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领导关于“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团组”的要求,做好我院外事工作,现就加强我院因公出国人员和团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如各所、处有出国计划的个人应在年初提出计划,于新年1月10日前报院外事处。院外事处需1月20日前上报省外办审核。二、从严控制各种跨地区考察性出访团组。严禁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三、严禁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或绕道安排行程等行为。四、出访结束,归国后一周内交回公务护照。五、团组出访在申报时,应附邀请信、考察提纲、在外日程安排等材料,对出访任务的背景情况、出访的必要性、要达到的目的作清楚的说明。外方邀请单位必须是与组团单位工作性质对口的单位。六.一个出访团组不超过6人,一个国家出访时间为6天(含往返时间),两个国家10天,3个国家12天。七.坚决杜绝编造邀请信和出国任务的现象。科研(外事)处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外办、省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外事处(办):因公护照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多年来,各市州外办、省级各部门外事处(办)认真执行外交部有关因公护照管理的规定,积极配合和协助颁照机关收缴保管因公护照,保证了因公出国(境)工作的正常开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颁照量的逐年增长,护照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由于部分护照未及时收回,护照遗失、被盗、被变卖和耽误出访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人甚至未经批准,私自送签、私自用因公护照出国(境),造成较坏的影响。为维护我因公护照的声誉,保证因公出国(境)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正常进行,根据外交部新近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的管理作如下通知:一、护照申办因公护照必须由有因公出国团组申报资格单位的专办员申办,领取护照时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其他单位非经申报单位书面委托不得代办因公出国护照。二、护照保管根据因公出国管理的有关规定,因公护照由发照机关统一保管。我省除成都市外办颁发的护照由成都市外办保管外,其余均由四川省外办负责保管。团组出访时,因公护照应由专人统一领用、保管。办理出入境和住宿等手续时,将护照交本人使用,并由持照人严加保管。团组回国后应在一周内交回省外办。三、护照回收1、因公护照的收缴工作实行团组(申报)单位负责制。各组团(申报)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出国人员因公护照管理的指导,让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出国人员按时交回护照,并在规定时限内上交省外办。派员单位应协助组团单位催缴护照。如系中央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外省市组团,应由对出国人员(任务)进行审核的省级有关外事部门或市州外办负责收缴。在出国团组出访前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请中介公司保管和收缴护照。2、出访组团(个人)应在回国后一周内将护照交回省外办。对不及时上缴护照的单位,我办将暂不受理其下一批因公出国护照和签证申请手续。省级各部门和市州外办专办员在领取签证或出境证明时,应承诺交回护照时间。省外办将此登录在因公出国审批系统内并定期通报未按时上缴护照的单位。自通报之日起,暂停被通报单位的因公出国手续,直至收回护照全部入库再予以恢复。四、护照注销因公护照失效后,由省外办予以注销。如持照人需留作纪念,由发照机关在护照上打孔后退给持照人。若发生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在当地派出所和四川主要媒体挂失并在一周之内报省外办予以注销。如未及时报告造成护照被变卖或被他人利用,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持照人的护照遗失或被盗而又再次申办因公护照,须出具上述挂失证明及本人和派出单位的说明。五,本通知适用于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管理。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现就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本解释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二)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四)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五)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四、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五、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六、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虽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七、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虽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党组织负责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八、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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