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法条内容: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登记事项的规定。

一、增设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背景和主要考虑

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用和使用相分离,处于强势地位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容易利用劳务派遣的特性,转移用工风险,规避法律义务。因此,如何既发挥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的积极作用,又将其限制在可控范围内,是各国劳务派遣监督管理中面临的普遍性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劳务派遣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非法到合法、从禁止到有条件允许的漫长过程。目前,多数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规范和限制,其中一个共性的做法,就是对营利性劳务派遣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设置许可或者登记等批准程序。大部分实施许可制度的国家都规定了派遣企业在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基础设施、对经理的品质要求等方面必须满足的最低标准。

如《德国劳务派遣法》规定,从事劳务派遣活动须取得由联邦劳动局颁发的国家许可。《韩国劳动派遣法》规定,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必须获得许可证。获得许可的条件是通常要雇用5名以上员工、具有1亿韩元以上资本金,以及拥有专用面积66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室。国际劳工组织于1997年6月第85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私营就业机构公约》(第181号公约),首次承认了劳务派遣机构的合法性,但主张政府应当对劳务派遣机构等私营就业机构进行适当监管。公约建议各成员国建立许可或者认证制度,来规定私营就业机构的运营条件。

我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欠缺。一些地方先行探索,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效力更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一些规制措施,其中有11个省(如北京、湖北、河南、湖南、甘肃等)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设置了前置审批。

如河南省2006年下发的《关于规范和发展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规定,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必须设立劳务派遣企业(组织)。设立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或者现有企业(组织)开办劳务派遣业务,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也有地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采取事后备案的办法,如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开办劳务派遣企业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此外,部分地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还规定了其他限制措施,如保证金制度和人员资格限制等。

2007年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有一些意见建议,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但是,当时正值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人推进阶段,减少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

也有很多意见认为,我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对劳务派遣应当推进市场准入化管理,实行较为宽松的市场准入。设立行政许可对劳务派遣治标不治本,同时会引发权力寻租等问题。

最后,立法决策没有采纳设立行政许可的意见,仅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由于《劳动合同法》对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的资质等没有强制要求,取消了前置许可后,成立劳务派遣单位比较容易,加上许多用工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大量增加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越来越多的资本纷纷涌人这个领域,劳务派遣单位数量迅速增加。

如某大城市截至2012年4月,全市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含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有九千多户,其中《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成立的有二千多户,《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成立的有六千多户。某省在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含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有1784户,其中《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成立的有350户,《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成立的有1434户。某省辖的一个市在2007年底前有劳务派遣公司仅22家,2008年全年新增劳务派遣公司51家,2010年底已发展到617家。

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导致无序竞争,很多派遣单位不是比管理、比服务,而是比谁的报价低,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获得竞争优势。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能力差,甚至出现“皮包”公司,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还有个别企业为了规避《就业促进法》关于职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的规定,通过设立派遣企业的方式,不经任何许可,主要从事职业中介业务,使《就业促进法》有关职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的规定被架空。

在此次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应对劳务派遣采取更加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提高对资金、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的要求,以确保派遣单位依法经营,提高派遣服务质量。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很多地方、多数用工单位和经营较为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建议,对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

经过慎重研究,此次修改增设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劳务派遣业务作为经营劳动力的特殊业务,其经营活动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其准入条件应比一般业务更为严格。对于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各国大都采取“审批制”,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国一些地方也已积累了实施行政许可的成熟经验。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总结我国的实践经验,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许可,提高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对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职业介绍和劳务派遣均属于中介服务业,和职业中介相比,劳务派遣是批量经营劳动力的'经营活动,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被派遣人员工资的发放、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与劳动者的关系比职业中介更加密切,更应实行行政许可。

三是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派遣单位缺乏事前监管手段,无法全面了解社会力量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和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不利于从源头上对劳务派遣单位有效实施监督管理。为了加强事前监督管理、强化劳动行政部门责任,有必要增设行政许可。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许可,实质是确定劳务派遣业务市场的准入资格,有利于具备条件者参与公平竞争,也有利于按程序择优确定经营者。特别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多为从事低端工作的劳动者派遣,工资比较低,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涉及这些员工的生存权,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是必要的。

二、许可的条件

按照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57条原来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最低注册资本为50万元。调研中很多部门和单位都建议适当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以增强其履行义务和抵抗风险的能力。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单位的最低注册资本提高至人民币200万元,远远高于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这主要是为了确保劳务派遣单位有相当的资金支持其规范经营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根据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确定自己的注册资本额,但不得低于200万元的最低限额。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因此,如果劳务派遣单位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其股东无论是否约定分期出资,其首期出资都不得低于200万元。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一个经营性实体,其开展业务必须要投入相当的人、财、物等生产要素,需要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一定的场所,也要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如计算机和网络设备、档案管理设施等,这些是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必备的物质基础。

这里强调经营场所是“固定”的,是指在比较固定的地点,提供相应的经营服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能够提供办公用房的产权证、租赁协议等合法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还应当符合消防、通风等建筑技术标准规定,具有安全合理的使用效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设置专节,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必备内容、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特别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及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范围等做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针对劳务派遣通过专章做了特别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在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之前,就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务派遣协议管理、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制度,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在劳动用工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能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作出补充或者细化规定,这些条件在申请许可时也应当具备。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公司登记。因此,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为公司形式,不得以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式设立。

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许可和登记的程序

本条未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时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今后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等环节。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可以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后,即负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义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实践中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当面询问、听证、听取第三人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应当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许可证上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标明发证日期。不予许可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和救济程序。

取得许可只是获得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格证明,劳务派遣单位还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对于新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持许可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对于已经成立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在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当依照修改决定的规定,在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申请许可经营的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企业如果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并获得批准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公司,不得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对于非法劳务派遣机构,依照本法第92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THE END
0.2023年深圳劳务派遣公司成立要求(无地址注册时间)而且我国也是有不少的相关行业的优惠政策,也是促使了许多的劳务派遣公司的成立。 但是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是必须要去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否则根据劳动法规定,会被没收所得,还可能导致产生罚款。 那么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如何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呢? 如何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 jvzquC41ujko|qjp23745<=503758@3eqo5og€x154=4:B70cuv
1.驻马店劳务派遣公司,驻马店劳务外包,驻马店人力资源外包驻马店市劳动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手机:13783328332)成立于2004年2月,是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专业从事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的服务行业。jvzquC41yy}/|vinyrw/ew4
2.在上海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要求和办理流程视频尤其是在劳务派遣行业,随着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的日益增加,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成为了许多创业者的选择。本文将深入探讨在上海成立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要求和办理流程,帮助有意向的创业者更好地进行准备和规划。 劳务派遣公司的定义与市场背景 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劳务派遣jvzquC41o0726?<0eqs0r{tfwez0f<<85;=587mvo
3.上海劳务派遣上海服务外包上海小时工上海伟博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是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2009年成立的一家专业从事劳务派遣、劳务输出、人事代理、人才推荐、生产外包等业务的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司参与服务外包合作项目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生产制造、咨询顾问、能源业等领域。jvzq<84yyy4xgrgq247/ew4
4.新乡劳务派遣新乡劳务输出新乡职业介绍新乡人才新乡市众望人才资源有限公司,主营新乡劳务派遣、新乡劳务输出、新乡职业介绍、新乡人才,新乡市众望人才资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新乡劳务派遣、新乡人才招聘、新乡职业介绍、新乡劳务输出,公司成立于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2008年,是集劳务派遣、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就jvzq<84yyy4{jxsiycthj{3ep1
5.宣城新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必须知道的流程芜湖江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认证 资质核验: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入驻顺企:第 7年 主体名称:芜湖江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340203MA2U3JQH06 报价 请来电询价 关键词 宣城新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必须知道的流程 所在地 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财富街1号楼910室 联系电话 19942478626 手机 18196506jvzquC41zwgoeqjpi0726?<0eqs0kwkq13962@7920nuo
6.长治市彩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长治市彩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是经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也是长治市较早、较大的劳务派遣公司。公司成立于2003年,专门从事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咨询、人力资源开发等业务,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十多年来,公司秉承“诚信、专业、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凭借良好的信誉,诚挚的服务,长期与近百家jvzq<84yyy4dcrmqpirbq€z0eqs0
7.浦东劳务派遣黄浦区劳务派遣上海劳务派遣公司浦东劳务派遣黄浦区劳务派遣上海劳务派遣公司的文档下载:PDFDOCTXT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劳务输出 关于协卓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商铺首页|更多产品|联系方式|黄页介绍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3日 法定代表人常忠超 注册资本500 主营产品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劳务输出|人才中介|临时工外包|小时工|代理招聘|代缴社保 jvzquC41;7<:9=9;0d8c0:66894dqv4rtqjve}4932;6993cur
8.烟台好将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好将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市场开拓中以奉献、高效、和谐、成长的人文环境服务客户,谋求致力于企业科学高效精简省心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为企业招募积累培养规划优秀职业人才构筑发展快车道。jvzq<84yyy4:3qon0eu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