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利用税收大数据对169名网络主播开展检查,累计查补收入8.99亿元,有力规范了行业税收秩序,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2025年度,此类税务稽查仍在继续进行,以下摘录部分案例列示如下:
公布日期
案件名称
涉税金额
具体内容
网络主播周某
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5.21万元
从事网络直播取得收入,通过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
2024年02年29月
网络主播马某、梁某夫妻
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17万元
通过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
网络主播杨某
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2.32万元
从事网络直播取得收入,通过不进行纳税申报、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
网络主播余某
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
以个人及其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
网络主播田某
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8万元
以个人及其成立的个体服装销售中心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网店销售收入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
网络主播金某
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7万元
从事直播表演取得收入,通过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
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30万元
为合作商家指定的商品开展网络直播带货,并在个人账号发布商品宣传推广视频,以此收取带货佣金,通过近亲属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收入
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99万元
个人从事网络直播进行商品代销取得佣金收入,并成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直播进行商品销售取得经营收入,通过其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收入
网络主播乐某(网名:曲曲大女人)
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58万元
网络主播乐传曲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以及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手段偷逃税款
广东惠州高赋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虚开发票价税合计2.26亿元,少缴税款2100万
通过设立空壳企业虚开发票1196份,价税合计2.26亿元,为700余名主播偷逃个人所得税3200余万元,公司少缴各项税费合计约2100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税务机关对网络直播等互联网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已经逐步加大了税务稽查力度。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国务院日前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参照国际惯例,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防范税务风险漏洞。随着《规定》的发布,将会给互联网经营者带来商业模式的巨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需要改变以前通过转换所得项目性质、享受不合规核定征收、不合理税收返还等方法降低税负的不合规做法,需要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重新梳理业务模式,设计新的业务流程,解决税务隐患,保障经营者高质量发展。
为帮助各位读者了解《规定》和监管机构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之间的变化,天职国际税务团队将二者进行对比,列表如下:
附件《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和《征求意见稿》变化对比表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
变化点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
第二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业务,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1.删除“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信息”避免实操中过分扩大纳税人的义务。
2.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3.将“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修改为“营利性服务”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名称等信息;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第五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核验、登记后,于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际经营地址、用户(店铺)唯一标识码、用户(店铺)名称、专业服务机构标识、网址链接等信息;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用户(店铺)唯一标识码、用户(店铺)名称、网址链接等信息。
本规定施行前已核验、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报送。
第六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一)销售货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货金额、销售净额及其他销售收入等;
(二)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佣金收入、打赏收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入的收入总额、收入净额等;
(三)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可不重复报送。对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
1.增加了“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
2.将原第六条的具体收入信息类型进行了删除,未来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有关配套公告,进行细化报送涉税信息的相关主体、具体类别和内容、报送要求和口径
第五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为需报送涉税信息的企业提供数据口径、数据标准等对接服务,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政策解读、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增加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要求
第六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尽到核验义务,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
第十一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
增加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核验义务,并增加了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责任免除条款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
第七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涉税风险应对、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支付金额、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
将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详细资料的范围限定为“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第八条(第二款)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共治。有关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不重复报送。
把原规定的“可不重复报送”修改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保险”
第九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
第十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对依照本规定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数据安全。
将“保障数据安全”修改为“保障涉税信息安全”
第十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二)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三)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第十二条未按照本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增加了具体违规行为的类型,更具有操作性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新增
第十二条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