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劳务资质备案,多地发文明确备案人员社保要求!营业执照建设部

自去年住建部发布资质改革方案以来到今年6月30日住建部发布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还有好多客户不断咨询现在办理劳务备案有什么要求?人员怎么配备等问题,下面小编把目前各地关于劳务资质备案的文件汇总了一下,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企业资产

(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系统温馨提示

企业的资产和人员不作具体的指标要求。

企业应按经营实际配备必要的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并在提出备案申请时填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

原文如下:

各有关企业:

同时,为进一步解答企业有关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的问题,我处汇总了常见问题解答并挂网,详见附件。

附件: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常见问题

行政许可管理处

附件: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常见问题

1.现在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如何申报?

2.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备案制之后,颁发什么证书?

答:颁发单独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3.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企业资产和人员等指标的考核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的资产和人员不作具体的指标要求。企业应按经营实际配备必要的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并在提出备案申请时填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

4.完成备案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后,是否还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5.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是否还能办理证书变更、重组、合并、分立、重新核定、延续等业务?

答: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不再办理证书变更、重组、合并、分立、重新核定、延续等业务,企业按备案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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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原文如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

粤建许函〔2021〕62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一、办理途径

二、办理要求

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 人等信息材料后, 备案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公布备案工作办事指南和咨询电话。

三、颁发电子证书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后改为颁发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 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执行。 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提出备案申请换发为电子证书。对于纸质证书上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变更,企业按照上述流程办理备案手续,并领取电子证书。

附件:1.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流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2: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流程

一、申请

企业登录广东省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办事-业务事项申报,如实填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生成申请表,上传法定代表人声明和营业执照,并提交申请。

二、备案

备案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的1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同意备案的核发同意备案通知书并颁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不同意备案的,核发不同意备案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理由。

三、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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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

全程网办。企业在“粤建网—三库一平台”提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

企业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技术工人要求:不少于50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企业短期内将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相关信息转到另一家建筑劳务企业申请备案。

原文如下: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628号)文件精神,总结我市前期试行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管理的实施情况,现就做好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工商注册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申报施工劳务资质,一律采取备案制,全程网办。企业在“粤建网—三库一平台”提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并把系统打印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表》在“东莞建设网—网上办事平台”扫描上传。

二、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备案信息中的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需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相关资质标准要求。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取得资质证书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坚决杜绝企业短期内将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相关信息转到另一家建筑劳务企业申请备案。对包括前期备案制试行阶段取得劳务资质的企业,我局将结合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措施,加强对施工劳务资质企业动态监管力度,对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按程序撤销资质。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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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

企业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技术工人要求:不少于25人,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前为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缴纳3个月社保。

原文如下:

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

韶市建字〔2021〕307号

各(市、区)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628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途径

二、办理要求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应满足以下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5人,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前为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缴纳3个月社保;首次申请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备案需核实办公场所。企业以审批制取得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在注销原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后提出备案申请。原施工劳务资质注销申请备案的企业可申请直接备案,直接备案时不另外考核主要人员及社保。企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证应保持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备案要求。

三、颁发电子证书

我局在收到企业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同意备案的核发同意备案通知书并颁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不同意备案的,核发不同意备案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理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执行。

四、其他要求

以审批制、备案证取得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发生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变化的,我局不再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可通过备案申请重新领取电子证书。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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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

企业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技术工人要求:不少于50人,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前1个月或当月已为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须包含基本养老保险)。

原文如下: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628号)精神,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应满足以下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前1个月或当月已为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须包含基本养老保险)。

三、我局在收到企业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同意备案的核发同意备案通知书并颁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不同意备案的,核发不同意备案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理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执行。

四、企业以审批制取得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在注销原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后提出备案申请换发电子证书。

五、以审批制、备案证取得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发生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变化的,我局不再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可通过备案申请重新领取电子证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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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

企业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职称证书、社保证明;。

技术工人要求:不少于50人。技术证书、社保证明

原文如下:

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材料清单:

1.企业营业执照;

2.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工程序列中及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职称证书、社保证明;

3.技术工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且不少于50名)的技术证书、社保证明。

(四)办理结果:完成备案手续,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办理地点:桂林市临桂区青莲路8号建设大厦南楼1907办公室

承办人:蒋海宏、邓小丰、廖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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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

电子证书不分正本或副本,证书承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详细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本、证书编号、有效期、资质类别及等级、验证二维码、发证机关电子签章和发证日期。

原文如下: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南住建〔2021〕715号各劳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一、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与现行纸质版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证书样式

电子证书以加盖“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事项专用章”电子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载体,证书规格为A4幅纸(竖版,具体样式详见附件)。

电子证书不分正本或副本,证书承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详细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本、证书编号、有效期、资质类别及等级、验证二维码、发证机关电子签章和发证日期。

三、电子证书获取方式

四、电子证书的验证方式

(二)二维码验证:扫描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左下方的二维码,即可查看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详细信息。

五、电子证书的动态管理

(一)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信息发生变更时,施工劳务企业应及时办理资质证书信息变更,确保网上公示信息及时更新。

(二)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相关信息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公示信息为准,企业自行打印的电子证书与网上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或二维码扫描显示信息与网上公示信息不一致的,一律视为伪造。企业应妥善保管本单位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防范其他单位和个人冒用或篡改。

六、其他事项

(二)企业原有纸质版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期间有变更的,通过备案后将统一换发电子证书,原纸质版证书自动作废。

附件: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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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企业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技术工人要求:不少于50人。

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原文如下: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原承担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职责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局,不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全程网办。可通过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相关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五、对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待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可向公司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换发证书。

七、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的成都、泸州、绵阳、内江、巴中等五市的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7号)规定申报办理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也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备案办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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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

企业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技术工人要求:不少于50人。

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原文如下: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建市函〔2021〕704号

各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提示函》(建市函〔2021〕624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21〕777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企业填报的相关信息应与上传资料内容一致,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有关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备案流程及办事指南详见附件《六安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指南》。

(三)企业原有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无需再次办理备案。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且仅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暂不受理其增项等业务。

附件:六安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指南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

六安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指南

一、备案依据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提示函》(建市函〔2021〕624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21〕777号)等文件要求。

二、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备案流程

1、申请: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实行电子化申报。企业登录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从“住房城乡建设”版块进入“六安市住建审批系统”,在“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栏按系统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资料,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2、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场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缺项内容。

3、发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于备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申请人可选择邮寄快递送达或窗口现场领取。(地点: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68号六安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564-337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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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

企业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技术工人要求:不少于50人。

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原文如下: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含高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审发〔2021〕196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一)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由申报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原承担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职责的富顺县、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报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并承诺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四)为方便企业办事,申报企业可按照《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双邮寄”服务的通知》(2021-095)有关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邮寄服务。

(五)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关于原通过审批制取得资质证书的说明

(一)原已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不需通过备案方式换发资质证书。

(二)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原施工劳务资质信息发生变更的,按照原施工劳务资质办理有关规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变更业务。

(三)原施工劳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该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备案,并换发证书。

三、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监管各区(含高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备案施工劳务资质企业的监管核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向各区(含高新区)、县推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信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人员、办公场所、承诺事项等信息进行监管核查,并将核查存在的问题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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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

企业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技术工人要求:不少于50人。

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原文如下: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2.办理单位: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部门

3.办理类型:即办件

4.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提出备案申请。

第二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即备案。

第三步:企业在市本级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证书。

四、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需在四川政务服务网填报以下材料: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净资产、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2.技术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经历、毕业院校,职称证编号、专业等)。

3.技术工人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从数据库中勾选)。

4.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法人承诺书(系统勾选)。

五、备注

1.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指标须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2.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60周岁以下。

3.企业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虚假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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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取得资质证书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原文如下:

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函〔2021〕77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二、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 尽快制定并在皖事通办平台及本部门网站公布建筑业企业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办事指南、实施清单及相关内容。

三、备案企业应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备案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后,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取得资质证书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五、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施工劳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管,健全建筑劳务用工监管信息平台,实行作业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确保建筑专业作业队伍稳定。

六、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建筑业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管理与《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衔接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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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

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

企业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技术工人要求:不少于50人。

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原文如下: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建审〔2021〕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提示函》(建市函〔2021〕624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21〕777号)要求,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建市函〔2016〕902号)文件精神,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

(二)对注册地址在本市从事建筑劳务的企业,确因承揽工程需要,可以在本市以备案制方式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

二、备案机关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三、备案流程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

(四)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通过备案制取得劳务资质且仅有劳务资质的企业,暂不受理其增项等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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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

企业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技术工人要求:不少于50人。

提交备案申请前,企业为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至少缴纳1个月社保

原文如下: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途径

二、办理要求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应满足以下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净资产200万元以上;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提交备案申请前,企业为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至少缴纳1个月社保。企业以审批制取得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附件: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表(点击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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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

企业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技术工人要求:不少于50人。

原文如下:

关于申办施工劳务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办、建筑业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有关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相关精神要求,现将我市申办施工劳务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我市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专业承包及不分等级资质除外),符合要求的可以申请施工劳务资质,申请资质的净资产、技术负责人及技术工人按现行资质标准核定,其余事项均不做要求。

2.新注册的建筑企业在申报劳务资质时,按现行标准进行核定。

3.申办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批部门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

4.国家新资质标准实施后,对按本通知要求批准的企业资质重新按国家新标准核定。对此期间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

5.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现企业已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不得办理重组、合并、分立后再次申报施工劳务资质。

7.此通知有效期截止到国家资质新标准实施之日。

林州市建筑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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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设立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混凝土、钢筋、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 11 个专业作业,企业可自主选择不多于 2个专业作业工种。

企业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技术工人要求:(按每个工种对应专业技术工人 5 名及以上配备)

原文如下:

关于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黔建建字〔2021〕132 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 号)、《关于落实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121 号)要求,现就调整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我厅印发的《关于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推进专业作业队伍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1〕56 号)停止执行。

二、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分类,设立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混凝土、钢筋、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 11 个专业作业,企业可自主选择不多于 2个专业作业工种。

四、申报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的,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于 3 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五、原通过审批方式取得的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延续有效。原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劳务专业作业资质,由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换发建筑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动态核查。经核查发现不实的,依《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撤销或撤回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此通知执行至新的资质标准出台之日。

附件: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流程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 年 8 月 5 日

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流程

一、申请

企业可通过“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发起申请,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技术工人(按每个工种对应专业技术工人 5 名及以上配备)等信息材料。

二、备案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予以审核备案。备案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于 3 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证书;资料不齐全的,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补正后再予以备案。

三、发证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同意备案的企业,通过“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备案)》证书,加盖公章后发放给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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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的通知

京建发〔2021〕2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具体落实措施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的企业,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可以在本市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三、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收到企业备案申请后,确认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信息填报齐全,即时办理备案。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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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无需再提供人员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

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材料齐全的,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原文如下: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无需再提供人员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

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材料齐全的,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原文如下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审批〔2021〕33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工作。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系统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 2.0”,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其中法定代表人信息通过身份证读取;企业净资产、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材料齐全的,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 16 号)要求,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劳务作业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备案材料的真实性由备案企业负责。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无需再提供人员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在申报资质期间提供以上材料,切实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三、对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附件所列取消的资质,在新的资质标准实施之日前,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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