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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 9 月,原告陈某经同村人介绍得知被告郭某可以办理去以色列打工的业务,便与之联系,同年10 月原告口头委托被告为其办理,并预交中介费押金 2 万元,约定办理不了即退费。原告在被告的指示下,曾去大连培训,所有费用自理。培训完后,原告多次询问签订出国劳务合同的事项,被告一直推脱,迟迟未予办理。2023年6 月原告要求退还押金,但被告置之不理。
陈某委托山东同怀律师事务所吴国欣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交的出国劳务中介费押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原告陈某支付报酬,被告郭某承诺介绍原告陈某出国务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从原告陈述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之间形成了中介合同关系。原告陈某向被告郭某支付了中介服务费20000 元后,被告未安排原告出国劳务的行程亦未介绍原告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原告通过微信催告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经催告后,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退还中介服务费20000 元,符合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 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形成中介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故被告应将原告已付全部中介服务费退还给原告。
现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占用该款项期间造成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九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20000 元及利息损失(以 2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26 日 起按照年利率 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