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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许多中国企业积极出海,希望通过拓展海外市场,寻找新的发展机遇。中国企业的出海必然会产生海外用工的问题,目前我国企业外派用工主要有三种模式: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投资外派。实践中,除了上述三种外派用工模式外,境内企业可能会通过商务、旅游、留学等签证变相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工作,但是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境内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外派用工模式并做好合规规划。
中国企业外派用工是指国内的劳务人员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或者中国企业在境外签约实施的项目工作。目前,我国企业外派用工主要有三种模式: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投资外派。[1]
序号
案号
处罚机构/审理法院
查明事实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判决主文
(济)市监﹝2023﹞0202号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2022年1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通过聊城金国信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众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吉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发布的出国劳务招工信息,为有意出国劳务的人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费用8900元。2022年1月至今,共协助5人完成出国工作,收取相关费用共计44500元,违法所得18000元。
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7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00.00元
新市监处罚﹝2023﹞029号
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2021)苏0707刑初20号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兆敏、王经与他人在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出国劳务,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丁兆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王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六千元(已预缴)。
[1]参考《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一、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
[2]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 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