚未确定国外导师,可暂不提供,但需在《申请表》“国外导师”栏中加以说明。如有多位导师的情况,请提交由实际指导教师提供并签名的简历。
7、本科成绩单复印件。
8、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9、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奖学金渠道的申请者,除准备以上材料外,应同时按照对应的简章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四、申请及选拔程序
本项目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具体流程如下:
五、派出及管理
2、国家公派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国家公派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等手续,参加行前教育和培训;同时也须完成学校出访申报手续,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预定机票等派出手续。
3、留学人员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按时、按要求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学校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到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4、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办法参照基金委另行通知。
5、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funded by China Scholarship Counc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