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制定并非偶然,而是针对当前租赁市场的突出问题 —— 如房源安全隐患、合同不规范、企业乱象频发、监管缺位等 —— 给出的系统性解决方案。其核心目标可概括为三点,贯穿条例全文:
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租客)始终处于 “信息不对称” 与 “资金先行” 的弱势地位:需提前支付租金与押金才能获得居住权,对房源的安全隐患(如甲醛超标、消防漏洞)、房东的解约意图、中介的服务陷阱往往后知后觉。《条例》首次明确 “承租人利益优先” 的立法导向,通过细化住房标准、规范合同条款、限制房东权利等方式,填补此前 “重出租方、轻承租方” 的制度空白。
针对住房租赁企业(如长租公寓平台)、经纪机构(中介)、出租人(房东)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条例》逐一设定 “禁止性规定” 与 “处罚措施”:杜绝企业 “高收低租”“长收短付” 卷款跑路,禁止中介赚取差价、发布虚假房源,限制房东随意扣押金、暴力逼迁,从源头遏制市场乱象。
长期以来,“租房” 与 “买房” 的公共服务权益(如子女入学、社保缴纳、落户)存在差距,导致 “租房不如买房” 的社会认知。《条例》在总则中明确提出 “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后续地方政府落实 “租购同权”(如承租人子女凭租赁合同入学)提供了上位法依据,逐步实现 “租房也能安居” 的目标。
《条例》对承租人的保护并非 “泛泛而谈”,而是聚焦租房全流程的痛点 —— 从 “看房选房” 到 “签订合同”,再到 “居住过程” 与 “解约退租”—— 通过具体条款将权益落到实处。
“住得安全” 是承租人的基本需求,但此前 “厨房住人”“阳台隔房”“群租拥挤” 等问题屡禁不止,甚至引发火灾、煤气中毒等安全事故。《条例》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住房出租的 “硬件标准”,堵住安全漏洞:
禁租空间明确: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 “非居住空间”,一律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例如,将厨房改造为单间出租,不仅违反建筑规范,还存在燃气泄漏、消防通道堵塞的风险,《条例》实施后,此类房源将被直接认定为 “违法出租”,出租人需限期整改,否则面临罚款。
租住密度受限:租赁住房的 “单间租住人数上限” 与 “人均最低租住面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制定具体标准。参考此前地方实践(如北京规定 “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 5 平方米,单间租住人数不超过 2 人”),《条例》通过密度管控,避免 “群租” 导致的卫生脏乱、治安混乱问题,保障承租人的居住舒适度与安全。
强制达标要求:用于出租的住房必须符合建筑、消防、环保等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例如,甲醛检测需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电气线路需符合消防规范,禁止使用 “易燃材料” 隔断房间。若承租人发现住房不达标,有权要求出租人整改,拒不整改的可解除合同并索赔。
“没签合同”“合同条款模糊” 是租房纠纷的主要导火索 —— 房东随意涨租、中介篡改条款、押金返还无依据等问题,多源于合同不规范。《条例》通过 “实名签订” 与 “强制备案”,强化合同的法律效力:
实名签订:出租人与承租人必须使用真实姓名(或企业全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禁止使用化名、假名,确保合同主体可追溯。若中介机构参与,需在合同中注明中介名称、备案编号及服务范围,避免 “黑中介” 匿名操作。
强制备案:租赁合同签订后,需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出租人与承租人身份信息、住房地址、租金金额、租赁期限、押金数额等。备案的核心作用是 “公示租赁关系”—— 一方面,承租人可凭备案合同享受当地公共服务(如子女入学);另一方面,若房东后期试图 “一房多租”,备案系统可实时预警,保护承租人优先居住权。
“押金难退” 是租客最头疼的问题之一 —— 房东常以 “清洁费”“家具折旧费”“违约” 等理由扣减押金,甚至全额扣留。《条例》首次对押金的 “数额、返还、扣减” 作出明确规定,为租客 “保住押金” 提供法律依据:
押金约定明确:合同必须写明押金数额(通常不超过 1 个月租金,具体由地方规定)、返还时间(如租赁期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扣减情形,未约定的视为 “无理由不得扣减”。
正当扣减范围:仅以下两种情况可扣减押金:①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或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②承租人因过错损坏租赁住房内的家具、家电或装修,且未修复或赔偿。除此之外,房东以 “房屋清洁”“入住损耗”“提前解约”(非承租人违约)等理由扣减押金,均属违法,承租人可要求全额返还并索赔利息。
返还义务强制: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东需在约定期限内返还押金;无约定的,需在承租人腾退住房且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返还。若房东拖延或拒绝返还,承租人可向房产管理部门投诉,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房东突然解约”“半夜换锁赶人”“断水断电逼迁” 等极端行为,曾让租客陷入 “无家可归” 的困境。《条例》明确限制出租人解约权利,严禁非法逼迁:
解约需提前通知:房东主动解除合同的,需提前通知承租人 —— 租赁期限不满 1 年的,提前 15 日通知;租赁期限 1 年以上的,提前 30 日通知。未提前通知的,承租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房东赔偿 “临时找房损失”(如额外支付的租金差价)。
禁止非法逼迁:严禁出租人采取暴力、威胁、断水、断电、换锁、拆除家具等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腾退住房。若违反,承租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房东将面临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纳入 “失信名单”,限制其未来出租住房。
合理腾退时间:即便合同解除,房东也需为承租人留出 “合理腾退时间”(通常不低于 7 天),不得要求承租人 “当天搬走”。腾退期间,房东需保障承租人的正常居住权利,不得干扰其生活。
租客因 “信息滞后” 受骗的情况屡见不鲜 —— 如入住后才发现住房 “甲醛超标”“是违建”“房东并非产权人”。《条例》要求出租方与中介 “全面披露房源信息”,保障租客的 “知情权”:
出租人披露义务:需提前告知承租人住房的产权状况(是否为本人所有、有无抵押或查封)、安全隐患(如漏水、隔音差)、周边配套(如是否临近噪音源)及租赁限制(如是否允许养宠物、是否可转租)。若隐瞒重要信息(如住房为违建),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中介披露义务: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时,需注明住房地址、面积、户型、租金、配套设施等真实信息,不得使用 “采光极好”“拎包入住” 等模糊表述,更不得发布 “虚假房源”(如不存在的住房、虚标低价吸引租客)。若中介隐瞒房源隐患,需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避免租客 “投诉无门”,《条例》构建了 “多渠道维权体系”:
部门投诉:承租人可向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备案、押金纠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中介违规、价格欺诈)、公安机关(负责暴力逼迁、治安问题)投诉,相关部门需在 7 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调解机制:地方政府需建立 “住房租赁纠纷调解委员会”,由房产管理部门、律师、租客代表、房东代表共同组成,免费为双方提供调解服务,快速化解小额纠纷(如押金扣减争议)。
司法救济:对调解不成的纠纷,承租人可凭合同、备案证明、缴费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房东或中介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押金)。
住房租赁企业(如长租公寓平台)是规模化租赁市场的核心主体,但此前 “蛋壳公寓”“青客公寓” 等企业因 “高收低租”“长收短付” 导致资金链断裂、卷款跑路的事件,让数万租客与房东蒙受损失。《条例》首次对住房租赁企业设定 “全流程监管”,从 “准入” 到 “运营” 再到 “退出”,层层设防。
《条例》明确,住房租赁企业需具备 “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的条件,才能开展业务:
自有资金要求:根据经营规模划定资金门槛 —— 例如,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经营 50 套以下住房)、不低于 500 万元(经营 50-200 套住房)、不低于 1000 万元(经营 200 套以上住房),且自有资金需存入指定监管账户,不得随意挪用,确保企业有 “抗风险能力”。
从业人员资质:企业需配备不少于 3 名持有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 的从业人员,负责房源审核、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工作,避免 “无资质人员” 操作导致的服务漏洞(如合同条款错误、房源信息不实)。
开业信息报送:企业需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址、从业人员信息),完成备案后才能开展业务。未备案的企业,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租赁企业的 “房源信息造假” 是行业顽疾 —— 如虚标面积(80㎡写成 100㎡)、隐瞒缺陷(漏水写成 “轻微渗水”)、使用 “网图” 冒充实景。《条例》对此设定严格要求:
信息真实完整:发布的房源信息需包含住房实际照片(不少于 5 张,覆盖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真实面积(以房产证登记为准)、户型图、租金包含的服务(如是否包物业费、网费)、租赁限制(如最短租赁期限)等,不得隐瞒或虚构。
信息动态更新:房源租出后需在 24 小时内下架信息,避免 “一房多挂”;租金调整需提前 7 天公示,不得 “临时涨价”。若企业发布虚假房源,将被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备案资格,禁止从事住房租赁业务。
住房审核义务:企业对拟出租的住房需进行 “安全审核”—— 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甲醛、电气安全、消防设施,审核产权证明(避免 “二房东” 无权出租),审核通过后才能上架。若企业将 “不达标住房” 出租,需向承租人退还全部租金及押金,并赔偿医疗费、搬家费等损失。
“资金挪用” 是租赁企业跑路的核心原因 —— 企业以 “年付租金享折扣” 为由,向租客收取半年或一年租金,却按月向房东支付租金,差额资金被用于扩张或投资,一旦资金链断裂,租客 “交了钱住不了房”,房东 “收不到租金要赶人”。《条例》通过 “资金监管账户” 制度,彻底堵住这一漏洞:
强制设立监管账户: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即 “二房东” 模式),必须在商业银行设立 “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所有租金、押金均需通过该账户收付,企业不得直接收取资金。
资金拨付限制:监管账户内的资金,需按 “月度” 拨付给房东(即租客付年租,企业也只能按月向房东转款),不得一次性拨付;押金需单独存放,租赁期满前不得挪用。若企业违规挪用监管资金,银行需立即冻结账户,并向房产管理部门报告,企业负责人将面临 “没收违法所得 +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资金规模预警:当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低于 “应付房东租金总额的 1.5 倍” 时,银行需触发预警,通知企业补足资金;若企业无法补足,房产管理部门将介入,协调房东与租客重新签订合同,避免 “两头受损”。
租赁企业在服务过程中会收集租客的身份证、银行卡、家庭住址等敏感信息,此前存在 “信息泄露”“非法买卖” 等问题。《条例》明确要求:
合法收集:仅能收集 “租赁必要” 的信息(如身份证用于实名备案、银行卡用于押金返还),不得要求租客提供无关信息(如学历证明、收入流水)。
安全存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采用加密技术存储个人信息,禁止员工私自拷贝、传播;租赁关系结束后,需在 15 个工作日内删除租客信息,或经租客同意后匿名化处理。
禁止交易: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租客个人信息,违者将被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租客损失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除企业外,“自然人转租”(即 “个人二房东”)也是租赁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 部分个人低价租入多套住房,装修后高价转租,形成 “规模化经营”,却因缺乏监管导致乱象:如擅自提高租金、克扣押金、房屋改造存在安全隐患。《条例》首次将 “规模化自然人转租” 纳入监管,实现 “全覆盖”。
《条例》明确,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经营,若经营规模达到 “国务院住建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预计为 “转租住房 5 套以上,或月租金总收入 10 万元以上”),需适用《条例》中关于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包括:
向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完成备案;
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租金、押金通过账户收付;
对转租住房进行安全审核,禁止出租非居住空间;
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不得非法收集租客个人信息。
这一规定避免了 “个人二房东” 以 “非企业” 名义规避监管,与租赁企业 “同台受规”。
对未达到规模化标准的自然人转租(如转租 1-2 套住房),《条例》也设定基本要求:
需经产权人同意:转租前必须获得房东书面同意,不得 “私自转租”;若房东未同意,转租合同无效,承租人(二房东)需向次承租人(实际租客)返还租金及押金,并赔偿损失。
不得变相牟利:转租租金不得显著高于原租金(具体比例由地方规定,如不超过原租金的 120%),禁止通过 “装修加价”“捆绑服务”(如强制收取物业费)等方式变相抬高租金。若二房东从中牟取高额利润,房东有权解除与二房东的合同,并要求其退还超额收益。
《条例》的生命力在于 “执行”—— 为避免 “纸上谈兵”,条例专章规定 “强化监督管理” 与 “严格责任追究”,构建 “多部门协同监管 + 高额罚款 + 失信惩戒” 的立体追责体系。
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避免 “多头管理” 或 “监管空白”:
住建(房产)部门:牵头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包括企业备案、合同备案、资金监管、房源审核,查处住房标准不达标、押金扣减违规等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如哄抬租金)、中介赚取差价等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暴力逼迁、非法拘禁(如扣留租客行李)等治安违法或犯罪行为,维护承租人居住安全;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检查租赁住房的消防设施,查处消防隐患(如违规隔断、堵塞逃生通道);
网信部门:负责监管租赁企业、中介的线上平台,查处发布虚假房源、泄露个人信息等网络违法行为。
各部门需建立 “信息共享机制”—— 例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虚假广告信息,需同步推送至住建部门,作为企业备案资格审核的依据;公安机关查处的暴力逼迁案件,需同步抄送住建部门,纳入企业或房东的信用档案。
《条例》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对各类违规行为设定 “阶梯式罚款”,并引入 “失信惩戒”,让违法者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此外,被纳入 “失信名单” 的主体(包括房东、企业、中介),将面临 “联合惩戒”—— 如限制申请银行贷款、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出租住房、限制担任企业高管等,从根本上遏制违法冲动。
《条例》的落地,得到业内专家的普遍认可。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指出,《条例》的核心价值在于 “以制度平衡租赁双方权利义务,让弱势一方获得明确保护”:
“长期以来,租赁市场的矛盾源于‘规则缺失’—— 房东可以‘一言九鼎’,企业可以‘野蛮扩张’,而租客只能‘被动接受’。《条例》的出台,首次通过法律条款明确‘租客有哪些权利、房东和企业不能做什么’,比如押金返还时间、禁租空间范围、资金监管要求,这些细节恰恰是租客维权时最需要的‘依据’。”
对于《条例》如何推动租购并举,李宇嘉补充道:“租购并举的关键是‘让租房有安全感’。当租客不用担心押金被扣、不用担心随时被赶、不用担心住得不安全时,‘租房’才会成为与‘买房’平等的选择。《条例》不仅保护租客,也在规范市场主体 —— 淘汰‘黑中介’‘坏房东’,让合规企业获得更多市场空间,长期来看,将推动租赁市场从‘低价竞争’转向‘服务竞争’,让更多人愿意租房、租好房。”
首部《住房租赁条例》的施行,无疑是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 “里程碑事件”—— 它为租客筑起了 “法律防护墙”,为企业划定了 “经营红线”,为监管部门提供了 “执法依据”。但条例的落地并非 “一劳永逸”,后续还需地方政府出台实施细则(如人均租住面积标准、资金监管具体流程)、各部门加强协同执法、行业协会推动自律,才能让 “纸面上的权益” 真正转化为 “租客手中的安全感”。
对超 2 亿租房群体而言,《条例》的意义不仅在于 “解决押金纠纷”“杜绝甲醛房”,更在于它传递了一个信号:租房也是 “安居” 的一部分,承租人的权益值得被法律尊重与保护。随着租购同权的逐步落实、租赁市场的持续规范,“租房也能享受优质公共服务”“租房也能稳定生活” 的目标将逐步实现,最终推动我国从 “买房为主” 的住房模式,迈向 “租购并举” 的住房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