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是一项有据可依的主张,但如果依据的该法律法规已被废止,还能因此主张合同无效吗?
案件概况
小白主张学校的课程安排与A公司招生简章的介绍不同,无法达到学习知识的目的。
后经小白查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A公司不具备该资格,其无权从事留学中介服务,A公司与小白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据此小白向法院起诉,主张要求确认双方服务协议无效,要求小黑和A公司向小白退还学费78000元及其它费用。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小白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视角
(一)服务合同违反已被废止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还会因此无效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已被废止,是否可以依据该办法认定双方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小黑有义务向小白退还学费吗?
小白认为,它是基于对小黑的信任才签订了服务协议,因此也将中间人小黑作为被告起诉。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服务协议双方是小白与A公司,小黑只是中间人,没有基于该服务协议向小白退还学费的义务。
本案中的小黑只是单纯的中间人,小黑在收到小白支付的学费后,又将所有学费支付给了A公司,小白在服务协议之外也无法要求小黑返还该学费。
小白与A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