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违反已废止的法律法规,合同还会因此无效吗群益观察

这本是一项有据可依的主张,但如果依据的该法律法规已被废止,还能因此主张合同无效吗?

案件概况

小白主张学校的课程安排与A公司招生简章的介绍不同,无法达到学习知识的目的。

后经小白查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A公司不具备该资格,其无权从事留学中介服务,A公司与小白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据此小白向法院起诉,主张要求确认双方服务协议无效,要求小黑和A公司向小白退还学费78000元及其它费用。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小白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视角

(一)服务合同违反已被废止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还会因此无效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已被废止,是否可以依据该办法认定双方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小黑有义务向小白退还学费吗?

小白认为,它是基于对小黑的信任才签订了服务协议,因此也将中间人小黑作为被告起诉。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服务协议双方是小白与A公司,小黑只是中间人,没有基于该服务协议向小白退还学费的义务。

本案中的小黑只是单纯的中间人,小黑在收到小白支付的学费后,又将所有学费支付给了A公司,小白在服务协议之外也无法要求小黑返还该学费。

小白与A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THE END
0.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学校国际化办学进程,规范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中国国籍和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是指学生赴国(境)外jvzquC41ili/j~jn0gjv0ls1kplp1:5851833?3jvo