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税的发票如何开具?差额征税发票开具分两种类型:
一、正常开票(全额开)
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差额开)
今天咱们结合实务案例一起来看看差额征税的发票如何开具?
1正常开票(全额开)
这种方法销售方差额纳税,购买方全额抵扣税款,减轻了销售方不能取得进项发票的税负问题,又使购买方的利益不受影响。
案例1:A公司将一项工程发包给B公司,工程造价1000万元。B公司把其中的200万元分包给C公司,B公司采取简易计税,B公司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开具发票上的税额为1000/1.03*3%=29.12万元,差额纳税=(1000-200)/1.03=23.3万元,A公司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为29.12万元。
(一)体现在分录上:(单位:万元)
1.B公司收到款项,全额开票
借:银行存款1000
贷:工程结算970.8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2(=970.88*3%)
2、取得分包发票,差额纳税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94.1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82
贷:银行存款200
B公司差额纳税=29.12-5.82=23.3万元
(二)体现在申报上,通过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的填写实现差额纳税。
1、填写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200万元。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及栏次
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应扣除金额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期末余额
4=2+3
5(5≤1且5≤4)
6=4-5
13%税率的项目
9%税率的项目
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
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
5%征收率的项目
3%征收率的项目
10,000,000.00
2,000,000.00
2,000,000.00
2,000,000.00
免抵退税的项目
免税的项目
2、填写附表一(销售明细表),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200万元,扣除后含税销售额800万元,销项(应纳税额)23.3万元。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及栏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其他发票
未开具发票
纳税检查调整
合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扣除后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价税合计
含税(免税)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9=1+3+5+7
10=2+4+6+8
11=9+10
12
13=11-12
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全部征税项目
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
——
——
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
——
——
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6%税率
其中:即征即退项目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
——
——
——
——
——
——
——
——
——
——
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
——
——
——
——
——
——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全部征税项目
6%征收率
——
——
——
——
——
——
5%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9a
——
——
——
——
——
——
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9b
——
——
4%征收率
10
——
——
——
——
——
——
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1
——
——
——
——
——
——
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12
——
——
970.87
29.13
1000
200
800
23.3
预征率%
13a
——
——
预征率%
13b
——
——
预征率%
13c
——
——
其中:即征即退项目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4
——
——
——
——
——
——
——
——
——
——
——
——
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15
——
——
——
——
——
——
——
——
3、填写主表一,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23.3万元,应纳税额合计23.3万元。
税款计算
销项税额
11
进项税额
12
上期留抵税额
13
进项税额转出
14
免、抵、退应退税额
15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应抵扣税额合计
17=12+13-14-15+16
实际抵扣税额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应纳税额
19=11-18
期末留抵税额
20=17-18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1
23.3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22
应纳税额减征额
23
应纳税额合计
24=19+21-23
案例2: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售价1110万元,假设土地成本66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项税额110万元,进项税额30万元。
销售方差额纳税=(1110-666)÷(1+11%)×11%=44万元;购买方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0万元。
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1、销售开发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1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
2、购入土地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666
贷:银行存款666
3、差额扣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66
贷:主营业务成本66
总结:正常开票的差额征税项目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财税〔2016〕39号)
2、建筑服务预缴以及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4、符合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5、符合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6、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4号)
9、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10、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差额开)
销售方差额纳税,购买方差额抵扣税款,体现了销售方征多少增值税,购买方抵多少增值税的原理。
案例3:某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 万元,扣除额80万元,征收率5%。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是指扣除额80万元部分不得开具,
企业有两种开票方式,第一种是开一张100万元的普通发票,申报时扣除差额80万元(申报表填写同案例1),如:
第二种是开一张80万元的普通发票和一张20万元的专用发票(金额19.05万元,税额0.95万元,税率5%),申报时扣除差额。这种方法下销售方差额纳税(100-80)/1.05*5%=0.95万元,购买方差额扣抵税款0.95万元。
总结:不得开专票的项目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代付款发票由收款单位开具。
2、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承租方购进有形动产时已抵扣,出租时不征增值税,如果回租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造成重复抵扣。
3、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代付款发票由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
4、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5、安保服务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财税〔2016〕68号)
6、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9号)
8、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9、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0、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购买方不凭票抵扣,可根据“卖出价-买入价”差额征税。
12、纳税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第12项可选择差额征税功能开票,也可以全额开普票。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不得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一、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关系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限制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 用人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3.用人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二、劳务派遣费用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在“管理费用---劳务费”会计科目核算。
2.直接支付给被派遣者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等会计科目核算。
三、劳务派遣服务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1.一般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销项税,并可以抵扣进项税。即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按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6%)×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 差额计税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
3.简易计税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依3%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依3%征收率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按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3%)×3%计算增值税。
(二)劳务派遣单位增值税发票开具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全额按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用人单位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选择差额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 部分专用发票、部分普通发票: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差额部分开具5%的普通发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后的部分开具(或代开)5%的专用发票。
用人单位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 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全额按5%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用人单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 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开具功能开具5%专用发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即纳税人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在差额开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选择3%征收率简易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劳务派遣公司自开普通发票或到当地税务机关全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按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注意该条中的“各项相关费用”是指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将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而不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四)被派遣劳务者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参考口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170号)
(1)受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组织支付所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劳务派遣组织,由劳务派遣组织在每月支付所得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2)受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实际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在每月支付所得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3)受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支付工资收入、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的,劳务派遣组织和用工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用工单位在支付工薪所得时应将其向受派遣员工直接发放的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与通过派遣组织间接发放的工资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劳务派遣组织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受派遣员工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选择并固定一地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2.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被派遣者的社会保险费处理
(一)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
1.谁发工资谁统计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 48号)〕。
2.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被派遣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本文围绕“劳务派遣”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政策,为大家全方位讲解“劳务派遣”的相关税务处理,同时阐明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开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问题,提醒大家注意税务稽查。
01“劳务派遣”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轻资产的财务特点,一般资产负债率都不会超过50%。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酬:
一方支付:实际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两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取得了工资薪酬收入的,实际支付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后纳税人还要自行申报。
【补充】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供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供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常见于一些施工企业、影视制作、公关活动类):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用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业的特殊性: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依法代扣代缴并向职工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报税缴纳。
02“劳务派遣”涉及的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分别按一般计税方法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两者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
甲公司是用工单位,2018年8月份向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100万元,其中80万元为甲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6%: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6%)*6%=56603.77元
小规模3%: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
选择差额计税方法: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800000(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后)=200000
200000/(1+5%)*5%=9523.81元
【补充】 劳务派遣这个行业,属于服务业,它和一般的商品流通行业不一样,进项发票缺乏,进项不能及时地抵扣销项。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会选择差额计税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可以为公司少交部分税,减轻公司税负。但差额计税的发放,需注意开发票,报税,以及一些日常工作差异性处理的问题。
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不能较好地区分派遣到每个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名单,这样就牵扯到了人员、工资的统计问题;银行回单,明细乱;容易出现工作问题。
03“劳务派遣”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条例: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用工单位:企业接收外部劳务派遣用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公司)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支出和取得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费用扣除的依据。
【补充】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认定,主要有三大指标:人员、资产、应纳税所得。
企业的范畴,单位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用工单位:
小型微利从业人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人员+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公司:
与自己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合同的都算自己公司的人数,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算入用工单位人数(合同协议跟谁签算谁的)
【举个例(按18年标准)】
工业企业,原本公司社保人员95人,享受小型微利政策(工业100人以内的标准),接受劳务派遣员工20人=115人>100人,不享受这项政策了。【单位劳动法,又有规定,接收劳务派遣员工的主要特点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不超过用工单位人数的十分之一。】
上世纪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年薪通常为2-3万。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04 税收风险
1. 用工单位将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正确的科目管理费用-劳务费),如果是工业企业入主营业务成本-劳务费也是可以的,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来吧;
2. 派遣公司仅将从用工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收入,但又将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重复税前扣除。
3. 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4. 扣缴义务人适用错误的税目,扣缴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
由于劳务派遣的性质出现,这方面很少有,劳动者本身的风险,基本都是用工单位和劳动派遣公司会出现一些税收风险。
05 开票的问题
1. 差额开票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2. 一张普票+一张专票
普票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专票管理费的收入(如果小规模也可以开管理费专票,向税务局代开)
3. 开票内容:“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工资及社保费。
一般管理费和支付工资的内容,不要在一张票种开具,最好分开。
或者问下当地税务局12366,这样开是否允许。
06关于劳务派遣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的事儿
劳务派遣公司招投标属于服务性的招标,一般价格分会控制在30分以下,招投标法也规定10-30分是合理的,商务分10-20分,技术分40-60分都有可能。
这个招投标法规定的比例,如果技术分时60分那么它的主观分就不好控制,太虚(管理方案、人员配置方案、作业计划、服务方案、科学合理化这些太虚)。
在工作中可以注意几方面内容:
1>资质、荣誉方面(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组织就不要了,招投标法也不会承认这些);
2>合同业绩的整理(近3年的业绩);
3>质量管理体系的申请(这个是硬指标,逢标必有,劳务派遣也实在拿不出什么标准去衡量);
4>人员管理方面,主要是职称、资格证、特殊工种作业证、学历,这些将是评分比重较高的内容,一般会占10-20分;
5>财务报表,一般资产负债率都不会超过50%,都能拿到满分。
一、劳务派遣用工属于会计上的'职工'
《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解释,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监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
(3)通过劳务派遣提供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如果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企业,与企业职工从事相同工作的人员。
因此,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报酬,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都要计入'职工薪酬'。
计提应付报酬: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劳务派遣用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等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管理费用-劳务费(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等
二、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务规定与税会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而会计核算,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却是一致的,都是在'职工薪酬'中核算。因此,如果劳务派遣用工不是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则不能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实务案例
(一)直接把包含工资在内的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
【案例-1】甲公司是一家制造型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报酬,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等全部由劳务派遣公司自己承担。
假定甲公司2019年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为10万元,其中工资为7万元、社保费为1.5万元、公积金0.5万元、管理费和其他1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开票,9万元开具了普通发票,1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年合计支付了120万元。
假定甲公司2019年度相关明细科目:
1.'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方发生额180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支出;
2.'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方发生额24万元,在2019年度已经实际支出;
3.'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贷方发生额39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缴纳或支出;
4.'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贷方发生额9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缴纳或支出。
解析:
1.劳务派遣涉及到的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的规定
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甲公司每月劳务派遣用工的会计处理
(1)计提
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9万元(假定全是一线生产工人)
管理费用-劳务费 1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1.5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0.5万元
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1万元
(2)实际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1.5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0.5万元
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3.甲公司'职工薪酬'的税前扣除处理
4.纳税调整
(1)填写《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1:
(2)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2:
说明:由于会计核算没有按照'劳务费'核算,所以对会计核算的'职工薪酬'中属于劳务派遣的部分108万元,需要通过A105050将其从'职工薪酬'中调整出来,但是这部分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又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又要在A105000表中再次调整扣除。
通过上述调整后,对于工资、社保费和公积金的扣除是没有影响的,但是由于调低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最终导致了'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调减10.56万元,也等于总调整金额118.56万元-1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